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40:19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原《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中,外籍(包括港澳台,华侨)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1994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些地区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原《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原则处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税费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

  二、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的税金和各项支出。

  三、属于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

  上述通知,请依照执行。凡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应予废止。

国税函发【1995】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1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第1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第639号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7号 国税函【1998】第4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第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第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80号 国税发【1994】第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第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第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4】第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78号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4】第440号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