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54:5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
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
民〔1988〕优字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区民政部门和一些革命残废人员来函来信反映,由于在乡残废抚恤标准的提高,少数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领取的救济费或退休费与职残废金之和低于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现领取40%救济费或退休费(含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困难补助)与在职残废金之和低于同一等级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的革命残废人员,可采取补差的办法,使其达到同一等级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的数额。所需经费由地方调剂解决。
二、在此通知下达之前,个别地区已将上述人员在职残废金改发在乡残废抚恤金或采取其他办法进行了补助,如其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可予以保留,不再变动。
三、领取40%救济费或领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享受的医疗等其他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日
198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1981年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1年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疗业务工作指导的通知》 1993年辽宁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86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1990年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4年民政部关于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是否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1999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 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荣军康复医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89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2001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1989年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1982年民政部《关于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应享受在乡残废怃恤金的复函》 2004年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1981年民政部优抚司《关于残废军人出国安家残废抚恤金如何发给问题的复函》 1990年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