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政制下公职世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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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政制下公职世袭的区别
张雪忠(上海)

在2009年9月5日《联合早报》发表的“公职世袭与中国社会分裂”一文中,我粗略分析了中国大陆公职世袭现象日益普遍的缘由。在文章中,我并没有掩饰对这种现象的批评态度。有些读者可能会质疑:民主社会的政坛中同样存在着家族传承现象,为什么大陆就应因此受到特别的批评呢?
在本文中,我将尝试指出两种不同政制下公职世袭现象之间的重要区别,以指出我的批评态度的正当性。在这里,两种不同的政制是指:(1)民众通过选举在相互竞争的候选人之间,选任政治领导人或政府主要官员的政治制度;(2)民众无权选择政治领导人或政府主要官员的政治制度。
与其他各行各业一样,担任政府官员是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职业选择之一。政府官员应具备胜任职责所需素质和能力,才能通过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获得物质性的酬劳以及非物质性的荣誉。
一般而言,出身官员家庭的人,由于长期的耳濡目染甚或长辈的刻意培养,更容易形成担任公职所需的气质和能力,因而可能比其他人更有兴趣或更适合出任政府公职。但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他们在这方面的家族传承优势,只具有社会统计学上的意义。具体到他们每一个体身上,这种优势的存在并无任何必然性。
因此,一个出身官员家庭的人是否适合担任公职,不能视其家庭出身,而应视其能力和素养而定(尽管前者可能是后者形成的有利因素之一)。一个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不应由其本人或其身为官员的父母来决定,而应由相关范围内的公众来决定。政府公职既然是社会分工中的职业之一,从职人员提供服务是否值得人们给予酬劳,当然应该由接受服务的公众来评判。否则,社会分工的作用机制便会遭到破坏。
例如,一个人若要子承父业,以烤面包为生,他可能比其他人更容易成功,因为他至少能得到父亲的悉心指教。但如果消费者愿意花钱购买他的面包,绝不会仅仅因为他是面包师的儿子,而是因为他的面包味道也不错。消费者甚至根本不会在乎他是谁的儿子。
在民选政治条件下,制度安排赋予了公众一种政治上的消费者权利,使他们可以自由评判各级政府官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决定他们的去留。在此条件下,官员后代在统计学上的家族传承优势即使成为现实,人们也不会在意。
而在中国,由于民众并不享有这种政治上的消费者权利,公职世袭不但会严重损害社会公正,因为它剥夺了其他人的平等机会;而且也将使官员素质日益下滑,因为官员后代甚至无需努力获取任职所需的能力和素养。
另外,在民主社会,各级政府官员所支配的公共资源,在数量和用途上都受到制度的严格限制,加之新闻媒体的严密监督,他们利用公职牟取私利的空间极为有限。当然,这并不防碍他们通过克己奉公,去赢得社会声誉甚或历史地位。
在中国,政府官员对公共资源的支配,在数量和用途上都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社会公众对相关的决定几乎毫无影响力。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缺乏,更使公众难以知悉公共资源的确切用途和流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利用公职牟取私利的空间,往往大得超乎人们的想象。
在民主社会,不但公职人员的酬劳较为明确和有限,而且他们享受的公共福利与其他人之间的差别也不会过于悬殊。而在中国,政府官员不但很容易利用权力牟取私利,而且还可以通过自我决策,堂而皇之地享受较一般公众远为优厚的社会福利。例如,在医疗方面,政府公务人员,特别是政府官员,在公共开支中所攫取的比例之高,可以说是举世罕见(这方面的数据总是像核武器部署一样秘而不宣)。
如果一方面民众无法通过选举决定政府官员的去留,另一方面成为公职人员即意味着享有更多的公共资源,那么公职世袭就难免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中国,隐形世袭现象其实已经普遍存在于各个层面、各种类型的公共部门。
而在民主社会,世袭现象主要见于高级别的民选职位,在一般公务员层面并不多见。在选举政治中,家族传承优势(表现在能力养成、社会历练、知名度等方面)确实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正是由于民选政治的存在,民众始终享有作为政治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评判权和选任权,这一领域中的世袭现象对社会并无害处。
面包师的儿子如果真能烤出好面包,人们当然乐意花钱购买。但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自己是面包师的儿子,就认为自己一定能烤出好面包,并且可以强迫人们购买他的面包,那么人们买到手的面包很快会变得比猪食更难吃。正如无权选择面包供应者的消费者,难以吃到合乎人的口味的面包,无权选择政治领导人和政府主要官员的民众,也不可能获得合乎人的尊严的社会地位。

作者任教于中国华东政法大学,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