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卖淫”为“失足”是为这个社会遮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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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打开电脑就发现,大堆的网络开水一起洒向了一条原本并不起眼的新闻:公安部暗访部分娱乐场所发现过半涉黄,并提出要尊重卖淫女人格,将卖淫女改称为“失足妇女”。这条新闻的是公安部抽查几百家娱乐场所后有了“重大发现”:原来卖淫嫖娼这类原本只在阴暗角落玩玩的勾当,如今却已到处都是。这可这么得了:这么多年来公安机关年年组织的扫黄打非行动岂不都白忙乎了?但奇怪的是,网民们对公安部的这个意外发现视而不见,却独独对给卖淫女改名的建议情有独钟,而且好评不少,说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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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些一片叫好的评论,似乎说得都头头是道。但细细掂量着这个“失足妇女”的称呼,我却怎么看都觉得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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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类比一下,与“失足妇女”类似的称呼是“失足少年”。失足少年是什么意思大家都清楚,因为少年毕竟社会阅历少,经不住坏人诱惑,一时不慎而误入歧途确实令人惋惜和同情,再加上少年的可塑性强,又拥有很长的未来,社会应该也很愿意宽恕他们的过错,并期待和相信他们会悔过自新,他们即使触犯法律,一般都是立足教育挽救,尽量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失足少年,并不包括那些已严重犯罪或屡教不改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轻罪犯。那么,卖淫女是不是都因为年少无知或被坏人诱惑、欺骗之下而误入歧途呢?是不是都会悔过自新因而应该得到法律的宽恕呢?如果卖淫行为都是不慎“失足”所致,那么经过教育改造绝大多数人都会回归正道,经过这么多年的扫黄打非就不会有这么庞大的卖淫行业了;如果绝大多数卖淫女都是自主择业、自愿从业,那么“失足”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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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对比一下,与卖淫相对应的是嫖娼。如果卖淫女都是“失足妇女”,那么嫖娼男自然也都是“失足男子”,如果也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以后也不能再称为“嫖客”了,以后嫖客被治安人员抓获,也要严格为其保密,决不能告诉其单位和家人,因为那也有“侵犯隐私、侵犯人格尊严”之嫌,就跟给卖淫女曝光差不多。如此一来,我们的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相关条款都得修改:既然卖淫嫖娼都属于“失足”——无主观故意的过失行为,法律纪律还需要给予那么严厉的惩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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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就是卖淫,嫖娼就是嫖娼,这都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需要去遮遮掩掩。如果说称“卖淫”太刺眼,要改称“失足”,那么盗窃也应改称“误拿”,抢劫应改称“强要”,强奸应改称“错交”……这个社会还有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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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卖淫”叫“失足”根本与人权、人格之类搭不上边,倒是有一点为这个社会遮丑,也为公安部门自己遮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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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随便哪个城市,如果有哪一条大街没有娱乐场所,哪一个城市的娱乐场所完全不涉黄,那才叫奇怪呢!公安部一暗访:突然发现过半娱乐场所都涉黄,觉得很惊讶。其实,公安部应该惊讶的是为什么有接近一半的场所居然没有涉黄!懂一点市场经营的人就会知道:假设一个城市里有10家娱乐场所,其中6家涉黄,另外4家完全不涉黄,这就是不公平竞争,不涉黄的场所怎么可能生存下去呢?所以说,一个城市的娱乐场所,极少数涉黄是可能的,多数涉黄而少数不涉黄则是不可能的。那些没有查到涉黄的场所,要么公安里有内线,要么自己防范得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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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的泛黄化,不能怪公安机关不作为,扫黄打非哪一年停止过?但是,现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要手段是罚款、罚金,抓住一个小姐罚3000,抓住一个嫖客罚5000,抓住一个庄家罚1万至10万。重罚的目的原本是为了惩处违法者,但由于每年罚款的数额巨大,慢慢就成为了当地公安机关预算开支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现在实行了收支分离,公安机关不能坐收坐支,但财政部门担心公安部门该罚不罚,导致政府预算外收入大幅下降,还是会或多或少给一些激励政策,让罚款间接地与公安干警的收入挂钩,这样的公安体制决定了扫黄往往越扫越黄。如果每条街、每家娱乐场所都涉黄,当然很给公安部门丢脸,把那些娱乐场所里的“卖淫”行为称为“失足”,可能会觉得压力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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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称“卖淫”为“失足”,也许还是要为我们这个社会遮丑。我们今天这个社会,由于道德沦丧、人性扭曲,真的是丑态百出。除了卖淫嫖娼成为常态外,原来很稀罕但现在已经见怪不怪的事情其实多的去了,如果民政部、卫生部、教育部、国资委、建设部也像公安部那么认真地下来暗访一下,也一定会惊讶地发现:原来“过半的殡仪馆都在享受着惊人垄断暴利”、“过半的医生都吃药品回扣”、“过半的名校中小学教师都向家长收钱”、“过半的国企管理人员都向业务单位要好处”、“过半的建设工程验收都要行贿”……这些都是公开的秘密,地球人都知道。如果我们都不觉得这些事情很丢人的话,那么,娱乐场所里的卖淫女多一点,实在也算不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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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卖淫女靠卖淫为生,仍属于“自食其力”,其灵魂与人格还是独立的,比那些象狗一样依附于高官、富豪的二奶三奶们更像个人;卖淫女靠卖淫赚钱,知道不光彩,既不欺骗嫖客也不四处张扬,而那些专事剽窃的专家学者文人们,把别人的作品、成果署上自己的大名拿去出版赚钱,还毫无羞耻之心地说是操作失误;卖淫女出卖的是属于自己的身体,不会像贪官污吏们那样出卖本不属于自己的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卖淫女出卖身体,换取的是比青春、健康廉价得多的小钱,比那些为了获取一点点蝇头小利而不惜给私人、病人和困难学生家庭雪上加霜的所谓“天使”与“灵魂工程师们”高尚得多;卖淫女在灰暗的娱乐场里与嫖客交易,虽然不光彩,却也不至于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而那些大权在握的巨贪们,表面上在公开地行驶权力,暗地里却巧取豪夺,欲海难填,恨不得把国库都搬进自己的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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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个社会的种种丑态中,什么是最丑的,应该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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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有丑并不可怕,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几乎都难逃丑态百出的浑浊,但只要敢于揭丑、除丑,社会总是会越除越干净,如果一味遮丑护丑,就会越遮越丑。在教育、卫生、殡葬、工程等种种公用事业领域贪腐之风早已变成通行的潜规则,百姓深恶痛绝,而主管部门却视而不见、感觉良好,这究竟是有意装聋作哑呢,还是已经被既得利益熏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