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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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思考



2008-08-12 08:33:5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但这种高增长是以巨大的能源耗用和环境破坏为代价,我国经济发展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5%,因此,节能减排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指标,党的十七大报告对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过程中,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此,笔者就促进和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谈几点建议。

  其一、开征新税种。一是开征环保税。环保税的税制设计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的原则,使环境污染者付出的代价与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治理污染所需的费用大体相当,并保证所征税款全部用于环保,以达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先把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范围。在计税依据方面,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为税基,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来推算出其排污量,以此计税。二是开征燃油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将适时出台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开征燃油税不仅有利于能源占有的公平,而且有利于环境公平。它的开征势必促使车主节约用油,从而有利于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

  其二、完善现有税收政策。一是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气量轿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二是完善现行资源税。应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三是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四是健全绿色关税。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建立绿色壁垒,强化绿色关税,以全面适应环保时期国际贸易发展的新需求。

  其三、加强对节能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应采取直接税收减免与间接税收优惠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对“三废”综合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给予税收优惠,重点支持有利于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的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在增值税方面,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在所得税方面,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或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一般企业用于治污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在税收抵免时,可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生的投资纳入其范围。在进出口税方面,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可以免除关税;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取消或降低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其四、制定促进节能减排的配套设施。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政府节能减排方面的积极作用和效率,还需要协调与其他政策措施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做好相关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法规。制定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企业节能环保的意识。应抓紧出台《循环经济法》,修订《节约能源法》,组织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节能基础及产品能效标准等。二是健全财政政策。增加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支持关闭淘汰高耗能和高污染企业,中央财政应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按关停后的实际节能减排量,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通过中央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三是发挥市场调节和价格杠杆作用。

  

作者:夏玉霞 潘祥云 唐棣/来源:江苏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