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 房屋装修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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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房屋装修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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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公司花了120多万进行了办公楼的装修。请问此笔费用怎样处理,我们查阅了新的所得税有关条例,没有针对房屋装修说明,新的财务制度规定,属于装修应按短年限提折旧,如果再次装修如账面有余额应转入营业处支出。有关税收制度怎样规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