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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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2010〕58号                                                              签发人:张培增
市环保局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我市农村环境,根据国家环保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及武汉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相关情况,我局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特请示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代拟稿)
2、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郝喜见    联系电话:85805725)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代拟稿)
各区人民政府,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精神,我市被确定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城市。为进一步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我市农村环境,现将《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  日
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两型社会”建设,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和体制,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着力推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一)工作范围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的范围主要为全市涉农的地区,具体包括:洪山、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和新洲等行政区,以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二)工作目标
2015年以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完善和有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切实扭转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改变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状况,推动全市农村进入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时期。具体目标为:
──划定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55%;
──乡镇镇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3%。
──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5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超过0.65%;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100%;
──全面完成国家、省、市农村环保 “以奖促治”示范项目。
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划(HJ/T338-2007)》的要求,2010年年底以前初步对全市59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并形成《武汉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2011年上半年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实施环境监管,集中整治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取水口周边排污单位,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开发活动。
(二)开展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
结合我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和城乡一体化工作,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在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条件的地区采取分散式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在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农民新村按照《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设计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2010年开始,各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2010年底在85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启动至少20座生活污水处理场,全市2087个行政村应至少有730个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工作;2015年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40%,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不得少于1150个。
(三)推进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
结合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村湾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突出重点,抓住节点,打造亮点,依托家园建设、新农村建设的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处置长效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基本形成以“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区处理”模式为核心的农村垃圾处置体系。
2010年底以前,应制定完善《武汉市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街转运、区处理工作方案》。全市乡镇政府所在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在2010年不低于38%,2015年不得低于53%。全市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村在2010年不得少于900个,2015年不得少于1210个。
(四)加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优化农村工业产业结构,强制关停“十五小”企业和“新五小”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防止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向农村地区转移。按照“工业进园区”的要求,各区要科学进行区域环境功能分区,合理确定区域性工业集中区,控制已建乡镇工业集中区发展,加快分散工业的迁移集中,所有新上农村工业项目全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每年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各类农村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排查包括重金属污染内的各类环境隐患。
(五)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
按照《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开展和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242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严格落实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六)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按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组织管理体系,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加快秸秆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应用机械粉碎秸秆全量还田、麦田套直播稻秸秆全量还田技术和秸秆饲用技术,实施秸秆氨化、青贮、微贮,实现玉米、豆类、薯类等作物秸秆的过腹还田。推进和提升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积极推广秸秆气化工程。鼓励和扶持秸秆加工开发项目。
(七)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制,开展农村环保宣传
继续实施乡镇环保协管员制度,并逐步向行政村延伸。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在辖区乡镇(街)设立环境管理派出机构。举办农村干部、党员、普通农民等不同层次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班,广泛开展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和教育,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2010年新增农村地区环保协管员100名,2015年前,争取在每个行政村和重点乡镇工业园区设置1名环保协管员。
(八)开展农村地区环境质量监测
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一是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29项指标,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参照《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要求的23项指标,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监测。在2015年以前,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GB3838-2002中109项指标,GB/T14848-9中的39项指标)全监测。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农村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在每个远城区建立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九)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落实“以奖促治”示范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农村环境整治面临的主要矛盾,2010年组织编制完成《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进一步明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染治理和历史遗留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具体治理内容和措施。积极争取并很好的完成国家、省、市“以奖促治”示范项目。
(十)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分别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村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2010年专项资金不得低于年度本区GDP总量的0.5%,按照年均不低于0.03%的递增比例,2015年不得低于当年度GDP的0.65%。
四、任务分工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区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切实履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在每年的3月份以前,根据各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将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村庄和建设项目。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建设、城管、水务、规划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张培增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及农村工业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搞好全市农村水、土、气、声环境质量基础资料调查和动态监测。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审核,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合项目补助资金的安排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家园办负责规划、协调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中生活污染治理项目。农业部门负责生态农业建设,指导“三品”基地建设,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秸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建成区主干道配套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务部门负责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继续开展安全饮水工程。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乡(镇、街)、村湾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措施、加强管理。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一是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卫生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农业投入品控制、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牧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塘堰等水体保护、村容维护及工业污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使农村环境管理步入法制轨道;二是加紧制定配套政策,特别是各种经济激励政策和“以奖代补”政策;三是要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体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基层环保机构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多方争取支持。市区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划方案要求,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各区(管委会)可采取各种行政措施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拿出部分公共积累和乡镇财政资金对环境治理项目予以支持和补贴。多方争取国家和湖北省各类农村环境治理资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土地流转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吸引各种本地资金、区域外资金、乃至国外投资者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建设项目。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环境意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阶段性任务,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杂志等主要媒体,采用专题节目、专题活动、知识竞赛、节日游园、文艺演出、新闻报道、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民众生态知识水平,强化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村级农村环境管理知识和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相关知识、管理和技术水平。
(五)建立应急机制、防止突发事件。各区(管委会)与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指导农村环境管理不同范围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全市性和区域性农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水环境污染及其他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依据《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分别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单位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等两个方面,满分100分,其中各市直相关单位不参与评分。
(三)考核程序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按照各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自查、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核查两步进行。
1、自查
被考核的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对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的要求,在每年的12月份组织自查,并于12月30日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核查
考核领导小组在每年元月10日至元月30日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核查的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照得分表。
②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③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检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状况,征求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
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打分并排序,排名通过武汉市政府网站、《长江日报》等方式公布。对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安排中央、省、市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附件:1、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3、指标解释
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阮成发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学忙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郑先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培增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石大鸿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刘传铁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黄继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  涛  洪山区区长
谢宗孝  蔡甸区区长
郭胜伟  江夏区区长
汪祥旺  东西湖区区长
吴明益  汉南区区长
胡洪春  黄陂区区长
王世益  新洲区区长
付明星  市农业局局长
张福来  市财政局局长
王  立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姜铁兵  市水务局局长
刘志海  市民政局局长
李记泽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张文彤  市规划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张培增局长任主任。
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工作
阶段分工
责任单位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1
编制并印发《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通过市政府办公会审议、印发。
市环保局
2
划定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
市环保局
3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乡镇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率
≥20%
≥24%
≥28%
≥32%
≥36%
≥40%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水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
行政村比例
≥35%
≥39%
≥43%
≥47%
≥51%
≥55%
4
开展生活垃圾处理
乡镇政府所在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38%
≥41%
≥44%
≥47%
≥50%
≥53%
各区政府、市城管局、市民政局
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43%
≥46%
≥49%
≥52%
≥55%
≥58%
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59%
100%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畜牧局、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
6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65%
≥69%
≥73%
≥77%
≥81%
≥85%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
7
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
≥0.5%
≥0.53%
≥0.56%
≥0.59%
≥0.62%
≥0.65%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8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9
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10
乡镇设立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18%
≥23%
≥28%
≥33%
≥38%
≥43%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11
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12
“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
全部达到验收标准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13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在2010年全部建立健全
市环保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4
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每年开展专题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15
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制定应急处置与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指标解释: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是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划(HJ/T338-2007)》的要求,已划定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占辖区内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的比例。
记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文件。2010年,高于13%得10分,低于13%不得分;2015年前,年均递增5%以上方可得分。
2、农村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的乡镇建成区(中心村)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率。污水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生物滤池等处理工艺,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出水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散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并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计分依据市级环保、建设、农业等部门的统计数据。2010年,高于20%得7分,低于20%不得分;2015年前,年均递增4%以上方可得分。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且受益人数达3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污水处理方式同上条。
计分依据市级环保、建设、农业等部门的统计数据。2010年,高于35%得5分,低于35%不得分;2015年前,年均递增4%以上方可得分。
4、农村乡镇镇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是指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3889-1997)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标准。
计分依据市级城管部门的统计数据。2010年,高于38%得7分,低于38%不得分;2015年前,年均递增3%以上方可得分。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是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处理方式包括无害化处理和集中收置等。无害化处理同上条,垃圾集中收置是指通过分类、收集等方式,运输到区(乡、街)进行集中处理。
计分依据市级城管部门的统计数据。2010年,高于43%得5分,低于43%不得分;2015年前,年均递增3%以上方可得分。
6、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是指针对本地区农村工业污染的现状、特点,由市区政府或经市区政府同意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活动。
计分依据市区政府或经市区政府同意有相关部门下发的开展执法活动的文件及专项执法活动实施方案、执法总结、整改要求等文件材料。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的,得5分;未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未提出整改要求的,不得分。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是指我市现正在进行整治的242家畜禽养殖小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百分率。综合利用方式按照《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方案》(武政办[2009]79号)文件规定。
计分依据环保、畜牧等部门统计数据,2010年,高于45%得5分,低于45%不得分;2015年前,年均递增6%以上方可得分。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
是指完成中央、省市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
计分依据环保部及省市环保厅(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验收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为“较好”以上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是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计分依据农业、环保部门统计数据,2010年,高于65%得5分,低于65%不得分;2015年前,年均递增4%以上方可得分。
10、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机制
是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计分依据市区政府印发的关于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及建立的有关工作制度文件。成立了以市区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环保、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建设、城管、水务、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会议、组织管理等工作制度,得5分。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
是指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投资占当年市区GDP总量的百分率。农村环保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村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计分依据,查看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文件和市级财政部门的统计数据,2010年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地当年GDP总量大于0.5%,得5分,2015年前,年均递增0.03%以上方可得分。
1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是指为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由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
计分依据市区政府印发《规划》的文件和年度实施方案,有则的5分。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的水源数占全部乡镇饮用水水源数的百分比。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指标监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29项指标,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参照《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要求的23项指标,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在2015年以前,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GB3838-2002中109项指标,,GB/T14848-9中的39项指标)全监测。
计分依据市区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开展监测得5分,否则不得分。
14、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的农村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
计分依据市区有关部门印发的开展监测的文件、实施方案及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开展此项工作的得5分,没开展该项工作的不得分。
15、乡镇设立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是指设立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百分比。
计分依据市级环保部门统计数据,全部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计10分,否则不得分。
16、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是指通过举办环保培训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综合决策能力,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查看当年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保培训班的通知和培训记录。每年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得3分,否则不得分。
17、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是否发生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并受到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况。
由市级环保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未发生污染事故的得3分,发生事故的不得分。
附件2
关于《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
反 馈 情 况
2010年4月13日,在阮成发市长主持的武汉市环委会第一次全会上,我局印发了《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相关文件,5月4日,我局再次向列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7个市直单位和洪山及6个远城区政府发出了《关于<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紧急函》,截止目前,我局共收到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家园办)等6个市直单位和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5个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及洪山和东西湖区环保局意见。市规划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新增责任单位,尚未征求意见。
本次共征求到意见18条,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意见反馈
单位
修改条文
建议修改为
采纳情况
1
市发改委
第2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与“任务分解表”中的2011年达到100%不符
建议按照武政办【2009】79号文件要求,2011年达到100%
按照武政办【2009】79号文件要求,2011年达到100%
2
市发改委
在第3-4页“全市乡镇政府所在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在2010年不低于38%,……,2015年不得少于1240个。”
建议将“2010年不低于38%”修改为“2011年不低于38%”;将“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村在2010年不得少于920个”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村在2012年不得少于920个”。
该具体指标为环保部考核评价指标的要求,建议维持不变,未采纳。
3
第3页“2010年底在85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至少24座生活污水处理场”,
2010年启动生活污水处理场建设工作,不规定具体完成数量,或2010年启动24做生活污水处理场建设工作。
结合现状同意修改为“2010年启动24做生活污水处理场建设工作。”
4
三、(九)“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建议改为三、(一)“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未采纳
5
将市发改委列入领导小组成员
采纳
6
市建委
四、任务分工中“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建成区主干道配套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务部门负责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继续开展安全饮水工程。”
建议修改为“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建成区主干道配套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将“村镇污水处理建设及其技术推广等相关工作以市水务局为主”
采纳修改建设部门任务的意见
7
建议增加规划部门
采纳。
8
市农业局
p2,工作目标第6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
建议修改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
按照武政办【2009】79号文件要求,修改为100%
9
p11该指标对应表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
建议修改为“2010年70%,2011年75%,2012年80%,2013年85%,2014年90%,2015年95%”。
未采纳
10
市城管局
在其起草的“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班的组成及职责”中确定城管局职责为“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日常工作,负责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将其工作任务修改为“城管部门负责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11
市民政局(家园办)
目前对全市行政村的具体个数尚存在争议,且不统一。
建议将正文内武汉市共有行政村的个数去掉。
与家园建设行动的2087个村相一致。
12
修改家园办工作任务
修改为“家园办负责行政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项目协调工作”
采纳
13
新洲区政府
建议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率作出调整
14
蔡甸区政府办公室
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0.5%均由区政府承担,难度较大。
15
洪山区
环保局
建议将任务分工中发改委的职责中的“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
修改为“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修改为“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核工作”
16
目标任务分解表中的附注未包含洪山区
删除该条
17
东西湖区环保局
考核评价指标中,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的比例,2010年高于35%,难以完成。
建议调整目标值
未采纳
18
考核指标中农村乡镇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率,2010年高于20%,难以完成。
建议调整目标值
未采纳
市财政局
无意见
江夏区政府
无意见
黄陂区政府
无意见
汉南区政府
无意见
主题词:环保  农村  整治  方案  请示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5份
《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要求批准实施《淳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请示 山东9000万专项资金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涉及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齐河博客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效果明显? 推进农村环境和土地整治示范工作--社会--人民网 旅游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启动 中央财政投入7.5亿元推进湖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徐麟、李逸平、张国洪同志在浦东新区在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座谈会 -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 ... 《武原镇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2009年武汉市教育管理年崇仁寄宿学校实施方案 请示的格式范文 关于候选人的请示 令人担忧的农村环境-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张玉林:中国的环境战争与农村社会 初中英语作业设计的研究实施方案--农村初中英语作业设计的研究 关于农村党支部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平昌县卫生局 - 关于印发《平昌县卫生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推进新阶段的农村综合改革12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