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IIT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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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某卫生院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
2006-05-25 阅读次数: 1625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一) 案件背景情况
    1.案件来源: 根据我区地方税务局2005年第四季度专项检查工作安排,2005年11月4日至12月31日对“大兴区某卫生院”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2.纳税人基本情况:该单位经大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成立;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XXX;登记类型:事业单位;开办资金:42万元;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XXX;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京字:XXX号;计算机代码:XXX;开户银行:XXX;帐号:XXX;业务范围: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合作医疗组织与管理;卫生监督与卫生信息管理。主管税务所:XX税务所;应在地税局缴纳和解缴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1.工作思路的选择及把握:首先,我检查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意见书》反映的问题,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和纳税的情况,从内部掌握该公司申报纳税和业务范围的基本情况。通过各方面情况的汇总,结合医疗卫生企业经营的特征,制定了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
    2.检查遇到的困难及阻力:该单位职工人数众多,共计150多人,包括正式在编职工、临时工、社区职工。工资表制作简单,补贴、奖金、组长补助、过节费等不在工资表中列支,采取制作发放清单、分次发放的办法向职工发放。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制作凭证的时候,不是按人员制作的,而是按照科室汇总发放的,由于该单位所涉及的科室有十几个,我们检查人员要把科室发放的金额按照实际发放给每个人的金额重新汇总,才能计算出每名职工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加大了工作量,并且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配合,起初,该单位的人员有抵触情绪,不愿配合,我们耐心做财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详细讲解税法,并最终配合我们完成了工作。
    3.采取的对策及具体稽查方法和手段:我检查人员在检查前通过大量翻阅该企业的凭证及工资表,并通过询问了解基本经营情况和已纳税额,并结合多方面反映的情况,对该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比把2004年1月、3月、5月、6月、10月这5个月的工资单与其他月份进行了缜密的比较对照,从中发现了三处疑点:一是人数及工资总额不一致。其他月份该公司实发工资106人、159788.5元,而1月份则为123人、184528.5元,3月份为112人、168154.5元,5月份为116人、174310.5元;6月份为118人、177310.5元,10月份为121人、183110.5元,二是同一人月工资相差悬殊。例如该公司会计李某,其他月份工资额为1680.5元,而1月份则为1800.5元,3月份为1709.5元,5月份为1932.3元;6月份为2100.5元;10月份为2008.5元。三是工资项目不全。其他月份的工资单中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物价补贴等项目齐全,而1月、3月、5月、6月、10月只列出了工资总额,没有“临时工工资”、“节日补助”、“组长补助”、“夜班费”、“上半年奖金”和“目标奖”项目。
      围绕这三处疑点,稽查人员走访调查了个别职工,在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突击询问该单位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通过政策攻心,晓以利害,最终会计李某承认了1月、3月、5月、6月、10月发放的24790元的工资,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造成了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323.81元的违法事实,并做出了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4.调查取证及查处突破技巧: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也不例外。要想保证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仅主观重视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大量的事前准备工作。我们主要加强了查前企业信息收集和人员培训工作。
    (一)充分占有资料,做好信息准备。税收检查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获取纳税人税收违法信息的过程,事前加强被查企业信息收集,有利于避免盲目出击,做到心中有数。在检查医药卫生行业时,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联系,了解了医药行业的经营特点。检查时先收集医药企业开票资料、营业收入来源、提成收入分配方式,进行资料汇总统计,查出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二)注重查前培训,做好技能准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每个行业的营销理念和财务核算方法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并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果稽查人员对这些特点、规律不能准确地掌握,势必影响检查的效果。从这一认识出发,实施检查前详细了解所查行业易出现的问题,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和难点,明确检查方向和检查重点,为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违法事实、做案手段及定性处理
    1.做案手段:该单位向员工支付应税的个人所得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违法事实的认定:
    该单位于2004年1月、3月、5月、6月、10月,分别向员工支付“临时工工资”、“节日补助”、“组长补助”、“夜班费”、“上半年奖金”和“目标奖”等合计金额24790元,累计105人次,未按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
     3.法律适用难点及选择: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单位的负责人、财务人员核算水平不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理解有误,没有明显的偷税手段,在法律适用方面对该单位的此项违法行为定性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2004年1月至10月应代扣代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323.81元。(计算过程详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责令该单位限期补扣并解缴个人所得税 2323.8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23.81元1倍罚款共2323.81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的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罚款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四)案例点评分析
    1、办案认识及体会:造成单位少缴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是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核算水平不高,政策法规掌握的不够全面和准确,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单位财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及扣除依据和标准掌握不全面。
    2.工作建议: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在现行征管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得出以下几点建议:
    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此类性质单位的联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及时将有关政策、法规传达给相关人员。各征收税务所也要强化纳税服务环节,要向纳税人及时解释、宣传到位,积极探索稽查新方法,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提高稽查效率和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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