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冰:在美国旁听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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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旁听陪审团审判
宋冰
2009年3月,美国乔治亚州的亚特兰大市,桃花盛开,景色宜人。我们一行四人来到了某县的地方法院,旁听一起由陪审团审判的民事案件。
一、乔州的法院体系
乔治亚州的面积约15.3万平方公里,950多万人口。州政府下辖159个县政府。根据1983年的乔治亚州宪法,州的司法权被赋予七类法院: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院、遗嘱法院和地方治安法院。其中,州最高法院和州上诉法院各一个,专门受理上诉案件。其余五类法院分别负责各类案件的初审。每个县至少有一个高等法院、地方治安法院和遗嘱法院,如果一个县的人口达到一定数量,还要设置地方法院和少年法院。在没有地方法院和少年法院的县,由高等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此外,县以下的城市或镇的地方立法机构可以授权设立市政法院。目前乔州约有350多个市政法院。在乔州法院系统中,可以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法院只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其他法院都是由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法院种类很多,但往往几个法院都在同一个大楼里办公,最小的法院只有一名法官,并不是一个法院一套人马。
不同的法院各有其受案范围。州法院的法官都是在本院的管辖区域内选举产生,任期四至六年,一般是30岁以上,无党派,一般要求任律师7年以上。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和行政经费由州财政经费开支。高等法院经费由州财政和县财政分摊。其他法院的经费由县政府单独承担。此外,乔州还设有一个司法委员会,负责法院系统的管理和改善工作。该委员会由各级法院的24名法官代表组成。
二、挑选陪审团成员
我们通过严格的安检进入法院大楼。一间大会议室,已经坐了约有120人,他们都是收到传票后来参加陪审员挑选的候选人。在县法院当陪审员的基本要求有三项:美国公民、居住在本县、年满十八岁。一位主持人先向候选人介绍了法院的基本情况,再由一位法官给大家讲讲陪审制度的意义和要求,然后全体起立宣誓要忠实地回答问题,就分别被带到各个法庭。
我们旁听的是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原告是一位60岁的男士,1996年从俄罗斯移居美国;被告是一位男性医生,也是原告的眼科手术大夫。原告认为在自己的眼科手术中,被告有手术失误,切断了一条肌肉,造成自己的左眼眼球只能停留在外眼角处,以致视觉产生双影,要求被告予以金钱赔偿。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申请由陪审团审理。
被带进我们这个法庭的一共有36位候选人,每人有一个编号。候选人的基本信息法官和律师都已经掌握。在正式审理案件前,主要的程序就是由双方律师以提问的方式筛选候选人。询问的目的是查明候选人是否认识本案原被告、律师或证人,是否具有不能公正审判的因素,是否有影响公正审判的主观偏见。这项工作又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法官向候选人介绍双方当事人,并询问候选人有没有不能参加陪审的正当理由。有几个候选人提出了理由,诸如工作离不开、身体不好等,但法官并未允许他们不参加筛选。第二步是双方律师向全体候选人提出问题。原告律师提了约有20个问题,例如“本人是医生或家中有人担任医生的举手”;“亲属中有人担任律师的举手”;“英语不是母语的举手”等,律师都一一记录下来。被告律师只问了5个问题,无人举手。第三步是双方律师分别单独询问候选人。法官先叫候选人的名字,该候选人起立回答一些简单问题,诸如居住年限、工作状况等,然后由双方律师针对每个人的情况提问,实际上是个别审查。当询问完30号候选人时,法官要求双方律师商量一下,能否共同选出13人,其中一人是替补,经过几番讨论,花了约半小时,陪审团名单出来了。6名白人6名黑人,还有1名黑人妇女作替补。陪审员的年龄在25岁到50岁之间;其职业有小学教师、餐馆经理、公司职员等,还有一位是播音员。被选中的陪审员们在陪审席就座,其他候选人就可以回家了。陪审团的组建用了3个小时,此时大家都松了一口气。
三、双方举证和辩论
午饭时间休庭1小时,下午2点,随着书记员“全体起立”的口令,法官进入法庭。整个法庭宽敞、明亮,60平米见方,一堵一米高的墙将审判席与旁听席分隔开来。旁听席摆放着两行四排长条木椅,能坐50人左右。电视机、展示板、投影设备齐全。法庭上除了原被告及其律师外,还有一名法警负责维护法庭秩序及保护法官的安全。另有法官的三名助手,包括记录员、法律助手和法庭助手。法官席居于法庭的一角,能够观察整个法庭状况。紧挨着法官席的是证人席,而原被告席与证人席相对。陪审团席居于法庭的一侧,既面对法官又可以近距离的观察证人。陪审团要在法官就座后,由法庭助手引导进入法庭。在整个庭审中,陪审团成员只能倾听,不能说话,但可以做记录。
接下来的庭审程序主要是四项内容:第一,由法官对陪审团介绍陪审注意事项及争议的主要问题,这些争议的问题在审前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共识;第二,由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分别介绍案情;第三,原被告双方的证人分别出庭作证或出示其他证据,这也是庭审的重头戏;第四,双方律师进行辩论并作结案陈词。
原被告双方的律师都要在举证阶段大显身手,他们的所有活动目的都非常明确,就是说服或引导陪审团倾向自己一方。无论律师还是证人,他们的活动都是面向陪审团,有时甚至是背对法官。原告的证人,由原告律师先提问,被告律师后问,被告证人则相反。证人要先宣誓。在作证过程中,只要对方律师不反对,法官基本不作任何干涉。一名证人有时要被询问一个多小时。
本案的原告显然经过充分的准备,申请十名证人出庭,其中包括原告本人、原告妻子及儿子。还有几名证人是医学专家,在作证时,他们在一块黑板上给陪审团讲解眼球的构造、手术部位及一些医学知识,陪审员们听得很认真。原告本人及妻子的母语是俄语,法庭特为他们请了一名翻译。双方的律师都准备了放大的彩色或黑白图片,把一些重要的资料清楚地展示给陪审团。被告的证据除一些书证外,还向陪审团提供了一个录像资料,是被告律师就本案的医学问题对一名医学专家的访谈。而被告方的出庭证人只有一个,就是被告本人。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有几次把双方律师叫到一起,交换意见。这时,法官会打开干扰器,以免陪审团听到他们的谈话。举证完毕,最后的阶段是律师辩论和陈述,事实上,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双方早已有言词交锋,所以这一阶段律师的主要任务不是抓对方的小辫子,而是要尽力留给陪审团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总结,以博得陪审团的认同。所以双方律师以陈词为主,辩论为辅。这一阶段的庭审历时二天。
四、陪审团作出裁决
医疗纠纷在世界各国都是非常棘手的案件,取证难,举证难。很多律师对医疗纠纷往往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即原告获得赔偿后才支付代理费,可见医疗纠纷的官司总是让当事者望而却步。
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前,法官先向双方律师就陪审团指示征询意见,然后法官结合本案的案情以及适用的法律,用了半小时的时间对陪审团作指导,随后,陪审团退出法庭秘密评议。其中的候补陪审员,虽自始自终参加陪审,但不能参加评议。一般而言,陪审团的裁决应全体通过,但法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在陪审团评议时,法庭暂时休庭,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一样,都在等待结果。此时,不仅是原被告双方,连我们这些旁听的人心里都是忐忑不安。一个小时后,法警突然招呼双方恢复庭审,我们一阵高兴,但结果并未出来,而是陪审团传出纸条向被告询问一个问题,被告回答后,大家继续等待。三个小时过去了,已经是下午5点半,可以想象陪审团内也一定是交锋激烈。法官也不知道进展,他告诉双方如果6点不能出结果,那么就明天再来等结果。下午5点40分,结果终于出来了。恢复开庭后,陪审员们依次进入陪审席,法官先看了一下陪审团的裁决,然后交由一位陪审员宣读,裁决只有一句话:“被呈交的判决赞成被告。所有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大家静静地坐着,好像还没有反应过来。只有被告人,那位外科医生摘下眼镜,擦拭着泪水,他赢了。
法官再次向陪审团表示感谢,请他们先退出法庭。12位陪审员,这些临时聚集在一起,与原被告一样的普通人,静静地退出法庭,又重新融入了人流之中。“当……”,一声清脆的法锤声响,宣告着审判的结束。
五、旁听后的几点感受
1、“陪审团审判”就是一种审判的方式
观摩了陪审团审判的全过程,我静静地坐下来回味和思考,剥开以前头脑中的想象和崇拜,突然意识到“陪审团审判”就是一种审判的方式,它与法官单独审判或有陪审员参审的合议庭审判一样,都只是一种审判方式。美国法律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如果仅仅就结果而言,陪审团审判也可能导致不公的判决。所以美国法律并不禁止上级法院的法官推翻陪审团的裁决。即使在美国,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对陪审团审判提出质疑或反对。1994年,Stephen J. Adler出版了《在美国法庭中陪审团审判的错误》一书,它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描述了陪审团的一些错误裁决。人们虽然存有一个良好的愿望,希望集中12个人的智慧来作出一个更好的裁决,希望这个裁决更能得到原被告双方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希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由此得到最大的保护,但愿望未必总能变成现实。本案的原告虽选择了陪审团,但他也亲口告诉我们,如果输了官司,要继续上诉。每一种审判方式各有其优劣,而美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成就了陪审团审判,美国社会的公民意识认同陪审团审判,这是最重要的。
2、陪审团审判造就职业的律师
早就听说日本工程师多,美国律师多。看来这都是有原因的。观摩了陪审团审判,总是有一种印象,法庭就是一个真实的舞台,陪审团就是观众,律师是主演。这样说,只是为了更形象,没有任何贬义。证据和语言就是律师最好的道具。我个人认为,人的思维是可以被引导的,否则就不会有文革几亿人的那种狂热。一个好的律师能够把他拥有的证据有机的组合在一起,对陪审团的思维产生影响,而这些,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一般是做不到的。虽然原被告都是民事案件的亲历者,但他们在法庭上只是配角。美国有很多书都是关于法庭辩论技巧的,之所以讲技巧,就意味着大家承认律师对陪审团会有主观影响。也许正因为有陪审团的存在,才造就了美国大量的律师。我倒是觉得,美国的律师拿高薪也不白拿,这种驾驭法庭的能力需要多方面的知识积累和专门的培养。一场庭审下来,我对美国律师的敬业精神和充分的法庭准备由衷地佩服。不能想象,一个没有职业律师出场的陪审团审判将会是多么的苍白。
3、法官享有法庭的至上权威
民主和秩序是相辅相成的。法庭秩序的决定者就是法官,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美国联邦陪审员手册上专门讲到了法庭礼仪的问题。无论是第一次开庭还是休庭后恢复开庭,法庭内的所有人都要全体起立,注视法官进入法庭或退出法庭,以示对法官的尊重。当然陪审团不走这个程序,法官总是在开庭后再请陪审团进入或先请陪审团退出再宣布休庭。律师对法官也非常尊重,总是站起来回答法官的问题。对庭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法官有裁定权。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庭上至少有一名法警,他们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法官的安全。因为法官的身后悬挂的是美国国旗和州旗,法官是法律的代表,法律是至上的。
4、法庭的严肃性与务实性
三天的开庭不是一个短的时间,所以美国的法庭还是很务实的,允许大家喝水,原被告面前的桌子上都摆着热水瓶和纸杯。陪审员们的穿着和平时一样,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原被告当事人若去方便一下,法警是允许的。与中国不同的是,在美国旁听允许做记录。在庭审中,法官并不总是正襟危坐,一脸严肃,也会在适当的时候活跃一下气氛。但是该严肃的地方他们也不含糊,法庭准时开庭,所有人的手机必须关掉,陪审员之间不允许说话,在休庭前,法官也总是提醒他们相互不要谈论案情,以免互相影响。一般二小时休庭15分钟。这三天之中,陪审员们非常认真,我注意到没有人迟到,没有人打瞌睡,大家要么倾听,要么记录,表情都很庄重。虽然那些未被选入陪审团的候选人看上去也很高兴,没有什么失落感,可一旦担任了陪审员,他们还是相当负责任的。乔州陪审员每天的报酬是25美元,饭费、停车费等都自己承担。陪审期间原单位的工资是否照发,法律并无硬性规定,由单位自己决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经过长期的演变,复杂而精巧。为了实现民主与公平的司法精神,不惜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等物质代价,这一价值观已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观察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总是感觉与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虽形式各异但本质相同,他们不惜代价,首先保护的是程序公正,也许这就是美国特色的社会制度?

美国陪审团之现状在美国旁听陪审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