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担保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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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继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新的六项扶持措施, 其中第二项措施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鼓励各地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增加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2008年12月03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其中第二项提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等大力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

   一、产生

   1992年开始,我国开始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资源配置手段由计划转向市场,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主要服务于有稳定现金流的成熟阶段企业,银行逐步商业化,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的涌现,加上国企改革、就业压力增大和中小企业兴起,催生了信用担保的需求。1993年7月28日,国务院朱镕基副总理对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组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请示”予以批示,同意中投保公司作为特例试办。1994年12月29日深圳市成立了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 “高新投” 公司,原名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较早成立的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贷款担保、股权投资的公司。总之,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使得社会对信用的需求迅速增加,是担保业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发展

   一般认为,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标志是在众多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商业性担保机构1999年6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现行有效),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地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担保体系建设由试点探索进入了依法规范阶段。1999年12月28日深圳市政府出资2亿元成立了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此后,担保机构得到迅速发展,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多元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政府财政资金、企业会员基金、企业互助基金、民间投资,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外资入股中国担保业:2005年4月亚洲开发银行(ADB)正式入股深圳中科智,至2007年,深圳中科智集团已进入亚洲开发银行、花旗集团花旗亚洲企业投资公司(CVCI)、美国凯雷、GE商务四家外资股东。

   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等;从机构性质看,有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有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业务混业经营的担保机构。

   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有单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也有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担保公司;有的仅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也有的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等。

   三、现状和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散出资,规模过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

   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有民营担保机构,有些民营担保公司也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机制;民间资本主要是私募,在国内上市比较困难。

   三是缺乏专业队伍。由于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近两年担保机构扩张迅速,担保专业人才短缺。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一些分散的企业互助基金因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难以开展担保业务。

   四是担保基金的运用缺少规范。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是为了保证资本金安全性,但不能实现增值。实际上,由于银行存款不能增值,许多机构已经采取各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运用资本金,甚至有的机构靠资金运作而不是担保业务来养活队伍。

    五是政府或股东干预。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都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我出的钱就要我说了算。因此,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问题,决策失误造成呆坏账,拖垮担保机构。

   六是政府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仅靠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即使在美国、日本等政府出资规模较大的国家,政策性担保的贷款额也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0%。因此,中小企业担保不能仅靠政策性担保,还要发挥民间资本和商业担保的作用。

  七是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够完善。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因此,迫切需要规范担保机构的法律。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担保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客观上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