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企金蝉脱壳 1.37亿国有金融债权悬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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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企金蝉脱壳 1.37亿国有金融债权悬空十年
21世纪经济报道 丁玉萍 北京报道 2010-11-19 23:39:31 新闻核心提示:1.37亿到100万,一笔历时十年多的国有金融债权,因牵扯地方政府主导的国企破产,形成了极为悬殊的投入与产出。地方政府以工业划拨土地抵押、或出具书面承诺等担保方式从商业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有多大?1.37亿到100万,一笔历时十年多的国有金融债权,因牵扯地方政府主导的国企破产,形成了极为悬殊的投入与产出。
1.空头承诺案件起因追溯到十年多前。
1988年至1999年间,工商银行湖北省安陆支行(以下简称安陆工行)向湖北铝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发放贷款20笔,本金共计10505万元,铝业公司以自有的24.2万(约)平方米土地及地上4.3万(约)平方米建筑物使用权和567套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并到安陆市土地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到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机械设备抵押登记。
湖北铝业集团是1966年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后铝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
记者得到的一份书面承诺书显示,“安陆市政府于2003年8月27日对工行湖北省分行承诺:将铝业公司的20亩土地和破产财产变现资金中1100万元用于清偿工行安路支行债权的意见,铝业公司破产清算组坚决按此承诺予以落实。该承诺书用的是铝业公司清算组的公章。
另一份由安陆市政府签署盖章的文件显示,同日,安陆市人民政府向工行湖北省分行承诺:将铝业公司的二十亩土地和破产变现资金中的1100万元,用于偿还安陆工行债权。该文件上还有安陆市副市长陈国生的亲笔签字。
事隔一天,即8月28日,铝业公司收到安陆工行出具的同意该公司破产的函:“在满足安陆市人民政府承诺的前提下,我行同意你公司依法破产。”
2003年10月30日,安陆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铝业公司破产还债,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不过代表清算组的安陆市政府并未兑现此前关于偿还债权的承诺。于是一场涉资过亿的国有金融债权争夺展开跨年持久的拉锯战。
2.土地抵押无效?
2003年11月25日,安陆市工行向法院申请就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等抵押物享有优先偿债权。
2004年1月12日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安陆工行与破产企业铝业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中,567台机械设备的抵押有效,但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上的建筑物的抵押无效,安陆工行对抵押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评估,铝业公司破产时整体资产的评估价值是7709.03万元,其中抵押的567套机械设备评估价值为1220.55万元。
法院裁定理由为,安陆工行虽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的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用地,其抵押应经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而安陆工行并未办理。
安陆工行于1月19日提出复议,1月20日安陆法院驳回复议维持原裁定。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堂律师表示,安路法院裁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无效,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15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关键在于此案是否‘审结’”,安陆法院虽在1月12日对案件做出了裁定,但裁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定享有在7日内申请复议的权利,且安路工行在期限内提出了复议,故在法院作出决定书之前,此案并未审结。因此不应认定土地抵押无效。
2004年2月13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召开破业公司债权人会议,到会债权人全部通过分配方案,均要求以现金支付。
清算组当日出具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清偿顺序规定:第一,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职工集资款、经济补偿金等共约2206万元;第二,清偿税金,约523万元;第三,一般债权(安陆工行排第一位)。文件称,清偿前两项后,余下资金196.22万元不足全额清偿,故按比例分配,一般债权核定金额约为1.97亿元,清偿比例为0.996%。
3.拍卖抵押资产涉嫌违规?
2004年5月2日,铝业公司清算组委托孝感市金亿拍卖有限公司在《孝感日报》刊登拍卖公告:于2004年5月9日上午10时举行拍卖会对铝业公司整体资产(包括厂房、设备)进行拍卖。
但值得注意的是,拍卖尚未开始,清算组已将资产包卖了出去,而作为最大债权人的安陆工行,称并不知情。
拍卖会前一日,即5月8日,安陆市政府、清算组与浙江温岭市金属制品厂(现为爱仕达集团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和《收购补充协议》,将铝业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值为7709万元,包括具有优先偿还权的1220.55万元)和湖北银鑫复合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整体资产(评估价为4000万元,不包括负债、或有负债),作价4000万元由金属制品厂整体收购。而实际上,金属制品厂实际支付的收购价仅为3300万元——安陆市政府以优惠和补偿损失为由再对其减免了700万元收购款。实际收购价与资产评估价相差甚远。
铝业公司破产变现后7个月,即12月23日,清算组从安陆市财政局借款100万元支付给安陆工行。
杨万山律师告诉记者,但从这两份收购协议来看,存在明显不合法的地方:其一,实际资产转让的时间早于规定的公开拍卖日;其二,地方法院有失职行为。对此,李召波回应记者先称,“没有这个事(指5月8日签订收购协议)”,后解释道,“没有进行公开拍卖是因为截至5月9日(即公告拍卖日)还没有人报名,收购协议实际上是在公告日期后,13、14日左右签的,而文件(5月8日的两份协议)是事后补的。”然而,记者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安陆市政府早在2005年4月8日之前已与爱仕达公司达成收购意向,只是因债务处理未落实尚未达成。
4.优厚的收购协议爱仕达集团是安陆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典范企业。湖北爱仕达是由浙江爱仕达集团投资控股以生产炊具产品为主的民营企业,始建于1999年6月,前身为安陆市窗纱厂。1999年4月,由湖北省安陆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进浙江台州爱仕达集团公司,收购该厂破产后有效资产成立。
收购安陆市窗纱厂之后,爱仕达2002年又收购了安陆市钢铁厂、安陆市金属压延厂,2004年5月公司又投资4000万元成功收购湖北铝业集团,目前,有三个分厂已在此建成投产,爱仕达品牌的不粘锅成为国内第一品牌,压力锅第二品牌。
安陆市政府为爱仕达开出的收购条件异常优厚:将铝业公司及银鑫公司有形资产评估值超过1.1亿的资产作价3300万转让;同时收购范围包括“火凤凰”、“银鑫”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明确原铝业公司及银鑫公司的任何债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债务纠纷,均由铝业公司清算组和安陆市政府负全责等。
而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方面也十分慷慨。据查,《收购补充协议》约定,铝业公司清算组在双方正式签订收购合同一周之内,为金属制品厂将收购的铝业公司所有土地资产,24万多平米用地70年商住用地(但金属制品厂在5年内必须用于工业生产);并且银鑫公司4.6万平米土地变更为50年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及所有办证税、费用由清算组承担。
《收购补充协议》中还有一条:安陆市政府将位于361国道直通原铝业公司土地约40亩左右按1.5万/亩(约为22.5元/平米)的价格出让给金属制品厂,并为金属制品厂办理70年商住用地出让权证和负担所有办证税费。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2002年60号文规定,批准安陆市城区基准低价为:一级商业用地价格为598元/平方米,一级住宅用地354元/平方米,一级工业用地175元/平方米;二级商业用地345元/平方米,二级住宅用地255元/平方米,二级工业用地123元/平方米。
据记者了解,转让铝业公司资产时,对土地使用权资产的评估价值是按照划拨工业用地价格标准计算,而金属制品厂实际获得的却是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两者之间的价值差别高达数倍。
5.追债无望截至破产日为止,铝业公司欠安陆工行贷款本金1.026亿元,本息合计约1.37亿元。截至目前,安陆工行获清偿款仅100万元。
2005年4月15日,安陆工行以上述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行使优先受偿权。
安陆工行当时已经意识到债权受偿收回面临巨大风险。安陆工行内部一份日期为2005年5月10日的“铝业公司贷款贷后检查报告”对破产资产变现、清偿等收支等情况作了详细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称,偏高的职工安置费用和巨额的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对该行债权优先受偿造成极大地威胁。“尽管我行优先债权受偿1220万元不在破产财产分配范围之内,但因为安置职工硬性支出费用高达5777万元,即使不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能够支付给债权人的资金只有423万元。”
报告称,安陆市政府向安陆工行承诺的1100万元现金受偿和20亩土地,没有可靠的来源。报告建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安陆市政府与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整体《资产转让协议》中的机械设备转让条款。并通过查封、冻结、变现收回受偿资金。
此后不久,根据国务院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工作安排,工行湖北省分行将铝业公司所欠本息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这笔资产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当时为可疑类不良资产。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替工行取得对铝业公司的债权及抵押权并变更了诉讼主体2006年6月28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部分撤销铝业公司清算组、安陆市政府、金属制品厂签订的收购协议,即撤销其中涉及的抵押物567台机械设备的民事行为。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上诉称,自法院判决且金属制品厂支付了部分收购资金后,清算组及安陆市政府,没有依法将资金优先偿付所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虽经多方催收,对方仍拒不全额支付,请求撤销《收购协议》及《收购补充协议》,且原审法院漏审了要求被告支付优先受偿抵押物财产的请求。
湖北高院于2009年1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近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消息人士称,金属制品厂完成铝业公司整体收购后,仅567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转手就卖了4000多万。这位消息人士表示,“等于没花钱就收购了,还白得了土地。”不过,记者无法就此交易求得证据。
离2009年1月二审终审判决已事隔一年零十个月,据悉,当事人双方仍未依据法院判决,在优先受偿权支付上达成一致意见。
而这笔源于安陆工行对铝业公司的1.37亿贷款本息,从投放距今十年多时间,只追回了100万。
记者就后续进展采访了主要的当事人:铝业公司清算组(组长为市政府官员)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双方各执一词:一方称对方拒绝协商;另一方则称对方无人主动来协商。
李召波18日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了,我们(清算组)第一不会赖账;第二,这个事情需要协商解决。设备已经都卖了,肯定追不回来,这个事情和爱仕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现在是依据法院判决书,与我们协商怎么还款、给多少钱的问题。”他还表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得来人,但目前还没有人来。
记者追问还款来源是否动用政府财政收入或其他,李表示,“用什么来偿还,是我们的事情。”
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法院判决前,东方与代表清算组的安陆市政府就铝业公司债务清偿问题进行过协商,当时市政府方面出价300万,东方拒绝接受,和谈难以进行下去。
“但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他们(清算组)认为事实上赢了官司,就拒绝继续就铝业的债务清偿问题与我们和谈。当然,如果还是300万,也根本不可能谈下去。”该人士称。
记者再次咨询律师。高堂分析,当法院已经判定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抵押设备优先受偿,并撤销《收购协议》所涉及的设备抵押物的民事行为,收购方爱仕达有返还该部分财产给清算组的义务,而清算组更应当主动主张其返还财产。
6.司法难题一些地方政府借国企改制、破产逃废银行债务彼时非常突出。2006年,武汉市13家金融机构联合调查认定,武汉近年改制的113家国有企业金融债务总额为89.4亿元,形成拖欠32亿元,其中已造成损失19.69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曾指出,银行面临企业逃废债,处境非常尴尬。究其根源,还是因为财政“分灶吃饭”。而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主要损失在银行。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高堂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可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启动再审程序颇为复杂。”
不过,杨万山则告诉记者,即便《收购协议》因存在不合法之处法院予以撤销,即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义上胜诉,对有关债权资产的追回也会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收购协议撤销,相当于整个事件又回到2004年5月8日交易发生之前那个时点,而现在安陆工行这笔贷款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标的资产所有权、价值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解决,在法律程序上将是一件漫长、复杂的事。最好的办法还是,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