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租收回出售的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7:29:48
产品出租收回出售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9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建筑用塔吊,09年2月,将一台塔吊出租(09年购进原材料并制造),约定租期一年,收回后需再出售,请问在出租时是否需做视同销售处理,收回再出售时,又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
  (三)转让财产收入;
  ……
  (六)租金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生产的建筑用塔吊设备出租应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并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收回设备后再出售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