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审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59:38
发表时间:2002-12-12 16:37:42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承办处室:医政处、中医处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1楼2115室
联系电话:67706612    邮编:400020
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中医处负责办理,百业兴大厦22楼2209室,联系电话:67706807。
举报投诉途径: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0楼2001室
联系电话:67706690    邮编:4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