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百姓需要正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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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北京电视台的“荧屏连着你和我”栏目组织了一场节目,讨论“见义勇为”。现场有三位见义勇为英勇负伤的勇士,有专家教授,有一般群众。当主持人田歌问大家:你看到见义勇为的勇士和小偷博斗,小偷拿出了凶器时,你准备如何行动?有超过2/3的人回答说立刻冲上前去制服小偷,有不到1/3的人回答立刻报警。没有人回答袖手旁观。可是负伤的勇士们却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场景,当他们和坏人搏斗时,甚至搏斗负伤之后,周围上百名群众都是作壁上观。对这种现象,节目主持人和观众都有强烈的反应。但是在分析这种现象的原因时,可以感觉到群众的看法和专家教授的看法有相当的差异。
群众的反应很单纯,很直截了当。见义不为是道德的卑劣,对这种人应该制裁。学者们也同意这一立场,但不能认为见义不为者是犯了法,不能制订对他们制裁的法律,除非在非常个别,极其有限的条件下;认为人们这样做虽然是错误的,但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见义勇为的个人可能付出很高的代价,人们有理由顾及自己的安全。勇士们之所以受到尊敬,正是因为他们比一般人有更高的道德觉悟。
谈到勇士们因为负了伤,甚至成为残废,身体经受巨大苦痛,经济发生严重困难,是否应当由被勇士救助的人分担勇士的经济损失,群众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事实上没有一位勇士的医疗费用是由被救助的人承担的。非但如此,大多数被救助的人连出场作证都不肯,正因为如此,有一位牺牲的勇士至今不能确定其烈士身份。不肯作证的主要原因是害怕承担经济责任。大家都对这种极端自私的不道德行为严厉谴责。但对如何对待这类问题上,群众和专家的看法也有不同。群众出于道义,要求作出硬性规定。但专家们却认为被救助人事先并未同意承担可能发生的经济责任,相反,勇士明知有危险仍决定冲上前去说明他们愿意承担自己行动的后果。道德的认识和道德的实践是不同的。知道应该做什么,但是否能做到是难说的。一个人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来实践自己的道德义务,人和人是很不相同的。正因为如此,勇士们受到社会极高的崇敬。至于做证人一事,法律专家认为我国法律不健全,至今没有证人法,不能保护证人,非但见义勇为的烈士身份因而不能确认,有不少刑事案件对犯罪分子定不了罪。
通过这场讨论大家了解到,见义勇为虽然是光荣的英雄行为,是受到全社会表障的,但在实践中有许多障碍,使得勇士们名至而实不惠,也使得围观群众很少参与见义勇为。这里存在着法律逻辑和道德评价的矛盾。一个社会如果亏待做了好事的人,叫好人吃亏,说明这个社会制度上出了毛病,这样下去好人越来越少,坏人则更无顾忌,对全社会来讲是危险的。所以我们要寻求办法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一个有效的办法是设立“见立勇为基金”用来支付勇士们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还应给勇士们额外的奖励。对于最后这一点,应不应该给奖励讨论中有一点小小的争议。有人认为给了奖励反而使见义勇为的崇高性受到了怀疑。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有一部分人是为了奖励而去做英雄的,只要做的是真正的见义勇为,多一些人见义勇为对社会对个人都是有利无害的,社会应使好人得好报,这没有什么不妥。过去过份宣传做好事不留名是对好人的苛求,既不公正,而且对社会无益。
见义勇为基金的钱从哪里来?有人认为应由政府拨款,也有人认为应由百姓纳税(其实和政府拨款并无多大区别),或由各界人士捐助。法律专家认为,首先要求歹徒承担,其次被救助人出于道义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再次是对安全应负责任而忽于职守的部门要出钱。社会上各界人士出资襄助,它的主要意义是提倡道德高尚的行为,向公众宣传大家都有责任支持见义勇为。如果钱仍不够,应该由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垫底。见义勇为的直接受益人是在现场被歹徒欺侮的人,但间接受益人则是整个社会。如果社会上人人都见义勇为,坏人将亡命丧胆,好人将更安全。将纳税人的钱用在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的人身上完全是有理由的。
群众的观点和专家学者的观点有区别,并不能说明谁对谁错,群众对专家们的见解并不能提出反驳的理由,但专家面对群众强烈的道德情操也无法拒绝。我们的社会终究主要是由群众组成而不是专家组成的。群众的要求是无法抗拒的,这说明群众需要正义。谁能将正义提供给人民,谁就能得到群众的拥护。为政者不懂得这一点将是危险的。
2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