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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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制史-修订版

前言

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范围很广,究竟应当研究哪些问题,学者们的意见还不一致。本书只就著者认为应予讨论的问题加以叙述,并将之分为中央政治制度与地方政治制度两编。中央政治制度编则就君主、宰相、行政、监察、司法及文官六方顽的制度分章叙述,而地方政治制度编则就州郡制、府州制及县制等三部分叙述。
·目录 ·前 言

第一编 第一章 君专制度

我国的政治制度.自远古最早的国家的建立以至于清代,延绵数千年,都是以君主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君主一直是这个政治制度的核心。因此,研究我国这一时期的中央政治制度,必然要从君主制度开始。
·第一节 皇 帝(1) ·第一节 皇 帝(2) ·第一节 皇 帝(3) ·第一节 皇 帝(4) ·第一节 皇 帝(5) ·第一节 皇 帝(6) ·第一节 皇 帝(7) ·第一节 皇 帝(8) ·第一节 皇 帝(9) ·第二节 我国君主制度观念的发展(1) ·第二节 我国君主制度观念的发展(2) ·第二节 我国君主制度观念的发展(3)

第一编 第二章 宫廷内外制度

宫一般分为前、后两部,又因为帝王坐殿听政多面南背北,从而宫的前也就是南半部为前宫,乃帝王朝会百官之所;宫的后也就是北半部为后宫,乃后妃、宦官所居,为帝王之内宅。至于宫外则为众官百姓所居,因而造成了后宫与帝王关系最密,也在最内,前宫次之,而宫外与帝王的关系最远,也在最外。这就是宫廷内外制度,而戒备则内比外严。
·第一节 戒备内比外严(1) ·第一节 戒备内比外严(2) ·第二节 宫门后重干前(1) ·第二节 宫门后重干前(2) ·第三节 后宫官实权大于前宫官(1) ·第三节 后宫官实权大于前宫官(2) ·第三节 后宫官实权大于前宫官(3) ·第三节 后宫官实权大于前宫官(4) ·第三节 后宫官实权大于前宫官(5) ·第三节 后宫官实权大于前宫官(6) ·第三节 后宫官实权大于前宫官(7) ·第四节 前宫官实权大于宫外官(1) ·第四节 前宫官实权大于宫外官(2) ·第五节 其他有关问题(1) ·第五节 其他有关问题(2) ·第五节 其他有关问题(3)

第一编 第三章 宰相制度

“相”的意思是辅助,“宰”的意思是主宰,“宰相”的意思是辅助帝王主宰国政。宰相有时又称“丞相”。“丞”的意思是承奉,意思是宰相在主宰国政时要承奉帝王的意旨。由于国政众多,帝王不能无助,因此自帝王出现之日起,事实上即有相、宰相或丞相。尽管事实这样,但相、宰相或丞相之成为官名,则始于春秋、战国时代。初年将相字当动词用,说某人相某国,逐渐演变,后来将相字当名词用,说某国以某人为相,至此,相、宰相或丞相才正式成为官名。
·第一节 秦、汉宰相(1) ·第一节 秦、汉宰相(2) ·第一节 秦、汉宰相(3) ·第一节 秦、汉宰相(4) ·第一节 秦、汉宰相(5) ·第二节 三国、晋、南北朝宰相(1) ·第二节 三国、晋、南北朝宰相(2) ·第二节 三国、晋、南北朝宰相(3) ·第二节 三国、晋、南北朝宰相(4) ·第三节 隋、唐宰相(1) ·第三节 隋、唐宰相(2) ·第三节 隋、唐宰相(3) ·第三节 隋、唐宰相(4) ·第四节 宋宰相(1) ·第四节 宋宰相(2) ·第五节 明、清宰相(1) ·第五节 明、清宰相(2) ·第五节 明、清宰相(3)

第一编 第四章 行政制度

我国行政制度,虽在远古的夏朝,就有了设官的记载,然后直到春秋之际,周室及各诸侯国所设的官属,才粗具规模。到了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变化,其最大特点就是开始因事设官,于是各官才有固定的特定的职掌。在诸卿时期,设官分职多属于皇帝私人事务。这是封建社会初期的现象。到了隋代以后,六部正式成立,其职掌多属国政,即诸卿所管的也多不是皇帝私人事务。这是封建社会趋于成熟时期的现象。
·第一节 行政制度综述 ·第二节 列 卿(1) ·第二节 列 卿(2) ·第二节 列 卿(3) ·第二节 列 卿(4) ·第三节 尚 书(1) ·第三节 尚 书(2) ·第四节 六部制度的发展(1) ·第四节 六部制度的发展(2)

第一编 第五章 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天官书》说:“太微南四星为执法星。执法星者,谓执法以监众星也。”古人法天设官,故有监察官吏之设。监察官吏历代皆为御史。御者,侍也,进也。史者,官也。那么所谓“御史”意为侍帝左右司进御之官,惟御史并非设置之始即为监察官。
·第一节 两汉至元的监察制度(1) ·第一节 两汉至元的监察制度(2) ·第一节 两汉至元的监察制度(3) ·第一节 两汉至元的监察制度(4) ·第二节 明、清监察制度(1) ·第二节 明、清监察制度(2) ·第二节 明、清监察制度(3) ·第三节 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方式(1) ·第三节 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方式(2) ·第三节 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方式(3) ·第三节 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方式(4) ·第三节 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方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