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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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0]13号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85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6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普调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2、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5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5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5元。  
        三、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09年当年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50元。
        2、对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0元。其中,属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
        3、对企业原工商业者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对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6、2009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今后,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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