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为什么能成官家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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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为什么能成官家私器? [ 云谷川 ] 发表时间: 2010-12-02 17:24:02 [ 发短信 ] [ 回复 ] [ 树状 ] 标签: 司法机关  官家  私器 

 

[今日关注]于2010-12-02 09:22:50上帖:《司法机关何以频频成为官家私器?宁夏吴忠纠正跨省拘捕案 公安局长免职》。文章说:“新华网银川12月2日电(记者曹键、张钦) 2日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①

司法机关何以频频成为官家私器?这个问题其实不难解释,只要看看我们的政治体制人们就会明白了。

我们的政治体制是“党的领导与以法治国有机结合”的体制,既强调党的领导又强调以法治国,也就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体制。当然了,党的领导要大于国家法律。例如,在全国层面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文件)是一切行动的指导方针,是制定各项法律和政策的根本。在地方层面上,地方党委的“红头文件”是地方一切行动的指南。

党的运行机制是民主集中制,党组织靠“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权力运行。政府的运行机制是依法治国,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官员必须依法办事。党组织和政府的运行机制是不同的。

在“党的领导与以法治国有机结合”的体制下,党组织的“红头文件”和国家法律同时并行,都是下级组织和政府部门的执法依据。这就形成了政府和官员既要按找照“红头文件”办事又要按照国家法律办事的局面。由于是“党领导政”,所以,党的指示(红头文件)是官员的第一选择。

特别是司法机关,既要按着国家法律办事,又要按着同级地方党委的指示办事。由于地方党委直接领导本地方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组织关系、人事任免、工作调动都是由地方党委说了算的。这种体制机制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听命于地方党委。

由于我们实行交叉任职,地方党委成员都兼任同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一把手”。例如,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主任,地方党委第一副书记兼任同级地方政府首长,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纪委书记,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政协主席,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各“委、办、局”的主要领导等等。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一把手”即便不是由同级地方党委成员兼任的,也一定是由本单位党委成员兼任的。也就是说,各级各类的“一把手”背后都有一个“地方党委”,都是“地方党委”成员。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实际上是“多个单位,一套人马”。这种体制机制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听命于“官家”。

总之,“党的领导与以法治国有机结合”的体制,决定了“红头文件”和国家法律同时并行。司法机关既要按照“红头文件”办事又要依法办事。由于是“党领导政”,所以,党的指示(红头文件)是官员的第一选择(权大于法)。这就解释了司法机关为什么能成为官家私器的问题。


注释:
①[今日关注]:《司法机关何以频频成为官家私器?宁夏吴忠纠正跨省拘捕案 公安局长免职》。连接: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1&treeView=1&view=2&id=105496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