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港人享前所未有民主权利(会展政制座谈会问答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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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享前所未有民主权利(会展政制座谈会问答摘要)
2007-12-30

图:会展举行的政制发展座谈会座无虚席(本报摄) 【大公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昨日抵港,与各界人士进行座谈。下午在会展中心举行的座谈会上,李飞、张晓明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分析了香港的实际情况。 问:人大常委决定讲明二○一七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普选,里面说「可以」实行,而非说应该或一定实行。是否意味著到那个时候(二○一七),人大常委是否会否定二○一七年普选? 李飞:今次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非常庄重的决定,决定当中已明确特区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的产生办法,那么就表明到那个时候特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有限制性法律依据的。那我想说符合法律的事情,又是符合广大香港市民的愿望和利益的事情,我想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会议认为」具法律效力 问:第二个问题是要是在人大决议当中用「会议认为」这样的表述,「会议认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是不是说,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是不是中央给香港社会描绘的一个愿景而已? 李飞:这就需要介绍一下我们内地在通过一些表决和决议定案的时候,常用的文件用语。这个决定是一个整体,决定的全部内容,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所以它具有法律效力,有约束力,那么我们在内地,在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当中,经常使用「会议认为」这个表述。比如说,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有关国家机关,那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决议和决定的时候,会使用「会议认为」对这些机关提出要求,要求它们改善工作,完成会议提出的任务。所以在这样的文件当中,使用「会议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是要遵照执行的。对于二○一七年这个普选目标,我想大家都是希望早日实现的,不应该有什么质疑。 问:二○一七普选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提名程序,应该由香港社会来讨论决定,为什么人大常委在决定当中就将它规定下来,是不是侵犯了香港「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的权力? 李飞:在特区政府在举行公众咨询的时候,对行政长官普选,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法,我看已经基本形成了多数主流意见。在这个决定当中,也就把香港社会的多数意见,我们用决定的方式把它肯定下来。这样有利于在行政长官普选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方面能减少分歧,能够尽快达成共识,有利于寻找按照法律的规定,实现行政长官这个普选目标。这个目标实现的话,按照决定所作出的安排,下一个目标我看也会比较快的实现。 人大决定是不可改变的 问:现在距离二○一二年还有五年时间,不排除在这个阶段内,香港社会对普选问题会逐步收窄。在二○一二年若能达成共识,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改变决定? 李飞:这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刚刚作出,已经明确规定二○一二年两个选举的产生办法,可以按照基本法四十五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修改,同时也明确了二○一七年可以先实行行政长官的普选,其后实现立法会的普选。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很严肃的,所以是不可改变的。我也相信,广大的香港市民是同意维护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它的限制性的权利。我相信香港广大市民能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按照人大常委的决定,能够健康的推进香港的政制发展。 问:还有一个问题是,人大的决定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李飞:这个问题,我看到香港有些人是经常使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指责特区的选举制度,这个问题确实需要详细讨论,要讲清楚。核心问题就是一九七六年生效,这个公约它在香港有没有效力,对香港的选举有没有约束力。 既然它是一个公约,按照国际法规则,只有加入公约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才受公约约束,没有参加公约的,自然就不受它约束。如果对公约的个别条款,申明保留,保留的条款,对这些保留的国家也不产生效力,也就是也不约束它。那一九七六年公约生效以后,当时的英国批准加入公约以后,它同时作了一个申明,对七项条款作了保留。但一直到回归之前,英国对于这项保留没有采取任何法律行为,没有申明撤回,所以这种保留的状态一直持续到回归以后。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在回归之前适用于香港的,那么回归以后继续有效。然而在回归之前没有适用香港的,那么自然就不属于继续有效的有关规定。所以现在有些人士,拿公约作为法律依据,攻击特区政府的选举制度,这是不懂得基本的法律规定。 第二点,即使公约不作为香港选举制度的直接的法律依据,并不是说在香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公民的选举权得不到法律保障。大家都清楚,回归以后,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居民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人权,自由和民主权利。按照联合声明附件,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里面,保护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人权和自由。基本法专门有一章对民主、人权和自由有了规定。特别是在选举权方面,回归以后广大香港市民享受到的选举权和回归之前是有著天壤之别。所以,解读公约第二条,无差别待遇和第二十五条,在第二条的基础之上,对选举的具体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回归后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基本法授权,特区通过立法所做的,都充分保障了广大港人的民主权利。 泛民扬言四罢是搞对抗 问:部分泛民主派人士曾经扬言,人大常委会若否决二○一二年双普选,就会鼓动罢工、罢市、罢课及罢会,以示反抗,如何回应? 张晓明:扬言要四罢的人心态不好,是一种对抗的心态,是搞对抗,与泛民一贯标榜的理性、希望沟通的形象很不相称。在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前,泛民主派可就政制发展提出意见,而行政长官向常委会提交的报告其实已经反映了泛民的意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作出之后,就要依照有关决定办事,这也是法制社会的要求。如果到了这个时候还扬言搞四罢,完全无视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把香港的繁荣稳定当赌注的话,绝大多数香港人是不会答应的。 问:二○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能否修改,如何修改? 张晓明:二○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以修改,这符合基本法循序渐进的原则和规定。要改的时候,同样要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人大常委会○四年的解释,走五步走的程序,具体怎么改,留待香港社会研究和讨论。 不违反04年释法问题 问:人大常委会对二○一七年以后的选举作出规定,是否符合○四年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规定? 张晓明: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的普选时间表作出规定,是基于香港社会对这个问题有普遍的愿望和诉求。行政长官的报告也客观地反映了香港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愿望,所以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这个问题有所回应。现在的决定就是对时间表这个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将来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具体制定,同样要按照○四年人大的释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五步走的程序来进行,不存在违反○四年释法的问题。 问:如何体会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落实普选特首及立法会的决心? 张晓明:请大家思考普选是怎么来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一九八四年中英联合声明内没有普选概念,只是提出行政长官的产生在当地通过选举和协商产生。普选是到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听取了香港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在基本法四十五条和六十八条中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最终可达致普选的目标。是中央政府提出要在香港施行普选。这不仅是中国政府在基本法中作出的庄严承诺,而且写入了法律,有法律责任,是一定要付诸实施的。 香港最终可达致普选,可早可晚,但按照基本法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太早。但是晚没有问题,二○四七年之前任何一个时间都可以。但是这次定出的时间表,在五十年不变的中期实行普选,表明中央政府在香港推进普选的决心和诚意。 功能组别与普选非对立 问:由功能组别产生的候选人进行全面普选,是否能达到立法会最终进行全面普选的目标?人大是否会让香港在二○一六年开始,逐步减少功能组别的议席,提高直选的比例,提高立法会的认受性? 张晓明:我们不能简单的把功能组别的选举和普选对立。把功能组别的选举在普选的各个方案中完全排除出去。普选强调普及而平等。普选模式没有绝对标准,普选和分区直选不能完全划等号。放眼世界,民主发展历史早的国家,亦也很多搞间接选举,如爱尔兰,英国上议院尚有九十二个世袭制的议员。普选的形式不能绝对化。 将来普选的时候,是否保留功能组别,保留的话如何改进,需要大家讨论和研究。人大常委会此次的决定没有明确普选的具体模式,因为意识到分歧比较大,远未到下决定的时候。将来改进功能组别模式的方法等问题,要交由香港社会,按理性、务实和包容的态度去处理,最终凝聚共识,也是为普选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