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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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sgs.gov.cn  2005年12月31日  16:42:14    编辑:金冈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一、韩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
韩国最初导入工业产权(韩称“产业财产权”)法律制度为二十世纪初。1908年8月12日,韩国制定并公布了《特许令》(韩国“特许”即我们所称“专利”),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1946年,韩国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该法主要参照美国《专利法》内容制定。1949年11月28日,韩颁布并制定了《商标法》。
韩国近代意义的、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1957年,韩国政府初次制定并颁布了《版权法》,其主要内容来源于日本《版权法》,并于1986年全面修订。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产业财产权3种法律,分别为《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1963年3月5日,随着《特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韩重新修订了《商标法》,并于1973年全文修订。1977年韩特许院改设为特许厅,隶属产业资源部管辖。
为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韩于1979年3月1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0年5月4日加入巴黎条约(Paris Convention),1984年8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988年3月加入布达佩斯条约,1995年1月1日加入WTO/TRIPs协定,2002年12月1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MADRID)。根据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加入时宣布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在国内也不适用。
为与国际惯例接轨,反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韩80年代、90年代相继对相关法律作了较大修订,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1986年12月31日韩全文修订了《版权法》,加强版权保护;WIPO于1996年制定了“WIPO著作权条约”及“WIPO音像制品条约”后,韩于2000年1月12日又重新修订了《版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1990年韩全文修订《商标法》,以适应经济飞速发展和国际交流日益扩大的需要。同年,韩全文修订《特许法》,增加了保护转基因植物、补正程序等条款。1998年韩又制定了《特许法、使用新案法、意匠法、商标法执行条例》,做为各法执行条例的补充。为保护营业秘密,加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打击,韩于1998年12月31日将1961年制定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更名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90年代末,又积极推动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不断扩大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近几年,韩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建设还是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授权量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日益缩小。韩国积极的政策导向促进了韩国专利、商标等的国内申请数量及国外PCT的申请数量。统计表明,2003年韩国专利厅共受理商标、专利申请307,000件,成为世界第五大商标专利申请国。
2004年,韩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内、对外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对内,适应形势发展,修订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法律法规,调整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外,在加快专利审查电子化建设的同时,积极加强与各国及WIPO的联系与合作。
此外,韩国务调整室直接牵头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协议会”(2004年成立)制定的“综合对策”中提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先进化,修订《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在线数码制品产业发展法》、《音像、录音制品及电子游艺产品相关法律》;为保证版权的合理运用,拟引进“版权利用许可标识制”及“版权信托管理制”;为保证海关行使没收、销毁侵权物品的权利,将尽快确定“赋予音像制造者排他传送权”问题,为海关打击侵权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应对工作,加强对美欧宣传以及韩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力度,等。
二、韩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和措施
(一)持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通过韩国知识产权立法历程可以看出,韩国政府致力于修订、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对打击侵权领域的法律整备工作尤其重视。
1、韩国专利厅是韩国政府执行工业产权政策及相关法律的主管部门,为确立和维护工业产权的使用秩序而努力。为适时、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与WTO/TRIPs等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相衔接,专利厅持续推动与打击侵权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1)为保护营业秘密,加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打击,韩1998年制定《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1999年1月重新修订该法,赋予专利厅和授权地方自治团体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
(2)2001年修订《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损害有名商标的名声或识别力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反映了保护国际知名商标的国际趋势;此外规定,禁止未经商标权者许可的代理人或代表不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禁止使用商标法条约缔约国的国旗和徽章。
(3)随着韩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业务的飞速发展,专利厅根据形势需要,2003年再次修订上述法律,对盗用域名及其他网上侵权行为作出规范。
2、2001年韩国产资部贸易委员会制定了《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相关法律》,赋予贸易委员会独立查处和打击进出口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利。
3、为顺应产业发展需要和国际发展趋势,韩国政府积极促进新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立法,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二)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1、专利厅取缔假冒商品的相关活动
(1)调查活动
专利厅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要活动包括: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专利厅对包括盗用他人有名商标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调查;指导和监督地方自治团体执行防止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业务;与检察厅、警察及地方自治团体联合取缔假冒商品,专利厅主要进行行政调查,执法需要与检警联合;为提高其他部门的业务执行能力,专利厅定期进行专业教育。
韩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工作成效显著。2003年,韩国专利厅与检、警及地方自治团体联合查获经销仿冒商品案件549件,其中311件立案审查,238件责令整改。
(2)主管部门:专利厅负责防止不正当竞争业务部门为产业财产保护课(1987年成立“调查课”,2000年更名),该课与韩国检察厅、警察及地方自治团体联合对侵权商品的流通状况实施调查。产业财产保护课内设有“伪造商品举报中心”,接受民众举报并采取纠正、劝告等措施,如侵权者不听从劝告,该课可向检/警搜查机构进行刑事举报。
2003年,专利厅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心开设网站及网上假冒商品举报系统,并在网上设有假冒商品商谈室。
(3)教育与宣传
专利厅设有“国际专利研修部”, 专门为专利厅及其他政府部门培训专利方面人才,同时面向社会发放宣传资料,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此外,专利厅还通过电视、新闻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
(4)合作
为协助其他政府部门的维权业务,专利厅向检察厅、警察、海关、地方自治团体等机构提供与商标注册及商标所有权相关资料;同时向各机构发放国内外主要被侵权商标资料,必要时还派员协助其他部门调查;专利厅积极参加与商标维权相关的国际会议,加强国际合作。
2、其他政府部门知识产权保护行为
(1)检查厅和警察厅
韩检察机关和警方有共同调查假冒商品及其制造者和销售者、以维护社会和正常贸易秩序的职责,并以刑事处罚为目的执行查处活动。
检察机关的反伪行为集中在打击违法者方面。1993年,韩国最高检察院成立“侵犯知识产权联合调查中心”,在全国21个主要地方厅和分厅设立“区域联合搜查队”,建立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调查侵权犯罪的专门检察官被选派在这一部门工作。在反伪行动中,这一体制每年都取得良好的打击效果。
韩最高检察院还定期召开“侵犯知识产权调查指导协议会”,由检查厅、外交通商部(地域通商局)、文化观光部(文化产业局)、信息通信部(信息通信政策局)、警察厅(搜查局)、国税厅(个人纳税局)、海关(调查局)、专利厅(发明政策局)8个部门联合组成,每年召开例会,分析研究打击侵权行为的成效,并制定新的反侵权措施。该协议会本部设在最高检察院刑事部,具体负责部门为刑事课。地方检察院和警察局也都设立了专门反伪部门。2003年,检警联合共查处侵权者8542人,其中逮捕和指控586人。
(2)法院
韩国的商标、专利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对注册商标、专利的保护及处理措施与中国相似,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权。与此相区别,韩国专利厅只有对假冒商标、专利商品的行政调查权,但没有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是授予商标权和专利权。
(3)海关
海关总署及地方海关均设有专门调查班,依据《关税法》监视、查处伪造商品的进出口通关。有侵权嫌疑商品通关时,各海关可暂扣货物并对侵权者进行调查,并有没收侵权货物等部分执法权。海关网站还开设“真假商品展示会”,帮助民众识别侵权商品。
《海关法》(第235条、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实行令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禁止侵害商标权物品进出口;如进出口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时,在商标权所有者提出要求并提供担保时,可保留侵权物品的通关;海关在接到商标权者的请求时,无特殊原因应保留侵权物的通关;但如进出口商提供担保并提出通关要求时,海关应予以同意;相关详细规定由总统令制定颁布;海关法对著作权也予以同样的保护。
(4)地方自治团体
专利厅授权地方自治团体取缔假冒商品的权利,各地方自治团体与检、警、专利厅联合开展取缔假冒商品的调查活动并担负宣传任务。
(5)产业资源部贸易委员会
贸易委员会根据《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相关法律》,担负调查和制止侵权产品、违反原产地标识产品进出口行为的职责。其权限为不公正国际贸易行为(不包括国内贸易)的调查、判定以及有权决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不公正贸易行为者采取限令改正措施并征收罚款(限额为交易额的30% 或不超过5亿韩元,约合50万美元)。
(6)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协议会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04年韩国国务调整室牵头成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协议会”,委员长由国务调整室长担任。委员分政府委员和民间委员,政府委员由法务部、外交部、文化观光部、产业资源部、信息通信部、预算处(以上为次官、副部级)、海关、警察厅、专利厅、食药厅(以上为厅长)以及国政宣传处处长担任;民间委员各领域专家各设10名。
该协议会在2004年5月第一次年度会议中所制定的综合对策包括如下3个方面:建立常设的侵权查处、处罚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先进化建设,引导建设新型社会文化。同时决定设立直属“侵犯知识产权联合调查中心”。
为打击出版领域的侵权行为,韩于2000年7月成立了KRTRC侵权管理中心,现有8名人员专职打击版权侵害行为。
(三)今后计划
1、韩公民对知识产权认识的不断提高、韩国政府修定与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制度及泛政府角度积极开展取缔假冒商品等努力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
2、今后韩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加大打击侵权力度:
(1)根据《巴黎合约》和WTO/TRIPS协定等国际合约的规定,继续修订、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考虑到韩国拥有世界最先进的互联网系统,今后将积极利用互联网来防止侵权行为。
(2)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培训,与检、警紧密合作,提高查处活动的专业性和效率。
(3)进一步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民众意识水平。
(四)韩国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制度
为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并保护韩国企业的技术专利,韩国制定了一系政策措施,建立了完善的支援体系。
1、协助审定工业产权专利:该项业务由韩国发明振兴会信息支援组主管。即韩国中小企业在开始研发或引进新技术前,政府专家团体可代为对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判断审定,帮助企业确定研发方向,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审查费用的75% 由政府补贴,上限不超过1,500万韩元(约合1.5万美元)。
2、免费提供网上专利信息服务:韩国专利信息院、专利厅网站均免费提供专利查询、最新技术动向等信息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确定研发方向。
3、减免专利申请、审查费:通过减免专利申请费、审查费、注册费(不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等来促进发明和新技术开发。其中,中小企业、政府所属研究机构及特定研究机构、学校和大学所属地方自治团体可减免50%的手续费,个人减免70%,特殊人群如残疾人、在校生全免。
4、支援国外专利申请费
韩国人(个人和小企业)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到国外申请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时,政府补贴申请费,补贴额度为每人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万韩元(约合2000美元);被认可为优秀发明的专利,政府补贴自其申请国外专利日起前两年的国内申请费用;同时政府还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帮助专利权者维护在国外的专利权益,具体由韩国发明振兴会专利技术事业会负责该业务。
5、对拥有专利企业及拥有正在审查中专利的企业(要求专利产品的销售额超过50%或者出口额超过25%)可通过一定程序认定其为风险投资企业,给与政策上的优惠。
6、对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资金援助
韩国发明振兴会专利技术事业化中心主管上述业务。资金补贴方式有融资、参股、补贴、投资4种,用途为产业化资金援助、支援国外专利申请费用以及为专利技术交易提供便利等。2003年,韩国政府共提供1,788亿韩元(约合1.788亿美元)用于支援专利技术产业化,2004年预算为1,831亿韩元(约合1.831亿美元),由产业资源部、中小企业厅、专利厅和农林部分别出资。
7、专利技术评价支援
个人及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评价手续费80%由政府援助,主管部门也是韩国发明振兴会专利技术评价室。
8、半导体布图设计振兴事业:在韩国科学技术院(KAIST)半导体设计财产研究中心 (SIPAC)的主导下, 韩国政府自2001年开始决定重新振兴半导体布图设计事业,其目标为通过构筑半导体设计权的保护制度和利用体系,提高设计环境的效率化,鼓励新知识产权的创造及产业化。具体内容包括补贴布图设计权的申请费用和研发费用、政府主导设立评价认证体系和保护/流通模式、政府提供设计知识产权流通综合服务及国际流通体系,等。
9、此外,韩国发明振兴会还为促进专利技术的交易转让提供一系列在线、非在线及展示服务等,韩国政府还非常重视支援在校学生的发明创造活动。
(信息来源:驻韩国经商参处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