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没失足,警察失足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41:34

公安部说,要将“卖淫女”改名为“失足妇女”,以表示对此类女子的尊重。我想,这至少表明了一种态度:我们的公安部终于明白将卖淫女拉去游街、彪形大汉的警察当街粗暴地将站街女按倒在地上的行为,终究是侵犯了她们的权利,懂得尊重,懂得不管一个人是囚犯、还是十恶不赫的杀人凶手,到有违法行为的卖淫女,他们都有人格尊严,这无疑是一种进步。是值得我们欣慰的事情。
但是,我并不想为此事件唱赞歌。“卖淫女”名称的由来,是由于我们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卖淫女一词,是由这一法律规定延伸而来。现在,堂堂公安部公然要将“卖淫女”一词改名为“失足妇女”,且不说“失足妇女”一词用得并不恰当,而以公安部的身份,公然要改掉由法律文献延伸而来的词汇,难道仅仅用“疏忽”一词就能解释了吗?这种极不严肃的做法,不知道这是相关官员的无知呢,还是他们明知故犯,无视法律的存在而对法律 “失敬”了呢?
按照公安部的逻辑,一个女子去卖淫,是“一失足成千恨”,那么犯下其它错误或者罪行的妇女,我们又用什么词来形容呢?“卖淫女”连“失足妇女”的一种都算不上!虽然不能否定卖淫女中存在因为“失足”而走上违法道路的人,但她们的情况又不能一概而论,否则,我们又如何去解释那些二进宫三进宫的卖淫女呢?“失足”一词,的确无法准确地概括卖淫女现象,或者说,绝大部分的卖淫女,其实并非“失足”!用词如此不准,不知道是有关人员当初语文没学好,还是当初“失学”了呢?
以极不严谨的做法去更改一个专有名词,而且用词不确,体现的是相关人员“拍脑袋”决策下,对人对事的极为不慎的行为。联想到当年交通部也拍了一下脑袋搞什么个性化车牌,事出没三天就不得不喊停——原因是他们根本就没有进行过任何论证,便让一项牵涉面甚广甚至牵涉到法律专有名称的事情匆匆上马,给天下留下笑柄。在这次改名事件上,相关官员恐怕脱不了处事“失慎”的帽子。
进一步想想。卖淫女死灰复燃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之事。时间越往后移,卖淫女的数量就是越来越多。可是,我们从媒体看到的报道,我们的公安部门在打击卖淫嫖娼还是很卖力的。扫黄工作从以前的“会战式”到最近“成为常态”,而且“成果”颇丰,连天上人间这样高端的“淫祸”也“端你没商量”。
但是,老百姓的感觉颇与媒体的宣传不同。总体来讲,是扫黄扫黄,越扫越黄。这些年来,在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下,享誉内外的“黄岛”、“黄市”、“黄都”竞相涌现,前几年不是很流行“不到XX不知道身体不好”的话吗?再往前数,男人到了某海上小岛,如果不想嫖娼,基本就不敢上街了。广东的某市,基本就是好色之徒猎艳的“天堂”。我只是不明白,这些地方难道没有公安与警察?如果说有,而且这些警察还在尽职尽责地“扫黄”的话,为什么能让卖淫女公开招遥过市呢?据说某市竟然出现了“小姐”进行军训的奇闻,这些地方的公安与警察对此有又什么解释?
某些大型的娱乐场所与洗浴中心,就是普通老百姓都知道那里边在干着见不得人的肮脏勾当,而坐拥高科技手段的公安与警察岂能不知?而既然知道,又为什么能容忍这样的声色之所长期存在?甚至某地的妓院都开到了派出所隔壁,派出所长竟然对着媒体大言自己不知道?这些反常现象的存在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不是我们的公安部门与警察“失责”,就是他们“失职”,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更能说明,警察中的某些人,已经成了这种非法而利润滚滚的行业的保护伞,而这样的警察,才真正叫做“失足”。
欲盖弥彰。以“失足妇女”一词替代“卖淫女”,原来并不是为了尊重这些人,而是为了推卸自己的扫黄不力,以进一步掩盖这些年来黄祸泛滥成灾的责任。看来,并不是这些人语文没学好,而是别有用心啊。如果是这样,失足的还真的不是那些要出卖自己皮肉的卖淫女,而是我们的某些部门与某些警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