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对法官的制约还少吗(南方都市报 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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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的制约还少吗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11-13 08:12:30  作者:秋风
■法的精神之秋风专栏
在最新一轮关于司法体制设计的辩论中,高一飞教授的核心观念是,“现行司法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双规一案,似乎让高教授觉得找到了现身说法的好例子。但是,仔细分析这个案件就会发现,相反的结论可能才是正确的:如果司法有起码的独立,黄就不可能贪贿。
据报道,黄松有落马,是因为涉及其潮汕同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的贪污舞弊案。杨曾涉及一处房地产执行拍卖案,北京一家公司当时以9.24亿元的价格独家购得,转手便卖给第三方,售价高达13亿多元。杨在其中受贿,而在办案期间又收到过黄松有的指示,黄也接受了巨额贿赂。
如此情节,已经清楚地说明,杨与黄之间的关系,不是独立的两家法院之间基于审级而形成的司法型关系,而是一种基于上下级机关而形成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黄才会向杨发出指示,而获得了黄的指示之后,杨似乎也以为获得了保障。因而,黄之受贿,大体属于一般的权力受贿,发生在司法机关内部也不能改变这一性质。
杨之受贿,表面上看,或者可算是司法受贿。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杨的受贿在很大程度上同样是由于法院之行政化。杨是以执行局局长的身份受贿的。问题是,在司法体系中为什么要设立一个具有高度行政化色彩的“局长”职位?顾名思义,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这个局长与办理同一案件的普通执行法官之间,不可能是正常的司法型同事关系,而是普通的行政上下级关系。
简单地说,不论是杨贤才还是黄松有,都是因为他们享有非司法型的行政权力而抛弃了司法的良知,走向了贪贿之路。近些年来,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的共同根源,即使不是全部,也可以说绝大多数都源于司法的行政化。
本来,司法活动与行政、政治活动都有很大不同,它类似于某种“知识活动”。法官更多的是掌握着司法的技艺理性的专家,他们需要依据自己对法律的逻辑、规范、原则的理解,参照类似案件的判决,对自己所面对的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这样,同一个法院的法官,甚至全体法官,从原则上都是平等的,他们是在进行知识探究活动过程中合作的伙伴。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的法院却严重的行政化,这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院内部管理体系的行政化。比如,法院内部设立着行政化的职位,“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只要设这样的官职,则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原理就会起作用。在审理案件中,司法意见的分量因行政级别而异,院长可能根本就没有审理案件,但在审判委员会上却可以一锤定音。对此,普通法官只有接受。这样的制度安排当然就给长官们贪污腐败提供了机会。
第二,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也存在行政级别关系。法律虽然规定,法院之间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但在现实中,高级别法院却像对待下属一样以行政手段管理低级别法院。所以,才会有下级法院的请示,才会有学习高法大法官讲话精神之类的口号。黄松有与杨贤才之间的合谋关系惟有在此制度框架下才有可能出现。
第三,是法院在政府结构中高度行政化,同一级政府像对待一般行政机关一样来管理法院。
在如此三重行政化权力束缚下,法院当然无法正常运转,法官们也无法像掌握着司法的技艺理性的专家那样面对法律、面对案件,追求正义。相反,法官必须俯首听命于形形色色的行政性权力的指令。这样的法官,显然已经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在此之外,有些地方的人大代表似乎也跃跃欲试地要进行个案监督。高一飞教授说,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真是不知从何说起。
然而,如此三重行政性制约,显然没有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事实恰恰相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正是由行政权力强硬地制约法官的制度安排造成的。在司法体系中掌握行政性权力或者可以对司法施加影响的行政性权力,不受节制地滥用司法权;这导致司法伦理制约机制的崩溃,普通法官丧失司法尊严,只要可能也乐得搭上贪腐的顺风车。
至此,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出路,就显而易见了:打破司法的行政化禁锢,把司法活动当成司法活动来对待。一个优良的社会治理体系会让不同的权力依照其各自的本性(nature),按照不同的逻辑运行。人大应当有自己的组织、运作逻辑,执政党应有自己的组织、运作逻辑,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应当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如此,才能在面对复杂而多样的公共问题的时候,形成分工又合作的关系,彼此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拖拽着向深渊跌去。(作者系知名学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pqy/200811130018.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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