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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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检察日报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第03版) 

上市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的刑法规制

 

杨红梅 林晶晶

 

 

    近年来,在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当关联交易问题进一步凸显。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实施的交易。作为上市公司,实施关联交易可以优化关联企业间的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但另一方面,因为关联交易中的各方缺乏实质性的商业利益博弈,导致此类交易常常成为非法的利益传输渠道。上市公司具有高度社会化的特点,一旦其将关联交易用做非法目的,必定会造成广泛的利益损害和不良影响。

 

    ■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的刑法规制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可用做惩罚上市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的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偷税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等。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又很有针对性地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上刑法规定初步建立了不当关联交易犯罪防范体系,但相关规定比较松散、罪名比较多、体系比较杂乱,容易发生犯罪行为未能被识别或识别错误的情况。

 

    笔者认为,应依不当关联交易的目的,将上市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分为利益输出型不当关联交易犯罪和利益输入型不当关联交易犯罪这两大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各类不当关联交易犯罪行为与有关刑法条文的耦合关系,以利于提高此类犯罪的刑事侦查效率和准确率。

 

    (一)利益输出型不当关联交易犯罪

 

    指上市公司有关人员或其控制人通过与关联方进行不合理减损上市公司利益的交易,将本属于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给关联方的犯罪行为,包括: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这是对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包容性最好的一个罪名。6.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7.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二)利益输入型不当关联交易犯罪

 

    本类犯罪实为上市公司通过与关联方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低报应缴税款、将本应缴纳的税款截留于上市公司的犯罪行为,即偷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这两个单位犯罪。

 

    ■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侦查要点

 

    在对上市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进行侦查时,我们应牢牢把握本类型犯罪在犯罪构成四要件方面的以下特征:

 

    1.实施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非国有企业;既可以是上市公司自身,也可以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乃至其上级主管单位。

 

    2.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的客体,既包括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也包括与上市公司的存续和经营相关的有关各方的利益,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利益,乃至国家的公司监管秩序、金融监管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等等。

 

    3.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4.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以各种关联交易为手段和途径,非法从上市公司向外输出利益,或是非法将利益输入上市公司。

 

    5.当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不当关联交易类犯罪中数个罪名时,一般以一罪论处。例如:某国有上市公司董事长以不公平的合作条件与自己控股的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并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时,其行为既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按较重的罪名论处。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