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邻里纠纷还是蓄意报复纪检干部?(中国青年报 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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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还是蓄意报复纪检干部?
2007-01-17
本报记者 李斌

商秀云现在成天所想的,就是如何洗清身上的罪名。但她觉得希望很渺茫。几天前,她又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递交的申诉材料,“还没有排上号”。她沮丧地回了家。
1月12日晚上,她忍不住泪水,又对丈夫老话重提:“咱们还是离婚吧。”曹铁军有点不知所措,他低头摆弄手指,不满地瞟了妻子一眼:“你说这些干啥呢?”
如果不是身患严重疾病,年届50岁的商秀云如今只能独自面对高墙深院。2005年10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她的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商秀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第二天,她被送往女子监狱。体检发现,她“具有严重生命危险性”,患急性冠状综合征,高血压2级(高危组)。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商秀云开始上访。一起邻里冲突,导致她赔偿了5万元后,时隔4年又被定以故意伤害罪,她不服。     偶然冲突还是蓄意报复
商秀云夫妇俩都是淄博市卫生防疫站的职工,原本过着简单快乐的生活。但如今,家里气氛沉闷,叹息声不断,能歌善舞的曹铁军,早已没有心情唱歌。
作为提前离岗的普通职工,商秀云没有想到,和领导女儿的一次偶遇会改变她的生活。2001年6月25日8时左右,她和王海琳各骑自行车,在家属区39号楼与40号楼之间的小路上相遇。
那一年王海琳21岁,是淄博学院高等护理专业的学生。她父亲王立庆是商秀云的领导,时任市卫生防疫站纪委书记,副处级。两家住前后楼,可挥手呼应。
但刑事判决书记录的并非和谐的邻里关系:两人相遇后,“商秀云对王海琳进行辱骂继而追打”,“拽拉王海琳发辫”致其“颈椎间盘突出”。
商秀云不承认这一说法。39号楼与40号楼之间的昔日小路,如今被自行车车棚隔断,成了荒草蔓延之地。商秀云站在那里,情绪激动地比划着,把时间拉回到5年以前。
当时,她骑一辆红色自行车买菜归来,遇上王海琳,小路很窄,宽约1.4米,“谁也不让谁”,她摔倒在地,“车篓里的土豆和黄瓜也掉了出来”。
“王海琳继续骑车走”,商秀云嘟囔了一句:“你这是干啥?”王海琳在大约3米外的地方停住车,“两人互相骂了几句”。“我还在地上坐着,王海琳走过来,一把扯住我的头发”,两人扑打在一块。
王海琳则是另一种说法:两人相遇后,她在路边的空地停了下来,商秀云经过时骂了她一句粗话,她回了一句,又骑车走了几米远,“突然被商秀云扯住头发”,把她一直拖到那块空地,“按到地上又抓又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认为商秀云“犯罪事实清楚”。检察院向法院提供了王海琳的供述和5名证人的证言,被法院采纳。证人中有王海琳的母亲李春花,她称女儿和商秀云“相互扯住头发,撕打在一起”,此后,女儿声称“脖子疼”。另外4名证人也都只声称看见两人扭打,并没有证明商秀云对王海琳“辱骂继而追打”。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槐彦生是此案的审判长。谁先动手打人,他觉得“不是根本问题”,关键是谁受了伤。
商秀云坚称那是一次偶然的冲突。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她有明显的“作案动机”:2000年4月12日,商秀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经营狂犬疫苗,引起用药人不良反应被投诉,纪委书记王立庆受单位指派查处此事,“商秀云遂对王立庆怀恨在心”。
因为私自出售的狂犬疫苗仅为“一人份”,单位对商秀云的处理其实很轻,她只被扣了一个月的劳务提成266.7元。但据淄博市政法委的一份报告称,商秀云此后“在上班时对王立庆进行辱骂”,半夜三更按王家门铃进行骚扰。她和王海琳的冲突,也被认定为“打击报复纪检人员及其家人”,“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证据确凿还是疑点重重
在那场冲突中,王海琳受伤。接下来的伤情鉴定,导致商秀云赔了5万元,并最终被判刑。山东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是法院给她定罪的重要证据,它证明王海琳系“外伤性颈椎5/6椎间盘突出”,构成轻伤。
整个鉴定过程,在商秀云看来疑点不少。
王海琳受伤后第3天住进淄博市中心医院,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也是当地最好的医院。12天后,她“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医生没有发现王海琳有颈椎间盘突出的问题,其伤情被诊断为:颈椎损伤(第四颈椎反曲)、颈脊髓过伸位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及皮肤擦伤、血肿。X光片检查显示,“骨质及椎间正常”。骨科检查表明其“双上肢肌力正常,双下肢活动无异常”。
1个月无事,商秀云以为“事情就过去了”。8月,警方突然传唤她。一名警察拿着法医检验鉴定书,两只大手遮住大部分内容,只留下两行字,让她看:“结论:王海琳之伤情已构成轻伤。”
这是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在王海琳受伤一个月后作出的鉴定,法医根据原始病历记载和复阅X光片,证实她“颈椎生理曲度变直”,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认为其伤情属于轻伤范畴”。
但这条规定并未提及“颈椎生理曲度变直”可以被定为轻伤。它认可的范围包括: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因此,商秀云觉得王海琳的伤情够不上轻伤。
她最初没有当回事。当事态变得严重起来,她才警觉,开始怀疑有人暗中操纵。她想起了那名警察奇怪的举动,她看到张店分局的鉴定书上,复核人却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一名主任法医师。
8月20日,商秀云接到派出所的通知:明天,公检法三家法医对王海琳的伤情会诊。这让曹铁军松了一口气,他想,这回“应该不会有人作假”。
第二天却并没有三家会诊,而是王海琳“去中心医院做CT”。曹铁军感到不安。但诊断结果让他们“很高兴”:王海琳颈椎反曲;C2—7间盘未见突出;环枢关节未见脱位。
医生把这份“122447号”CT会诊报告单递给民警时,商秀云赶紧凑过去看。她要求复印一份,民警不同意,她一直追到派出所,人家只好跑到街对面复印了一份。商秀云说:“这时候,俺知道要保留证据了。”
此后不久,最终被法院视为“权威”的那份鉴定出台。9月11日,由山东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的复核鉴定,同样依据“122447号”CT片,结论却与淄博市中心医院截然不同:王海琳系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
这次鉴定聘请了山东省立医院的专家。王海琳对记者回忆当时的场景:一个老专家,拿着CT片子,往灯箱上一照,说“这儿突出了”。
“当时确实看不出颈椎间盘突出,除非我的水平不行。”2007年1月15日,张广霞对记者说。他是淄博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122447号”CT片的会诊报告单就是他诊断的。商秀云案宣判的前一个多月,警方曾询问了他。因此,在张广霞做过的无数次CT检查中,这一次让他记忆深刻。
“颈椎间盘突出的人太多了,”他说,“像你我可能就有。”在CT片中看出颈椎间盘突出,“不难”。
对于王海琳,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受伤时颈椎间盘没有突出,一段时间过后才因为那次受伤而突出来?张广霞很肯定地说:“不会”。
2001年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中这样表述王海琳的伤情:颈椎间盘突出(C4)。“我们不会这样表述。”张广霞说。果然,过了将近4年后,一纸更正说明从济南传来,鉴定人还是当初的两名医师,只是职称已从当时的副主任法医师变成了主任法医师。
更正声明称:“因当时在鉴定书制作过程中的失误”,将关于122447号CT片颈椎5/6椎间盘突出误录为C4椎间盘突出,特此更正为,“外伤性颈椎5/6椎间盘突出的临床诊断成立……伤情为轻伤”。
出现这样的错误,商秀云很难理解,张广霞也觉得“可能性很小”。
省公安厅的那次鉴定,还检查出王海琳“左上肢肌力下降”,“左尺、正中、桡神经受损”。而她在受伤住院后的骨科检查表明,“双上肢肌力正常”。     纪委介入
在防疫站的调解下,两家曾于2001年10月11日达成协议:商秀云公开道歉,并向王海琳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手续治疗费等共计50446.8元,双方和好,“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损害对方权益”,王海琳“不再追究商秀云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公开道歉”是在卫生防疫站进行的。按照王立庆的要求,除了双方当事人、调解人,还有各科室负责人和站领导参加。大家围坐一个大圆桌,在王立庆“理直气壮的讲话”后,开始听商秀云低头念稿子。曹铁军回忆,自己当时“脑子一片空白”。
王立庆对商秀云的道歉并不满意,但“谁让我是领导班子成员呢,当时也就忍了”。要求商秀云在单位公开道歉,王立庆解释说,只是想让大家知道,自己遭到了商秀云的报复和伤害,其实“我和她没有仇恨,没有矛盾”。
然后,双方签了协议书,握了握手。商秀云担心赔偿后仍被追究刑事责任,便把赔偿款暂存在卫生防疫站财务科。她要求在付款后,王海琳出具收条和损失明细表。20天后,赔偿款被财务科转到了王海琳的账户上。时任站长的胡林和财务科科长签字同意支付,但商秀云并不知情。
收到赔偿款两个多月后,王立庆写了一张收条。商秀云不满意,多次向防疫站追要明细表,“俺得弄清楚,具体赔的是些什么钱”。又过了8个月,防疫站在她的一再催问下,出具情况说明:站方及委托的法律部门多次找王海琳,“劝其写出明细表,但她均不同意,认为没有这个必要”。
商秀云只好亲自去找王海琳。后来,王海琳告诉警方,她们一家人受到了商秀云长期的骚扰和谩骂。而商秀云表示,那完全是造谣。
王立庆给记者放了一段录音:一阵持续不断的门铃声后,王立庆高声说道:“商秀云,你想干啥?”里面传来一个女声,骂了一句粗话。门铃声再次想起,王立庆说:“商秀云,你想干什么?”回应他的只有刺耳的门铃声。他又喊道:“商秀云,现在是04年9月12日0:05,你说话。”除了王立庆,没人说话。
商秀云承认,那天晚上她确实按过王立庆家的门铃,因为“实在气不过”。她说,2004年9月11日晚上9点左右,她在38号楼前与王立庆发生争执,王“拿着手机一边撞我的嘴巴,一边说‘你要单据,我马上判你刑’”。王立庆则表示,商秀云所说“纯粹是捏造”。
当时,警察接到了商秀云报警,调查了几个在场的人,他们讳莫如深。民警高思帅还记得,“王立庆身上有抓伤,商秀云的嘴破了,王立庆说是她自己咬的”。两天后,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的法医检验鉴定书表明,商秀云“上唇肿胀外翻……系轻微伤”。
此事过后不久,王立庆因“实在受不了”,遂向市纪委信访办递交了举报材料。他称,自己在查处商秀云非法经营狂犬疫苗后,被她怀恨在心,家人遭到打击报复。女儿被打伤一事,经单位调解,事情已经过去了,但商秀云又反悔,继续闹事。
他在材料中呼吁:希望市纪委站出来为基层的纪检人员主持公道,解决基层纪检人员的痛苦。
王立庆回忆,当时市纪委信访办的同志很热情地接待了他。
淄博市纪委副书记孙兴贵告诉记者,王立庆多次到纪委上访,纪委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如果基层的纪检人员因为查处违法事件受到打击报复,这是严重的问题。”孙兴贵肯定地说。
市纪委把王立庆的举报材料转给市卫生局进行调查,纪委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也对情况进行了了解,“发现反映的问题属实”。
市纪委又派人去市公安局了解情况,公安人员表示,2001年的那起案件还没有过追诉期,可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市纪委要求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如果打击报复构成刑事责任,就要追究;如果不够成刑事责任,就按行政处理。孙兴贵说:“当时市纪委态度很明确。”
2004年12月23日和25日,王海琳和王立庆向警方详细地反映了情况,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伤害王海琳致轻伤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几天后,商秀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同时,公安部门将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孙兴贵表示,张店区人民法院就“案件如何处理”征求了市纪委的意见,得到的答复是,要依法处理,也不要过重处理。     判刑
2005年3月21日,因不服省公安厅的鉴定结果,商秀云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重新鉴定,获得同意。法院向王海琳发出举证通知,要求提供涉案的所有病历材料、CT片和X光片,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收到材料后,要求法院带王海琳前去做法医学查体。但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去鉴定”,法院则在5月19日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对此王立庆的解释是,他当时“发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他说,自己给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打过两次电话,从对方前后“截然不同的态度”中,他判断商秀云他们到了上海,因此才没有去作鉴定。商秀云坚称,自己根本没去上海。
记者提出想看看王海琳的相关资料,包括病历、CT片等,王立庆说:“我这里没有保存资料,都被拿走了。”
对于鉴定的矛盾之处,该案审判长槐彦生说,法院也看到了。“矛盾归矛盾,主要是根据省公安厅的鉴定。”他说。
2005年8月1日上午,商秀云被逮捕。当天下午,案件宣判。判决称:“因淄博市中心医院与省公安厅鉴定中心,对同一事实因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出现不同诊断结论实属正常,因鉴定结论法律效力更高,当以法医鉴定部门的结论为准。”
法官的声音不高,速度很快,曹铁军听起来有点吃力,“……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省公安厅法医鉴定结论有误的观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案件审理后期,商秀云觉得律师的态度“有点不正常”。
第二次开庭的前一天晚上,律师打来电话,说资料忘在检察院,要她重新准备一份拿给她。开完庭,律师又称资料放在律师事务所主任那里。商秀云最终没能要回这份材料。她有点生气,问律师:“您一开始信心十足,为什么变化这么大?”
“你得理解我,我压力很大。”商秀云记得律师这样回答。
记者想向该律师了解本案情况,她表示“得请示主任”。但此后4天里,不管是拨打手机还是发送短信,她一直没有回音。
王立庆对记者说:“商秀云走到现在,是她自己一步步走出来的,别人毫无办法。”
照片:发生冲突的小路已面目全非,商秀云站在那里激动地比划着。本报记者李斌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