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罪羊的执法者是否值得可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31:13
成为替罪羊的执法者是否值得可怜183 次点击4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戴福律师 于 2010/12/3 14:01:14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成为替罪羊的执法者是否值得可怜

(戴福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在当今中国的官僚系统中,公安无疑是最让老百姓头疼的。每一起官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报复陷害,每一起权贵公权私用推动的跨省抓捕,每一起政法委联席制造冤假错案,都离不开公安机关的参与,而且公安在其中都扮演者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在社会中搞一个国家机关形象调查的话,公安应该会垫底。

 

先不说震惊中外的云南杜培武案,也不说举国愤怒的佘祥林案,更无须说见怪不怪的赵作海案,这些把普通人折磨地九死一生、家破人亡的重大冤假错案。仅就近几年发生在四川彭水的诗案、渭南的书案、河南的贴案以及近日发生在宁夏的“举报案”,足以让人们看到公安机关的野蛮和恐怖。正好,近来媒体还报道了发生在云南的两人因为争夺煤矿,其中一方不惜用炸药和枪手把对方置于死地。当然,我在在关注事件本身的同时,更加关注那些不分是非、干冒生死,将与自己本无冲突的同类置于死地的“枪手们”。而中国警察,在地方政府推行恶政的过程中,所扮演的恰恰是这样的角色。如果是把那些置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于不顾,欺压残害民众的地方官吏集团比作黑社会的话,那些为虎作伥的公安无疑就是不分善恶、不明是非只听老大号令的打手小弟。

 

就拿兰州网民王鹏因举报官二代马晶晶被宁夏警方跨省刑拘来说吧。这样一起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举报案件,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以及宁夏警方不去核实举报的事实,却是动用警察权将举报人绳之以法。而就在将王鹏刚刚抓捕以后,负责侦办此案的吴忠市利通县公安分局刑警队石姓副队长称,警方是以“公诉”程序来刑拘王鹏,其理由是因为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警方将王鹏刑拘通过了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因为举报一个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涉嫌在公务员考试中作弊,就被戴上损害公务员考试秩序和声誉的帽子,即便是在任意扣帽子的文革中也不多见。可是,就如躲猫猫、喝水死、俯卧撑等如此离奇、匪夷所思的事件,却被中国司法不断地推陈出新。当然,按照宁夏警方的逻辑,如果举报违法拆迁,那就是反对城市建设,如果举报买官卖官,就是损害党的组织制度,如果举报贪赃枉法,就是破坏廉政建设了。

 

当然,针对近年来各地频发的因言获罪案件,使得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几乎家喻户晓,以法律为职业的宁夏警方断不可能不知道构成该罪的条件。一个只是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举报的事实,绝不可能损害到被举报者的社会评价。媒体报道的被王鹏举报的马晶晶拿着举报材料报案如果属实的话,那到有必要调查马晶晶是从哪里知道的被举报,又是如何取得了这些举报材料。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也好、党纪也好,接受公民举报的人是不能将举报材料进行散布的。将举报材料散布,轻则是违法违纪,重则触犯刑律。事实上,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举报。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即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断不能以诽谤、诬告追究其责任。何况,我国刑法规定了只要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诽谤案,才可以动用公权进行追究。 

 

至于宁夏警方办理该案的程序,更是为刑诉法所不容,他们的做法也为社会所诟病。比如,警方将本属自诉的案件纳入公诉范畴,将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当做有管辖权的案件来办等等。、

 

事实上,针对这样一起案件,法律问题已经明白无误,事后的讨论也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如何看待法律背后的权力运作。按照承办人的说法,警方将王鹏刑拘通过了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偌大的吴忠市的公检法,难道没有人知道这是一起错案?如果将他们的做法归结为法律水平低,那无疑是为吴忠市的公检法推托责任。说白了,这是一起权力推动下的故意枉法。

 

首先,对于这样一起简单的诽谤案,吴忠市公检法为何要联合开会。我们知道,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以政法委主导的公检法联系会议,主要是针对那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而对于诽谤这类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案子,公检法是不应该在案前开会讨论的。

其次,王鹏举报的是马晶晶,而马晶晶的父母均系当地高官,特别是马的母亲是吴忠市委常委。公检法召开联系会议,是否因为受到了马的常委母亲的指示或者授意?如果是,无疑是滥用职权,如果不是,那召开联合会议是谁提议的?

再者,石姓办案人员称,拘捕王鹏是“获得相关领导批示”。那么,究竟是谁批示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批示的,批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果真有领导批示,应当对其批示的原因进行调查,如此批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应当追究其干预司法的责任。如果没有批示,石队长就是拉虎皮做大旗欺骗民众。

第四,根据媒体的报道,宁夏警方在办理王鹏案的过程中,曾告诉王鹏“你得罪了高官”之类的话。虽然该说法目前尚没有确证,但是不排除有高官的干预。如果这样的威胁确实存在,说明办案人员明知自己违法办案,可能构成枉法追诉罪。

最后,根据媒体报道,王鹏说自己在被违法追诉的过程中,曾遭到办案人员的侮辱和殴打,而无论是侮辱还是殴打,均系刑诉法所明令禁止,故也应当依法调查追究。特别这样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给宁夏警方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错案,办案人员的行为后果已经达到了触犯刑律的程度,应当依法追责。

 

当然,只对于具体办案人员追责,或许显得不尽公平。毕竟,他们办案是经过了联席会议的讨论,是有领导批示的。如果只追究他们的责任,无异于让承办者为集体滥权埋单,使其成为集体滥权的替罪羊。所以,必须从法律上理清批示者、讨论者、承办者在制造这起冤假错案中所起的作用,以更好的追究责任。

 

批示者,也就是最终决策者,无疑是错案的始作俑者,理应承担首要的责任。如果是被举报者的母亲批示,那无疑是报复陷害,更是滥用职权。如果是其他领导,至少也属于滥用职权,甚至不排除故意枉法追诉的可能。

参与者,主要是参与讨论中那些持支持意见的人,一方面充当了决策者的传声筒,另一方面符合了决策者的错误,与错案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官职大小进行追责。

对于具体承办者,无疑是冤假错案的具体行为人,理应承担与决策者同样的责任。如果明知决策领导是打击报复而实施,可能与其构成共同的犯罪。当然,对于这样明显的错案,至少也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另外,对于具体承办者的处罚,不能以领导批示作为从轻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毕竟,刑诉大法明确规定,公检法办案人员都要依法办案而不是依领导批示办案。你既然充当了别人的打手,无论是主动示好的积极行为,还是心甘情愿地奉命行事,甚至于是无可奈何地消极办案,都应该就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毕竟,他们的违法办案并不是在他人的枪口下逼迫的。何况,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是为了通过讨好权贵换取利益而乐于实施的。

故此,有必要提醒那些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环境下,如果为讨好权贵而不假思索的充当爪牙和打手,若出事来法律也保护不了你!所以,执法应当牢记:人做事,天知道!

【电话:13910417035;邮箱:beijingdf@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