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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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华晔迪、张辉)在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五年后,由北京法律界人士近期针对1400余家上市公司股改及其承诺实现情况所作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股改承诺到期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都已实现承诺,但也有一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已经违反承诺。
调查实施方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透露,从调查情况看,违反承诺情况主要集中于未能履行资产注入承诺、未能完成利润分配承诺等几个方面。
以华东医药(35.51,1.79,5.31%)为例,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份法律意见称,华东医药大股东远大集团在2006年股改时注入资产的承诺至今未实现,远大集团的行为构成违约。
查阅华东医药2006年以来关于股改的公告发现:2006年7月华东医药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非流通股股东远大集团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将择机采取定向增发、资产收购、资产置换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把承诺人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武汉远大制药集团有限公司70.98%的股权、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等优质资产以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
2007年8月15日,在做出承诺一年多后,在华东医药五届十四次董事会上,远大集团为兑现股改承诺,提出将其所拥有的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武汉远大制药集团有限公司70.98%的股权、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注入华东医药。
不过,据华东医药2007年8月21日公布的决议公告披露,该公司董事会以雷允上药、武汉远大、四川远大的资产投资回报率远低于公司目前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以及上述三家公司产品与华东医药产品关联度低,收购后跨地域经营管理和资源整合难度大等理由予以否决。
今年8月华东医药发布的公告披露,此项资产注入承诺尚未实施完毕,而该承诺的到期日为2008年11月1日。
据此,问天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承诺,只要所谓“优质资产”未注入上市公司,远大集团就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华东医药及其他股东损失的责任。张远忠进一步认为,华东医药高管(包括独立董事)未尽到尽职勤勉义务、保荐机构金元证券未尽到保荐人职责,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分析说,上市公司大股东未兑现股改承诺,上市公司高管责无旁贷。根据调查,不少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进行股改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流通股东实现自己的承诺,而且在非流通股东出现违约明显征兆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采取保全等法律措施,也导致非流通股东出现违约事件后上市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救济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以及流通股东合法权益。
张远忠呼吁,针对非流通股东未履行股改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手段,要求非流通股东履行承诺;而在股东会、监事会不行使职责的情况下,其他中小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对远大集团提起诉讼,中小股东也可为自身利益提起自益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