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会费是怎样成为企业负担的(南方都市报 200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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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会费是怎样成为企业负担的
2008-07-17 09:53:1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个论
 
在福州,私营企业进行年检的时候,必须在正常的年检手续之外,交纳私营企业协会的会费,方可通过年检。私营企业协会说,企业如果不愿意交纳,可以申请退会。但是,私营企业协会会长是由负责年检及日常工商检查的工商局局长兼任的,企业也不敢退会。这样的企业协会并不限于福州,在全国各地相当普遍。它们已经变成了一种强制,与组建协会的初衷背道而驰。
 
自由市场之正常运转,需要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控制在最低限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就不需要监管,监管仍然存在,且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司法的监管,及“独立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进行的监管,工商局本来应当成为这样的独立机构,可惜现在它们并未完全做到,工商局在法律之外利用行政权力。
 
另一个监管机制则是市场的自我监管,其主体就是企业自愿结成的社团,即各行业的行会,各地区的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户协会类似于地域性商会。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人社团。这些行会、商会可以依照自己的章程,在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对会员行使监管权。历史上,商业秩序主要就是靠这些商人社团维持的,商法、商事惯例也正是由这些商人社团在自我监管过程中发展出来的。
 
当然,按照现代民主理论,这些商人社团也是企业家、商人从事民主参与的组织形式。在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在地方层面,还是在全国层面,不论是在琐碎的公共事务领域,还是在重大的政治事务领域,商人社团都是非常活跃的组织。他们在公共空间表达商人的诉求,在商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与其他社会群体在立法、决策过程中进行博弈。历史上,在各个国家制度转轨的关键时刻,商人社团通常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因此,私人企业成立协会、个体户成立协会、商人积极参与这些协会的活动,乃是市场秩序健全发育之前提,也是维护商人利益之所需。然而,在中国,商人却经常把这些协会看成负担。不是因为商人们觉悟太低,而是因为,这些协会根本就不是他们自愿结成的。
 
除了极少数例外,全国各级各类行会、协会、商会,几乎都是由政府部门派生出来的。它们当然是挂靠在对该行业具有管理权、监管权的行政机关下面的,其负责人经常是退休行政官员、甚至是在职官员。这些协会经常行使某种超出协会本应有的正常权力,而充当行政部门的二传手。也因此,它们也就对该行业内企业具有某种强制性管理权,至少,企业会认为它们具有此类权力。企业的加入很难说是自愿的,而是带有半强迫性质。
 
企业向这类协会交纳会费,很难说是企业自愿向他们购买服务,企业只不过是被迫购买一种政治保险而已。这些协会的收入既然主要是依赖行政权力的余威获得,当然也就没有回报企业的打算。会员企业向协会交了钱,但协会却并不向会员企业提供相对应的公共服务。企业当然会把这类协会视为负担,视为骚扰,敬而远之却又挥之不去,惹不起也躲不起。
 
这些协会之所以可以如此强买强卖,皆因为,它们享有行政权力所保障之垄断权。在中国,私人企业有很多意见需要表达,需要与政府沟通;行业内、地区内的企业之间也需要协调;从公众利益的角度说,市场的自我监管当然也是迫切需要的。但是,企业却并不能自下而上地组织行会、商会,去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政府各机关倒是自上而下地为企业设立了很多协会,这些协会为了维持生存、为了获得收入,强迫企业加入、强迫企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为自己赢利的活动。
 
上文已经提及,在商人社团方面已经有一些例外,这种情况似乎主要发生在温州,温州曾经出现过一些行会、商会,他们是商人自愿组成的,而不是政府强加于商人的。其活动也由商人主导,而不是政府官员主导。其活动则为会员企业利益,而不是为了协会工作人员的利润。这样的商会能够得到会员企业的信赖,会员企业当然会自愿缴纳会费,而不会把会费视为一种负担。
 
意识到现有各种协会的弊端,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对协会制度进行改革,比如,协会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行政官员不得在协会任职。这些改革似乎已经收到一定效果。不过,要让企业不把缴纳协会会费视为负担,就必须放开协会管制,也即企业可以自由成立新的行会、商会。社团的竞争是打破社团垄断、建立社团服务企业的正常关系的制度前提。而真正获得企业信赖的协会,也能够充当市场自我监管的有效手段,而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秋风(作者系知名学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807170008.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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