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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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六大要点:
采取表扬教育还是批评教育,是幼儿教育的一个永远的论题。在某些情况下绝不纵容孩子,这是可以肯定的。要采取孩子易于接受的方法来教育孩子,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总结出以下六大要点,涉及到“心灵教育”的方方面面。记住这六大要点。可以使母亲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得心应手,取得良好的效果。
▲ 不要盯着孩子的缺点
如果能对孩子的优点给予很好的表扬和赞许,缺点就会自然消失。
▲ 关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每一个变化
不要认为孩子现在的表现已经定型。现在的表现,只是他们成长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他偿会不断地成长。
▲ 不要完美主义
有的家长给孩子设定了极高的标准,从一开始就要求孩子做到十全十美。对于孩子来说,很多事情都是人生的头一回,可能会做得不好;而在这么多做不好的可能中,孩子漂亮地完成了一件事,是多么了的了不起,家长一定要进行表扬。这样,家长也不会太在意那些做不好的的事情。
▲ 不要和别的孩子作比较
家长不要总拿自己的孩子和别的孩子作比较。自家的孩子只要按照自己的个性发展就非常令人满意了。每个孩子都有属于自己的个性,家长要相信,只要孩子能发展自己的特长,在自己专长的领域具有一技之长,就可以成长为这个领域的佼佼者。
▲ 不要把培养的学习能力作为教育的重心
学习能力固然是重要的,但如果一味地以此作为教育的重心会使整个教育出现倾斜。必须把对心灵的教育作为教育的重点,以培养孩子的EQ作为重点,重视心灵教育,学习能力自然会大大提高。
▲ 现在就是最好
不要盯着孩子的缺点不放,只要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长处,对他们小小的进步给以肯定和赞扬,就可以让那些缺点消失。家长越是努力想去纠正孩子的缺点,就越有可能适得其反,缺点会越固执地留在孩子身上。与其这样,不如把现在的孩子当做最好,肯定他的优点,表扬他的长处,孩子会自然地变得优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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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小常识
1)让小孩学会1岁6个月单独走路,1岁8个月学会单独上厕所;
2)2岁要学会穿内衣,培养良好的习惯;2岁6个月能单独吃饭,自己穿衣服;
3)2~3岁穿有鞋带的鞋,训练小孩复杂思考的能力;每天至少吃3种颜色的蔬菜, 训练孩子的统筹能力;
4)4岁要教育孩子学会自尊,自爱;
5)5岁要训练孩子的自重意识;
6)6岁要教育孩子团结,竞争的能力,强弱对比;
7)8-13岁要使孩子明白学习的目的.幼儿教育发展趋势:
自80年代以来,加强幼儿教育成为世界未来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许多国家把幼儿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基础,并依据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和保健学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尝试新的改革,以促进本国幼儿教育的发展。幼儿教育逐步被纳入义务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在幼儿教育的目标、制度、内容、方式和方法等方面,都出现一些新的趋势。了解并研究这些新的动向,将有助于我们借鉴别国的经验,促进本国幼儿教育的发展。现将80年代以来,尤其是90年代世界发达国家幼儿教育发展的一般趋势综述如下。 一、幼儿教育中心的转移
80年代以来,世界发达国家幼儿教育目标有一个明显的变化,那就是由"智育中心"向注重整体发展方向转变。60年代,美、日、苏等国在冷战和"知识爆炸"等因素的压力下,都以高、新、难等原则进行中小学课程改革,教学内容逐级下放。尤其是美国心理学家布鲁姆关于儿童早期智力发展的观点,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加强早期智力开发成为美、苏、日、德等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倾向于把早期教育误解为早期智力开发,导致"智育中心",忽视学前儿童社会性和情感的发展。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和人文主义教育观的复归,80年代以来,各国教育工作者都呼吁要纠偏。1985年6月在日本召开的"日、美、欧幼儿教育、保育会议"的中心内容,就是要求从"智育中心"转向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人们意识到,各育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社会和情感问题应被看成智能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新修定的《幼儿园教育要领》,明确地将人际关系、环境、表现列入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中,以纠正偏重智育的倾向,促使儿童在天真、活泼、幸福的气氛中得到良好的发展。美国幼儿教育界也普遍重视通过社会教育促进幼儿智力、社会交往能力、价值观和自我意识的发展。但是,智育中心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根本的解决。由于家长们望子成龙心切,社会也要求高层次的人才,成人仍对幼小的孩子寄予过高的期望。在儿童很小的时候,人们就对他们进行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如计算、阅读、体操、芭蕾、钢琴、健美、武术等方面的教育。这种单一的技能技巧训练有着明显的片面性,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无视儿童的兴趣,强制行事,过于正规和严格,给幼儿个性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各国教育专家认为,尊重。研究和了解幼儿的特点,提供适合他们发展的教育,仍然是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他们主张让儿童通过自然经验、社会交往和游戏等方式自发地、自主地去学习。二、尝试不分年级的教育
不分年级教育在世界发达国家已成为影响现行教育改革的一种重要潮流。1990年,法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初等教育3年制学习阶段改革计划的法令,进行打破传统的年级概念的改革尝试。其做法是:将2至11岁儿童的教育分为3个阶段,每个阶段一般由3个学年组成。每一个阶段称作初步学习阶段,包括幼儿学校的小班和中班,儿童年龄为2至5岁。第二阶段称作基础学习阶段,包括幼儿学校的大班和小学前2个年级,儿童年龄为5至8岁。第3个阶段称作深入学习阶段,包括小学后3个年级,学龄为8至11岁。 在美国,近年来人们对幼儿教育中的混合年龄组和小学低年级中的不分年级计划的潜在作用也倍感兴趣,如90年代肯塔基教育改革法和俄勒冈州迎接21世纪教育法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不分年级教育形式古已有之。到近代,年级制和班级授课制在推动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制度过于强调整齐划一,忽视儿童的个性差异,因而在19世纪末开始的欧美教育革新运动中就受到批评。 不分年级教育的指导思想的核心是重视儿童个体发展的差异性,允许超前和落后,使优秀学生和后进生都能获得有效发展。其次,不同年龄儿童混合在一起共同活动,通过社会交往,无论是年龄大的儿童还是年龄小的儿童,都能学到大量知识,并获得社会能力的发展。再次,不分年级的教育还促进了教师对儿童的因材施教,以及父母和教师之间相互联系的加强。最后,不分年级制有利于幼小衔接,使儿童从幼儿园教育自然地过渡到正规的学校教育。三、多形式和多功能的幼儿教育机构
各国幼儿教育事业在战后虽然有较大发展,但一般说来,正规的幼儿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和保育学校等仍难以满足社会上的各种不同需要。近年来,许多国家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学形式日益多样化和灵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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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盲点
1 、第一个方面从家庭、父母对孩子的关系,
老师对学生的要求。
无论是父母还是老师,
都是一贯主张对孩子严格要求,强调纪律性,
强调孩子听话、努力学习、刻苦学习。
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师生之间的关系一直到现在实际起作用
的还是管和被管的关系。
而在西方,父母之间、师生之间是一种平等尊重的关系。
孩子所处的小环境比中国孩子所处的小环境要宽松自由得多。
在西方,父母强调孩子顺其自然地发展,
学校老师和孩子平等和谐地相处。
2、第二个方面的差别,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从社会传统来看,我们中国是提倡集体主义的国家,
这种集体主义不是政治上的集体主义,
而是传统的。
日本、朝鲜和新加坡都是属于这种传统的集体主义国家。
中国强调共性的、同性的传统文化;
而西方强调个别文化、强调个性和区域性,认为每一个人是独立人,
完整的人,有价值的人。
打个比方:中国人愿意买一样的东西。
如经常会听到人说:“你的衣服在哪买的?挺好看,我也买一件。”
而西方商场里很少有一样的东西,住的房子也是不一样的,
没有两座房子是相同的。
3、强调每个人是集体的一份子,强调集体的荣誉感。
比如说家庭是一个集体,
那么每个家庭就希望自己的孩子为家里增光。
家长经常问孩子:“你今天做得怎么样?老师对你怎样评价的?
你是不是班上最好的孩子?”
我发现中国的小学生心里都非常明白的一件事就是班里谁是最好的,
谁是第二,谁是第三,谁是最差的。
在美国,老师不表扬每一个人,特别不当众批评某一个人。
美国的教育体制不允许老师当众羞辱孩子。
4、从德育角度。
我们今天的教育对孩子是不成功的。
毫不客气的说,道德沦丧。
认为西方教育制度很好。
人与人之间相互独立。
相互之间很“自私”,
公、私分明。我说的自私不是指损人的意思。
在西方的道德里面没有自私这种说法,
他们提倡诚实、公正,互相帮助。
他们认为爱护自己的东西是应该的,
在爱护自己东西的基础上爱护别人的东西;
不爱护公家的财务是违法的,
这是外国人从小对孩子灌输的思想。
中国人在这一点上做得不够,
所以导致有时公私不分,接纳外国的思想不适应,
西方人又不能接受中国的道德,导致中西方的差距很大。
认为在孩子进入大卖场式的公立学校之前,
孩子必须要有相当的知识和良好的个人习惯。
并不建议把孩子过早的进入寄读学校,
在没有完全培养孩子自给安全感之前,让孩子在父母身边久一些。
但是,千万不要过渡溺爱,你的孩子。
我送了4年的毕业生,要是从小过渡溺爱的孩子,
没有一个能上中等以上的高中。
不要帮孩子埋怨中国现行教育制度!
因为改变不了的现实,必须适应。
否则,害得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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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儿教育相关政策分析
1 幼儿教育办学体制
我国有关幼儿园办园体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按时间顺序):
1)1979年10月11日,党中央、国务院在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时指出“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
2)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19条中规定: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3)教育部在1983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够发达的国家,发展幼儿教育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事业、街道办园,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与此同时,要积极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发展幼儿教育,还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园。在县镇,可按单位办,也可以联合办或按系统办;在农村,可办独立建制的幼儿园,也可在有条件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可办常年性的,还可办季节性的。农村幼儿园(班)实行社(乡)办社(乡)管、队(村)办队(村)管;附设在小学的,也可实行队(村)办校管。”
4)1987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指出:“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业的性质,因此,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主要依靠部门、单位和集体、个人等方面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5)1988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意见》进一步认为:“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在地方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主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办。”
《意见》进一步强调:“幼儿园不仅有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以及由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举办的。”
6)《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第5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7)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
8)国务院在《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1994年7月3日发布)中进一步指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
9)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我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0)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在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出: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11)在1999年6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12)国务院在2001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 “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
13)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14)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内容有:(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2 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是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和幼儿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体和统一体。
我国有关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按时间顺序):
1)1985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省、市(地)、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1987年10月)中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3)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8年8月)中也强调指出:“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4)《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6条规定:“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5)《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中指出:“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
6)国务院在《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1994年)中进一步指出:
“深化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7)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中强调:
“继续完善基础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9) 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年3月)中指出: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
10)根据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11)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6条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10月)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的规定,教育部门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责主要有:
①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②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
③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
④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⑤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⑥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1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3月)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主管幼儿教育的职责主要有:
①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②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
③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④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⑤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
⑥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14)根据我国《教育法》(1995年3月)第15条 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1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10月)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的规定,各部门的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轻工、纺织、商业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幼儿食品、服装、鞋帽、文化教育用品、卫生生活用具和教具、玩具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1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3月)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各部门的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让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3 幼儿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
我国有关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政策与法律[3]?、法规依据主要有(按时间顺序):
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年5月)中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
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第23条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中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4)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
“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5)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