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裁判智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8:11:18
法官的裁判智慧田成有【学科分类】法理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很多人想到法官,总会认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比其他人高,总会联想到法官应该是最聪明、最有智慧的人。   说到法官的智慧,《圣经·列王纪上》曾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王遂判子归后者。这个故事充分体现了所罗门的智慧。   包公执法断案的故事,之所以千百年来在中国广为流传,体现的也是包公的智慧。宋景佑四年,包拯初任天长知县时! 县里发生一个奇怪的案件,有个农民夜里把耕牛拴在牛棚里,早上起来,发现牛躺倒在地上,嘴里淌着血,掰开牛嘴一看,原来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 这个农民又气又心痛, 就赶到县衙门告状, 要求包拯为他查究割牛舌的人, 这个无头案该往哪里去查呢, 包拯想了一下,就跟告状的农民说,你先别声张! 回去把你家的牛宰了再说,农民本来舍不得宰耕牛! 按当时的法律! 耕牛是不能私自屠宰的,“私杀者! 要判一年徒刑”但是一来, 割掉了舌头的牛也活不了多少天,二来, 县官叫他宰牛, 也用不着怕犯法“ 那农民回家后!,果真把耕牛杀掉了”,第二天! 天长县衙门里就有人来告发那农民私宰耕牛“ 包拯问明情况,突然沉下脸! 吆喝一声说,好大胆的家伙! 你把人家的牛割了舌头, 反倒来告人私宰耕牛,那人一听就呆了,伏在地上直磕头,老老实实供认是他干的” 原来,割牛舌的人跟那个农民有冤仇,所以先割了牛舌,又去告发牛主人宰牛,打那以后,包拯善于审案的名声就传开了,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包公既是秉公执法的法官,又是明察秋毫的侦探, 正因他两者兼具,所以才被老百姓视为当之无愧的青天,包公留给现代司法的价值就在于他断案的智慧和水平。   最近笔者还看到这样一篇有趣的报道,印度两兄弟同时名列福布斯全球富豪榜前6名,掌控着印度最大私营企业,在孟买拥有价值超过5亿的“世界头号豪宅”,但却为争夺家产为反目,2005年因天然气开发权对簿公堂,而法院则建议“由妈妈说了算”。 在本案的解决中,我们想象得到法官不愿看到兄弟间同室操戈的残忍和无奈,法官找到了他们的共同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妈,而且他们对老妈从来毕恭毕敬,于是法院将此球踢给他妈,法官有如此创新、温情的判决,充分显示了法官的智慧。不仅法官省力省心,更为重要的是它能把问题转化,因为在印度这个崇尚等级的国家,妈的威力或许超过法官,妈比法官更了解他们孩子的脾性,从小到大,他们妈或许处理过他们之间无数的争斗。法官深信,他们的妈不用看复杂的案卷和审理,一定会做出和谐的“判决”。   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智慧的法官才能令人流传广泛,回味无穷,正因为如此,司法被称为平衡的高超的艺术。在很多文学作品的描述中,对裁判技巧的运用展示的是法官的聪明智慧,这种智慧,既是一种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也是一种有明察秋毫、触类旁通、从容应对、举一反三的技能和洞见。   法律条文是固定不变的,而每一个案件却各具特色。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条文应对成千上万的案件,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睿智,因为裁判案件并非是从机器这边喂进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那边就生产出判决结果那么简单。绝大多数纠纷发生不是因为对法律不了解,对当事人来说,重要的不在于规则之争,而是因为利益之争。在高度专业化的诉讼中,因为所处地位的不同,决定了民众更多地只是从自己的立场关心自己个案的输赢,而法官不是普通的老百姓,百姓看待法律更多地是居于自己的普通情感和主观感性作出判断和分析。对于法官来说,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则,运用高明的智慧来裁决谁胜谁负。   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往往都会尽力掩藏、躲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从事这项活动时,必须是一个智者,必须是一个清醒着、明白者,而所谓智者就是考虑问题要周详细致,审核材料要细心全面,考虑后果要周全周延。由此,法官必须是有理性的,有智慧的,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使自己作出的裁判是经得起挑剔的,是令人信服的。   在现今复杂的社会,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变革加剧,人与人、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且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得法官司法裁判活动远非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那么简单。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及影响审判因素的多样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具有一定的智慧,而且也在时时考验着法官的智慧。   司法工作本身就是甄别真假、判定是非的活动,如何用“法言法语”来说服剑拔弩张、心气难平的当事人成为法官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一名智慧的法官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虽然在规则与现实、事实与规范的冲突之间,法官不能削足适履,但是,法官必须善于用动态的、灵活的方法来给不同的对象以可以接受的“说法”。对一个智慧的法官来说,微小的差异,潜在的矛盾,都躲不过了他的火眼金睛,案件的瑕疵都会被及时的发现。法官只有具备一定的智慧,才能够从一般表象洞察到事物实质,才能客观把握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处理的一般原则,才能在深思熟虑的科学分析基础上,克服冲动和成见,对矛盾纠纷并作出审慎明断的公正评判。这譬如神探福尔摩斯一样,能够通过对一个人身上的细节观察,正确地判断出他所从事的职业、人生经历和曾经发生过的事情。这并非是小说家的虚构,而是有着科学的依据,没有智慧,就必然要被假象所迷惑,就必然明辨不了是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不应成为社会的公众人物,但一定要成为社会的知名人物。这种知名就是法官对社会、对法律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贡献,就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活动,让民众看到了他的能力和智慧,从而激发起民众进一步认识法官、热爱法官。   正如文凭不等于水平,知识不等于智慧,法官不仅体现在他有知识、有文凭,而且更需要有智慧,评价一个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不仅体现在他能审判,会审判,而且更重要的是他有办法、有智慧地作出审判,他所做出的裁决是经得起检验的,裁判的结果是正确的,是令人心服口服的。智慧相对于知识来说,更能体现和代表一种能力,这是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和决断力,是能透过表明的现象,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的能力。   如果我们把法律当作是善和公正的艺术,那么法官就是实现善和公正目的的艺术家,法官的智慧是推动法律发展的伟大力量,缺乏知识的智慧必然是浅显和短视的。而法官要有智慧,必须根植于法官渊博的学识、深遂的思想、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对法律的虔诚和对法律职业的尊荣基础之上,在推动一个国家形成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官面对的不仅仅是简单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官身上的智慧,特别是法官高明或高超的智慧是消除各种谬误与迷茫,引领国家走向法治与秩序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