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就五粮液古窖案答《经济时报》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46:02
2010-12-3 13:20:53

就五粮液古窖案答《经济时报》问
陈有西
《经济时报》记者刘树铎:此案目前的进展如何?
陈有西:行政案件部分,宜宾中院和四川高院都已经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将今年5月发生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没收”具体行政行为,理解为是26年前的落实政策行为,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受理”的明确规定。这是对国家法律的恶意曲解。不应是人民法院所为。
民事案件部分,尹家6月20日起诉,四川省高院至今没有立案也没有书面答复,口头通知说,将一亿多标的的民事案,交给宜宾中院去审查受理,宜宾中院到现在为止,没有受理,也没有答复。两级法院已经拖了五个月,严重违反诉讼法规定必须7天内作出决定的明确规定,他们违法已经是肆无忌惮了。宜宾政府方面,还想将尹家有房产证土地证的18平米房产,连同争议中的酒窖土地证,颁发给五粮液公司。司法权和行政权配合默契,想通过行政权,剥夺尹家640年酒窖的目的,已经完全暴露。他们还美其名曰“国有资产保卫战”。这是一个少见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严重事件,是中国法制倒退的一个活标本。
《经济时报》:当时是怎么接的这个案子?是尹家找到你,还是你自告奋勇?当时,你的判断与事情进展有差别吗?
陈有西:尹家找我,是今年的三四月份,我只接受了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作了一些认真的分析。我当时劝他们尽量同政府和五粮液公司协商解决。恢复租赁关系,尽量不要走上法庭。因为宜宾政府有权,五粮液有钱,一个尹家老太太,加上尹家一些很善良自守的后代,打起官司从精力和财力上都很难对称。后来尹家请了上海的一位有名的律师,同当地政府和五粮液公司进行了交涉协商。政府和企业的调门很高,表示不谈主权,可以协商给点好处补偿。而这点恰是尹家后代最不能接受的,这是对他尹家的最大侮辱。他们并不是为了钱,是为了640年传承的祖上酒窖遗产。清末混战,抗战、解放、土改、文革都过来了,没有丧失,现在号称“依法治国”了,还这样不明不白被夺走。5月12日,当地政府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插手企业和私人间的租赁纠纷,发出文件为国有企业夺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协商解决的路已经被他们堵死。经尹家一再要求,我们京衡律师集团受理了这个案件。进行调查论证后,于6月份提起了行政和民事起诉。因为案情重大复杂,又为了回避当地的干扰,直接向省院起诉。知道案件会有很大难处,会拖,但是他们居然敢不受理,连我都没有想到。
《经济时报》:你认为此案的关键点在什么地方?你的突破口在哪里?
陈有西:这个案件法律关系其实很简单。一个租赁物,已经存在了六十年;租赁合同,一直签到2009年12月31日。文革混乱中断后,1984年已经落实政策结束,续租也已经26年。这在法律术语中,叫做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一个法律事实存续了26年,政府要改变这种物权关系,就是新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实施的,20年了,这个行为完全属于该法适用期间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法的常识。因此,这个案件只要司法是公正的,不需要有任何奇迹,理所当然是百分之百赢的。政府和法院都知道这一点,他们只有在诉权上做文章,挡在法院门外不受理,让尹家去求政府施舍,让违法行政的被告来当法官。因此,这个案件不是一个案子的问题,而是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基本的公民财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按照宜宾政府、法院的罗辑,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前任政府的行为的延续,他都可以作为历史问题重新来过,法院都不管,让政府去说了算。法院不司法,《行政诉讼法》作废,回到没有法制的时代。因此,本案的突破口,只要法院象个法院就行了。
《经济时报》:在你取证或者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政府愿意配合吗?觉得取证有困难吗?
陈有西:我们去当地调查了,除了土地部门接待了我们,其他部门和五粮液不配合。他们不可能配合。但是这个案子有两个好处,一是尹家为了对得起祖先,令人惊奇地一直保留着大量的证据,解放前的,所有的延续六十年的酒窖租赁合同,都在。租赁权是所有权的延伸,物权的证据很扎实。二是行政诉讼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只要一份剥夺文件就可以告。这个案件,原告在民事和行政案中都是充分的证据的。诉讼没有难度。
《经济时报》:不管是政府的观点还是法院的观点,有没有自相矛盾之处?你觉得可以从什么角度予以反驳?
陈有西:他们的谬误很多。有些是小儿科的错误,但是他们自我感觉很好,其实心里很虚。否则不会千方百计在诉权上进行阻挠,五个月不给告进去,完全可以到法庭上去大家说理。据知他们还请了西政的一些法律专家“论证”后才进行这样的行为。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将来诉讼时,观点公开后,他们如何面对天下。因为他们没有办法连民事案也不受理。我要看看他们还有什么理由把民事案也挡住。只要民事案一开审,就会涉及现在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因为在民事案中,5.12文件肯定会被五粮液公司作为占有物权的证据使用,这样对这个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官司,照样可以打起来。法院不受理行政案,只是说放弃审查,没有确认他这个文件合法。他们逃不过这一关。出于诉讼策略,我现在不能过多地公开我的观点。到时候大家会看到的。
《经济时报》:现任政府认为前任政府文件发错了,是不是很荒唐?前任政府真的错了吗?
陈有西:第一,行政行为有个时效。按照行政诉讼法,给公民质疑行政行为的复议权,是一个月,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一般三个月。也就是说,过了这个时效,行政行为就生效了,已经变成一个法律事实,谁都无权去推翻;要推翻就是新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第二,时效不是只对百姓的。行政法中有一个“行政信赖原则”,即政府说话要算数,以此树立政府的权威和诚信。百姓的诉权只有三个月,政府自己怎么能26年了擅自重来?第三,行政行为有依职权进行,和依申请进行。依职权,必须有一个政策变化,如搞运动土改了,造“高铁”要征地了,可以主动干。本案中没有任何这种新的事实发生。依申请,本案没有任何一方申请。五粮液公司没有,尹家也没有,是政府自己为了自己的国有公司掠夺百姓的财产。如果公司申请,也必须有个听证,相关权利人可以参加,可以诉讼,宜宾翠屏政府这些都没有做。第四,事实上,1984年宜宾政府的行为没有任何错误。当时他们反复研究,请示了四川省委,才明确这个酒窖是尹家的,从来没有列入经租,没有入社,没有被改造。26年过去,现在的翠屛区政府,当时还没有这个政府,无权去改变当时宜宾市政府的生效行政行为。特别是侵益性行政行为,而且还剥夺百姓的诉权。
《经济时报》:从法律角度来讲,个人的私有财产应该得到保护,怎样评论宜宾政府的这种行为?
陈有西:我们的国家,越来越重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这是一个很大的的概念,涉及一个国家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忠诚问题,不去展开了。我们有了宪法,有的物权法。但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漠视和剥夺,仍然大有市场。拆迁就是一例。四川有些所谓的专家,想以土改的剥夺,来证明这次的行为也是合理的。他们没有搞清,尹家酒窖是一个权利一直保留到二十一世纪的2009年12月31日物权,不是被“革命”的财产。在一个有物权法的国度,一个强调依法治国的国度,还有这种“没收”思想,只能说明这些干部确实欠学习。他们太无视前任的领导了,太无视中国的法律了,太迷信自己手中的权力了。
《经济时报》:不管是政府还是五粮液公司,有没有权利申报酒窖的相关文化遗产?作为上市公司,在做资产评估时,没有向外界公布酒窖的真实情况,是否构成欺诈?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得到怎样的惩罚?五粮液公司在宣传时,外界会误认为酒窖就是五粮液的,这触犯法律吗?
陈有西:五粮液欺诈宣传,这已经是事实。因为哪怕以后尹家的酒给被他们没收了,他们上市的时候,这些酒窖肯定不是他的,他们还一直给尹家付着租金。他们将酒窖评估作为上市公司的国有投入财产时,不但欺诈了股民,其实也欺诈了尹家。他们从来没有征求过尹家的意见,就把租给他们的酒窖写进了上市公告的资产中。至于这种行为触犯了什么,我现在不作评论,证监会和股民们应该知道的。
《经济时报》: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区分局给尹家发送的《土地调查指界通知》隐含着什么信息? 据此分析,宜宾市政府或者五粮液方面的意图或者打算是什么? 作为代理律师,下一步的打算是什么?
陈有西:谢谢你一直关注本案。最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区分局给尹家发送的《土地调查指界通知》,目的利用在法院把案件挡在司法大门之外的时机,匆忙为五粮液公司发放古窖所在地的土地证,造成既成事实,给尹家的维权行动制造更大的障碍。我已经写了一篇文章《夺了酒窖夺土地,宜宾政府准备一夺到底》一文,发在我的学术网上,媒体转载已经很多了,你可以看一下。这只是公开的讲道理。至于法律程序,我们京衡律师已经帮助尹家提出了《指界发证异议书》,尹家已经正式送达给了翠屏土地局。我把原件附后,供你参考。如果这个土地局真把证发给五粮液公司了,这倒是个好事。因为这个新的发证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尹家马上可以告进不服发证的行政案。这个案件进入法院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的目的就达到了。我们等着这个机会。民事案和撤销政府文件的案件,目前并没有了结。我们等着法院的决定。这个案件我们会坚持到底的。尹家的决心非常大。这是公理和强权的较量。看四川省两级法院如何面对天下舆论吧。
附:
关于宜宾市翠屏区鼓楼街30、32号
土地使用权登记异议书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区分局:
近日,我们收到贵局关于翠屏区鼓楼街30、32号土地权属调查指界的通知,得知贵局在我们不同意的情况下,拟将权属尚存争议的翠屏区鼓楼街30、32号土地使用权证核发给其他主体。对此,我们提出异议,希望贵局依法将土地证颁发给我们,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主体办理该块土地的任何使用权属登记,具体理由如下:
一、争议土地上的酒窖所有权归尹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应由尹家提出申请并予核发
宜宾市鼓楼街十六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由尹氏祖先建造于明朝,为尹氏家族传家宝,历代相传至第十八代孙尹伯明,一直为尹家所有,尹家依法拥有16口“尹长发升酒窖”的所有权。
1952年6月,当时的四川省川南地区宜宾市人民政府向尹伯明颁发了登记号为第746号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土地面积一亩四分,明确记载鼓楼街30、32号的房产及其座落土地为尹伯明所有。是从未经过国有化、没有纳入公私合营,酒窖和土地也从来没有经过国家经租。
1984年,为了落实文革期间错误处理尹家房产和酒窖问题,宜宾市人民政府经过反复核查,并集体研究后报地委、省委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明确进行了确权:“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楼街34、36号的房产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佃关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手写加注“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但该厂从未进行过购买,我们一直合法持有酒窖和该房地产。
1996年4月,宜宾市国土局和房管局向尹家颁发了18.17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这是对上述政府文件内容的落实。
2008年5月21日尹家向贵局递交请求进行土地登记,办理16口明代酒窖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2008年7月15日又再次提交请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2008年11月6日尹家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复查申请书,11月10日又向市局递交复查申请书的补充说明。
2009年2月13日,市局地藉科张科长、信访办刘主任、何主任等四人,在市国土局信访办口头告知尹孝功等二人:建议最好走诉讼途径,由法院裁决。
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现诉讼并未了结,尹家申请进行土地登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主张从未撤销。尹家拥有16口酒窖的所有权,与土地无法分割,贵局应依法为尹家办理酒窖下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五粮液公司历史上从来不是酒窖的所有者,也不是酒窖土地的持有者,不具有申请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
在1958年国家对私房改造时,尹家的房产是交由宜宾市房产公司经租,由房产公司再租赁给国营酒厂使用。1984年国家对文革后落实私有资产问题的政策时,确认16口酒窖的产权是尹家的。为此,尹家和五粮液公司一直保持着酒窖的承租关系,直至2009年12月29日五粮液公司单方面宣布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却仍然霸占着尹家的16口酒窖和18.17平方米房屋。
1995年底,五粮液公司以89万元的价格从房产公司购买了原属尹家的1035.81平方米厂房,但并不包含16口明代酒窖在内。1996年,尹家为支持五粮液生产基地用房,又将自留住房253.31平方米转让给五粮液公司。至此,五粮液公司虽然取得了酒窖之上的厂房和部分自住房的房产权证,但并未改变酒窖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
五粮液仅凭其厂房和自住房的房产所有权证,就申请产权属于尹家的酒窖所在的土地使用权证,于法无据。
三、鼓楼街32号16口酒窖产权属于我们尹家所有。如果按有纠纷理解,则已进入司法程序,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也应依法不予登记。
鼓楼街32号16口酒窖产权一直属于我们尹家所有,从未有任何争议。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发布“区府发[2010]15号《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声称宜宾市人民政府26年前的行政确权行为错了,其1984年颁发的《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中关于“酒窖所有权归尹家”的“内容违反政策,应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尹家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严重违背事实、证据和国家法律,违背行政信赖原则。
为此,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10]15号文件,并状告五粮液公司非法占有16口酒窖的侵权行为。在未告知尹家的情况下,四川高院违法将行政案交由宜宾市中院处理,由其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民事案也一直逾期未予立案。
但是,法院不受理,不等于尹家败诉,而是法院放弃了司法审查权,交由政府去处理。在酒窖争议政府没有解决前,根本不能启动酒窖下的土地发证程序。
此外,针对四川高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受理又不作出裁定不受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尹家已依法向最高法院直接起诉。
目前,该案尚未最终了结,酒窖的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连带的土地权属不明,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第3.2.6.4规定,“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综上,恳请宜宾市国土局翠屏区分局为我们依法办理土地权证,对其他主体的申请,依法不能登记。如果贵局违法颁发,我们将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撤销你们的违法行政行为。
此致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分局
异议人:尹岚渊 尹孝其 尹孝祟 尹孝原
尹孝松 尹孝功  尹孝根
代表人:尹孝功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