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州技术职称任职条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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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人通〔 2007〕 194号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00七年十月十二日
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忠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以及特设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2.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3.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4. 高级专业技术特设岗分为一至七级,分别对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至七级。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5.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 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7. 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8.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 [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的。
(二)专业技术条件
9.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10. 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在三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可在四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1)在管理期内的省核心专家;
( 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4)在管理期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省重点专家;
( 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 1、 2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 1名;
( 6)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11. 竞争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1)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 2)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 3)博士点负责人;
( 4)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 1名;
( 5)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 6)任现职以来贡献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
12. 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13. 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可在七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等同奖项)第 1、 2名;
(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的;
(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14. 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在七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 1、 2名;
(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参与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15.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按现行国家何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四、直接聘用条件
16.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何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四级岗位直接聘入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7 .符合第 10款( 1)至( 5)项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四级岗位直接聘入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8. 副高职称,符合第 11款( 1)至( 5)项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第 13款( 1)至( 3)项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七级岗位任职十五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申报审批程序
19.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按岗位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州、地)、县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地)人事局、省属事业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0. 专业技术三、五、六级岗位。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按对应的岗位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州、地)、县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地)人事局、省属事业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六、其它
21. 本《意见》所涉及科技进步奖的“同等奖项”,由各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的规定对照有关奖项确定。
22.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和行业特点,制定高级岗位的具体标准,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23. 本《意见》中的“业绩突出”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等标准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24. 各类企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26.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意见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 10月 16日
州人通[2008]24号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凯里经济开发区人事局,州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 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条件  通知
黔东南州人事局              2008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160份
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州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级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
7、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首次竞聘时可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黔东南州级拔尖人才;
(2)黔东南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任现职以来,承担州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任现职以来,获得州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3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
(5)任现职以来,获得州级以上(含州级)荣誉称号的;
(6)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州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8、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市、区)拔尖人才;
(2)县(市、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任现职以来,承担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任现职以来,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3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
(5)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荣誉称号的;
(6)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担负起十级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10、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级岗位职责。
(2)任现职以来,取得过本部门或上级部门以上荣誉称号的。
11、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级岗位职责。
12、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大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三)中级岗位的直聘条件
13、符合七级岗位以上的学术和业绩条件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14、符合第7款(1)至第(5)项之二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15、中级职称,符合第7款(1)至第(5)项之一或符合第8款(1)至第(5)项之二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十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可竞聘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十级岗位任职七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可竞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申报审批程序
16、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按岗位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州人事局备案;州属事业单位报州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17、专业技术九、十级岗位,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按对应的岗位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州属事业单位报州直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五、其他
18、本《意见》所涉及科技进步奖的“同等奖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的规定对照有关奖项确定。
19、本《意见》中的“业绩突出”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等标准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20、本《意见》为指导性意见,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设置分级条件。
21、本《意见》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2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