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说枉法裁判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11:57
法律论坛』 又说枉法裁判问题点击:7  回复:0 作者:朱翼翔  发表日期:2010-12-24 20:22:00         上次我讲过,枉法裁判问题是百姓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何为枉法裁判?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但是,我认为不管如何,都不能脱离这样几个基本要素和标志:
     一是,违背已经依法证明了的案件事实。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错误认定事实;
     二是,虽然正确认定了案事实,但是,却错误地适用了法律,让百姓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甚至是根本没有得到保护;
     三是,违背了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这在民事判决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成为极个别不良法官进行枉法裁判最主要的表现。
     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的底线。如果说一个判决同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现行的社会公德相违背,我们的老百姓肯定是难以接受,绝不会认为这是合格的、合法的、有良好社会效果判决。不仅如此,各阶层的人士也不会认同有违我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违背的裁判——因为,这也是最为典型的枉法裁判。
     层级越高的法院,其法官作出的裁判,其社会影响也就越大。如果说,这些层级越高的法院法官出了枉法裁判,其社会危害也就更大。
     最高法院的于晓白、殷少平、马秀荣等人,就出人意料作出过违背我中华传统美德和现行社会公德的最为典型的枉法判决。
   众所周知,“拣到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这是我们中国人都了解的生活常识。当一家电影生产商与作者约定并收到作的手稿且拒不归还作者时,一些利欲薰心之办案法官,枉顾事实,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传统美德及社会公德于不顾,作出贻笑于大众、不及百姓认知水平的荒谬判决。这种枉法判决,我们应予依法揭露,公开批判和谴责,也希有关法院拿出勇气、不护短,切实追责,还当事人和广大百姓一个公道!
     我们在完善法治、极力减少并逐步杜绝伤害百姓利益、阻碍国家法治进程的事件的发生同时,更应该完善和切实落实好我们提倡了多年的错案追责制,以及时追究枉法办案、枉法裁判者的法律责任,不能让这类人成了又一个“黄松友”时再来追究责任,才来算总账。因为,到了这时,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和我们自已所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带头遵纪守法、践行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自卫觉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践踏社会公德、传统美德作坚决的斗争。法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在这方面军更应该起好带头人的作用。
   这样,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安定、繁荣昌盛,我们的合法利益才能有最大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