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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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多

2010年09月14日 09:41:47  武义新闻网  网友互动交流  字体: 大 中 小       武义新闻网讯(记者 王晖 通讯员 何炜贤 周烁)当前,我县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税收政策而言,国家既出台了针对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性措施,也出台了支持和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记者近日对县国税局进行采访,对这些政策进行了解。

      低碳减排,发展绿色经济,技术是关键。国家非常注重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投入,对此实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节能减排技术转让,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都有税收优惠。具体来说,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此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了这些专业设备的适用范围。

      企业综合利用“三废”、再生资源、共生伴生矿资源等,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具体而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三免三减半”。

      目前国家有关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生产型企业享受得多一些。针对节能服务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详细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登记备案出具书面告知书后,由纳税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