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永高速公路永康段建设工程征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18:22
关于印发东永高速公路永康段建设工程征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147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永高速公路永康段建设工程征迁

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东永高速公路永康段建设工程征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东永高速公路永康段建设工程

征迁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东永高速公路是浙江省十一五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是全省高速网络中的黄金连接线,该工程的建成对于我市优化区间快速交通、对接上海、直达杭州、快速出海及改善投资旅游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确保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坟墓迁移、三线迁移等政策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工程按期完成建设,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坚持依据法规政策、注重规范公正、维护各方权益、体现合力解难、确保稳定顺利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一)市东永高速公路永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东永高速公路永康段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永康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工程政策处理和建设管理工作。指挥部在政策处理中的主要职责为:把握政策、规范程序、协调各方、落实资金、督导乡镇、突破难点。

(二)沿线各镇(街、区)及其指挥所为工程政策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统一政策、责任到镇、责权结合、奖罚分明的原则,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各项政策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土地征收征用、确认被拆迁户合法面积、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及管理;落实拆迁安置地块、负责被拆迁户安置地块报批放样、坟墓迁移、青苗及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等;同时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化解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防止无理阻挠工程建设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市政府交通、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水务、农业、林业、民政、文化、公安等职能部门要主动负责、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各自对上业务联系落实,并配合指挥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四)电力、广电、通信等线路权属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如期完成线路迁移任务。

(五)整个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列入镇(街、区)、部门年度创业承诺和年终考核内容。

三、土地征收

(一)土地征收范围:设计规定的公路建设用地、收费站用地、管理用房用地、养工区用地、服务区用地、连接线公路用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等。

(二)本工程项目用地征收价格:未利用地及林地每平方米35元,其它每平方米50元。同时按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比例,以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予以补助。

(三)青苗补偿标准:原则上耕地非耕地均为每亩500元,多年生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每亩800-1000元,果树参照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补偿,松树及其它杂树不另予补偿。

(四)荒山、河道、河滩、公路等属国有土地的,不予办理征收手续。

(五)工程建设所需的取土取石、堆(弃)料、施工便道、拌和预制、施工单位办公及生活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办理,并由临时用地单位给予土地所有者(经营者)适当的补偿,每年每亩补偿标准为:水田1800元、旱地800元、有林山500元、荒山300元(以上费用含青苗费、复垦复林费)。临时用地结束后由土地所有者(经营者)收回土地并负责复垦复林。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住宅用房拆迁安置政策

1、住宅用房拆迁(以户为单位)按建筑占地面积(不含违法占地)采用拆一还一、一户一宅、限额易地的原则进行安置。镇(街、区)在本村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安排屋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报批。建筑占地面积超出140平方米的拆迁户,其超出部分不予安排屋基,只作货币安置补偿,货币安置价格按建筑占地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执行。

村集体用房只作货币安置补偿,货币安置价格按建筑占地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执行。

分家立户条件:达到法定婚龄且已结婚或虽未婚但已到晚婚年龄的,分家分户以自然间为单位(截止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

2、房屋拆迁中的各种补偿(助)标准

1)房屋(含装潢)的拆除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阳台、挑梁折半、雨篷不计面积),房屋拆迁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550-616元,半框架结构418-484元,砖混结构352-418元,砖木结构252-308元,土木结构110-242元。已浇地梁但未砌墙的每米补偿80元,已砌墙脚但未砌墙的每米补偿40元,砖砌围墙每米补偿80元,土围墙、条石围墙,空心砖围墙每米补偿40元。其它零星建筑拆迁(如牛棚、猪棚、厕所等)按每平方米40-60元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镇(街、区)现场勘察提出方案后报市指挥部审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屋合法使用人中的常住户口数计算,一次性补偿每人500元。被拆迁人所在镇(街、区)村在被拆迁人房屋完成拆除后开始算起12个月内必须办理好建设用地开工手续并定桩放样,否则每拖延一个月应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的10%;但由于被拆迁人原因造成逾期安置的,不支付拖延超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以每户100元为基数,加上原房屋合法使用人员的常住户口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偿。即搬家补助费=100+常住人数×100元;不足600元的补足600/户。

4)水井拆迁:摇水井每口补偿100元(带电泵增加50元),深井每米补偿20元,其它水井视情况定。

5)粪缸迁移每口补偿30元,屋外水泥地每平方米补偿15元,水池、鱼池、饲料池每立方米补偿20元。

6)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离地面1米处丈量直径10厘米以下的每株补偿10元,直径10厘米及以上的每株补偿15元;果树加倍补偿。观赏花木、花卉不予补偿。

7)其它设施补偿费:800-1500/户。

3、拆迁安置

安置的房屋每规划间为40平方米。被拆迁户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一规划间的,按一规划间安置;超过一间不足一间半的,按一间半安置;超过一间半不足两间的按二间安置,以此类推至三间半即140平方米为止。

安置用地面积超过原拆迁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应按每平方800元收取土地开发成本

(二)工业用房拆迁

1、工业用房拆迁补偿: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2、工业用地拆迁安置:按等量或等价的原则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货币安置补偿:属出让土地的,按该地块相邻工业用地当前受让价予以补偿(其中原公路预留部分按每平米50元补偿);属集体土地的,按该地块工业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的60%予以补偿集体。违法占地不予安置补偿。

3、大型设备搬迁补偿标准:3-5吨,500/台;5-8吨,800/台;8-10吨,1000/台;10吨以上,1500/台。

4、停产、停业补助费:拆迁房屋是生产性建筑的,按上一年度纳税额计算,纳税在10万元及以下的补助纳税额的10%,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补助纳税额的5%,具体视停产停业程度确定。非生产性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拆迁补偿费的支付

拆迁协议签订后,指挥部先支付给被拆迁人50%的拆迁补偿费,房屋完成拆除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部分的拆迁补偿费。

(四)房屋拆迁中的奖励政策

被拆迁人在规定房屋拆除期限内提前完成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原建筑面积提前一天给予2/平方米的奖励(以十五天为限),在末次领取拆迁补偿费时一次性结清;对在规定房屋拆除期限内未完成拆除的被拆迁人,不予奖励,并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对阻碍拆迁,影响工程施工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五、坟墓、线路迁移

(一)坟墓迁移按500-600/穴的标准,由各指挥所组织实施。

(二)电力、通信、广电等线路迁移按市政府永政办抄〔200650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有关政策

(一)指挥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和其它政策处理工作,不影响工程建设的,由指挥部给予经济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二)本项目在规费收缴上,按市重点工程规费政策执行。

(三)土地征收征用后剩余农村劳动力,由沿线各镇(街、区)通过调整土地、发展农村经济、鼓励向二产、三产转移等办法自行解决,指挥部不安排招工和农转非

(四)土地征收征用后,沿线各村是否重新调整土地承包,由各镇(街、区)、村视情况定。

(五)按永委办〔2004115号文件规定,各镇(街、区)、国土、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七、本实施办法由东永高速公路永康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交通  公路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017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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