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弱势群体及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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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方面,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已经被经济结构多元化所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中国经济爆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也获得了持续提高(见表3~1)。
表3~1: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与生活状况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02)》第91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城镇劳动就业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等的改革,在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平均主义”等的同时,城乡居民亦从普遍贫穷的时代走向了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的时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致贫因素的影响力趋向强化。传统的以城乡孤寡老人、极端贫困人口、残疾人与灾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开始向部分离退休人员、失业及下岗职工家庭扩展。以民政部提供的2002年6月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为例,传统的“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老残幼)仅占5%,而特困职工、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却占到了95%。[1] 因此,新时期的社会弱势群体正在在结构上发生着重要变化,他们对社会保障有着急切的和有差异的需求。
3.2.1.城乡贫困人口
贫困人口是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组成部分,它一般因收入极低或无收入来源造成,包括传统的城镇“三无”人员、乡村“五保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乡村贫困线的贫困人口。这些人口由于缺乏收入来源,其生活往往处于极端贫困状态,通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才能维持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根据不同的口径综合估算,中国城镇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约2000-3000万人,乡村极端贫困人口约3000万人。[2] 城乡贫困人口构成了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
贫困人口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仅仅是基于最低营养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还有疾病医疗、子女教育及住房等方面的救助需求,他们需要一个相对综合的社会保障机制。
3.2.2.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失业、下岗人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情形下的失业人员并不一定构成弱势群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的目的主要不是将其作为弱势群体来保障,而是为了促进其尽快恢复就业(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转化表明了这种政策取向)。但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却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不仅整体上处于就业竞争的不利地位,而且事实上处于社会生活的不利地位,他们中的许多人客观上沦为社会弱势群体。根据国家民政部2002年6月底的统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达299.3万人,占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的15.5%;[3] 而下岗职工中的困难户虽然缺乏精确的统计,但相当一部分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拨则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下岗人员,并非完全是由个人的原因造成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援助才能维持最低或基本生活,中国政府在现阶段面向失业、下岗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既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结构调整而非本人完全原因导致的失业、下岗人员的一种政策补偿。透过表3~2和表3~3,可以了解中国的失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
表3~2:1994-2001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失业率表

资料来源:1986-1999年的城镇失业人数与失业率源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2001)》第488页;2000-2001年的资料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2)》第38页。
表3~3:1998-2001年全国企业下岗职工情况表

说明: (1)下岗职工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的一个特有名词,它是指失去工作岗位但仍与原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并接受企业再就业及其他服务的职工,根据中国政府的计划,下岗职工作为一个过渡性的名词,将在2003年完成其使命;与此同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亦自2001年起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2)本表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辑出版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整理,本年度"上年末结转下岗职工人数"与上年度"本年末实有下岗职工人数"统计结果不一致现象系照录原始资料。(3)本表中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本表中减少的下岗职工人数包括实现再就业人数、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人数。(4)根据劳动部编辑出版的《中国劳动年鉴》(1998)资料,1997年底全国国有企业分流及下岗职工人数总数为12741517人,报告期末分流人数为6398457人,年末下岗未就业人数为6343060人,录此数据以供参考。
资料来源:1998年的资料源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1999)第487-488页;1999年的资料源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2000)第639-640页;2000年的资料源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2001)678-679页。
从表3~2、表3~3可见,自1993年正式确定市场经济为中国经济改革目标模式以来,尤其是自1998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后,中国的失业、下岗人员群体规模庞大。
3.2.3.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根据1987年的全面普查,全国残障人口共有5164万人,1992年为5600万人,[4] 残障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近10年来,导致残疾的原因更加复杂,尤其是在乡村工业化进程中,后天致残的现象趋向恶化,竞争激烈导致的精神疾患者明显增加。即使以5%计,中国的残障人口亦达6000多万人。这一群体与健康人相比,在就业与生活中无疑处于不利的或者弱势的地位。
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有着差异,如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等等。
3.2.4.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
中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每年不同程度地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者达2亿多人次,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意外事故受害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遭遇不同灾难事件的人中,约有20%左右的受灾居民抵御灾害的能力很弱,如果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援助,贫者会因灾愈贫,即使所谓小康或中产阶层人士也可能难以很快摆脱困境。因此,全国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困境的城乡居民约有4000-5000万人。当然,受灾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主要是灾害紧急救助机制。
3.2.5.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5] 农民工的农村户口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拥有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所排斥;同时亦形成了与传统的、真正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这种被排斥、被隔阂的状态决定了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据农业部统计,2001年中国有7800万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6.3%;在农民工所事职业中,80%的人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6] 这表明农民工不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庞大社会群体,而且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等。近几年不断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以及许多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或生活贫困的境地,反映了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社会保障有着多方面的客观需求。
3.2.6.老龄与高龄人口
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老龄化还同时伴随着高龄化现象。在现实中,除乡村老年人外,城市中的一部分老龄、高龄人口亦因养老金水平低或不能按照足额领取、子女不在身边或身体疾病等原因而存在着生活困难,处于需要社会援助才能正常生活的状态,这一部分困难者亦可以归入到弱势群体中。
3.6.值得考虑的政策取向
从前述分析中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便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对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却还未最终确立并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还处于选择之中,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是一个残缺的、有漏洞的安全网。因此,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任务,就是在通盘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市场经济及社会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的条件下,迅速健全、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3.6.1.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
从现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内容及保障效果出发,面向城市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它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条件下,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在全国城镇构建一个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3.6.1.1.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面向城乡贫困人口并以确保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为目标,它承担着解除贫困人口生存危机的责任。在城市,可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但应在坚持维护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取消“虚拟收入”;还应当建立一个有效的家计调查系统,居民受助的标准不仅应以当期收入状况为条件,而且应当考虑其资产及其他收益状况,以便在确保有需要者获得援助的同时杜绝不符合条件者分享;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程序,明确贫困居民申请救助的法定权益,在严格监管中维护受助者的尊严与体面。
3.6.1.2.尽快确立城市公共房屋政策
针对贫困人口居住条件恶劣的现实,在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并引导居民购房的同时,政府应当建设公共房屋,帮助贫困居民改善其居住条件。目前部分城市推出的廉租房政策应当作为全国性的公共房屋政策出台,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在制定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时,应当坚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低标准和统一人均住房面积(每一城市的公共房屋分配标准均应统一),不能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实物分房等级制,以便既保证满足住房条件极端困难的低收入居民能够获得有限的住房保障,同时使其他居民自愿放弃这种待遇。
3.6.1.3.建立城市贫困人口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贫困人口的疾病医疗是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疾病不仅使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更加恶化乃至陷入绝望境地,而且容易使一般城乡居民陷入贫困之中。因此,建立一个面向贫困人口的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既是缓解其生活压力的必要举措,也是社会发展进步与社会公平的基本内容。当然,在选择型的医疗保险制度下,面向贫困人口的疾病医疗救助的目标只能是减轻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而不可能是免费医疗。
3.6.1.4.其他相关援助措施
在义务教育还未能真正成为免费教育的条件下,基于部分贫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因贫失学的现实,政府有必要制定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的政策,并通过这一政策实现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目标。
针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还有必要建立紧急救助机制。
通过前述制度安排和上述政策措施,即可以构建一个完整的最低保障网。
3.6.2.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社会保险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力争再经过一届政府任期的努力,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
3.6.2.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这种模式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其探索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一蹴而就,统账结合的方式还需要完善,而加上历史包袱重、就业方式变化大的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在遭遇挑战,目前还面临着扩大覆盖面难度剧增、资金压力持续增大的困难。因此,我们主张:一是划清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对历史责任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化解,以免危及新制度的安全;二是在此基础上降低缴费率,将统筹层次迅速提升到以省级为本位;三是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宜放在构建制度平台上,国家可以逐步将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前者将逐渐成为全体国民共享养老保障的制度平台,在这一平台基础上,现阶段很难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元化,从而可以考虑多元化的养老制度安排,[23] 以适应就业结构、就业方式的发展变化。
失业保险几乎是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并进的又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已经从1986年的制度象征发展到现阶段的有效制度安排,覆盖劳动者已逾一亿,但同样面临着完善的必要。一方面,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这一制度面临着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应当开辟新的资金供应渠道而不能将结构调整带来的高失业率风险由正常的失业保险基金来承担;另一方面,鉴于中国劳动力资源在相当长时期内均属严重过剩,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劳动力(尤其是乡村劳动力)转移所带来的就业压力,现行失业保险应当强化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包括:一是适当收缩覆盖对象范围,以适应各种非正规就业的发展;二是强化失业保险的培训功能;三是应当强化就业服务系统等。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强化,将使这一制度在维护失业工人利益的同时,由消极干预转向积极干预,其效能将因此而大幅度提升。
3.6.2.2.从速确立并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
从层出不穷的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职业病群体(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83%的乡镇企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其中60%的企业没有配备任何保护措施;[24] 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伤事件和职业病危害也非常惊人,中国的职业病发病率还在持续上升),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表明了工作伤害与职业病已经构成现阶段工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重大风险,这种风险不仅直接损害着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亦往往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庭陷入难以自拨的生活困境,因此,在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已经退出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多数单位未执行原有的工伤保障政策的同时,针对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中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险项目优先得到确立,急切需要尽快确立农民工及能够覆盖所有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政府在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制度设计和依法强制推行。
3.6.2.3.尽快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计划经济时代,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几乎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网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打破了传统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到2001年底还只覆盖728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5471万人,离退休人员1815万人),[25] 占城镇人口还不到20%。在这种背景下,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的重大因素和导致新的贫困的重大致因。因此,应当尽快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值得考虑的深化改革措施包括:一是在医疗保险政策中真正注入福利公平原则,取消按人身份确定等级待遇的旧规定,在发展私立医院和私人医生的条件下促使部分高收入群体自愿放弃医疗保险待遇,以便让更多有需要者享受医疗保障;二是坚定不移地实行医疗保险、医疗(医院)体制、医药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在割断医疗方借医谋利的利益链条的同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以便实现公共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对药品供应进行计划调控;三是在医疗保险改革中摒弃片面的效率观念,应当以全民健康保障作为长远目标来确实,在现阶段可以采取多元化的制度安排,以适应不同群体的疾病医疗保障需要。
3.6.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
在中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责任共担的原则已经得到确立,但利益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的模糊状态已经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完善责任共担机制已经构成了现阶段推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完善的必要条件。
3.6.3.1.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
毫无疑问,政府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体现在推动社会保障立法、监管社会保障运行等方面,尤其直接、具体地体现在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上。尽管国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不断扩张社会保障支出比重,但这种投入还不是一种固定拨款的机制。鉴于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形势严峻,我们认为,国家不仅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而且宜在“十五”期间落实20%的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
与此同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从近几年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持续大幅度扩张而地方政府仍然缺位或半缺位的现象出发,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摒弃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促进就业和保护弱势群体身上,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的公共职责所系。
3.6.3.2.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
企业缴费是支撑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但目前的企业缴费率不仅极不公平,而且畸高,构成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因素和企业竞争力的损害因素。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例,一方面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负担沉重而未参加的企业却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另一方面由于历史负担的不同,各地企业的负担亦极不平等,深圳企业的缴费率仅为工资总额的6%、北京为19%、沈阳等老工业基地却高达24%以上,高低之间相差竟达18个百分点。[26] 因此,应当尽快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
在这方面,我们主张,在划清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的条件下,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总费率宜控制在工资总额的30%以内,住房公积金宜纳入工资范畴。同时,鼓励但不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机制。
在控制企业责任的前提下,应当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量提高政府财政负担的比重和个人负担的比重,或者在支出剧增的现阶段采取发行长期国债的办法来弥补,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力并实现就业增长。
3.6.3.3.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
增强国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和个人责任,既是世界社会保障改革潮流,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是必须的举措,目前需要落实的措施包括:一是规范工资统计范畴,根据实际工资收入征收各项应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杜绝瞒报、漏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年轻的劳动者分担起中老年职工的部分责任;三是在维护孤老残幼等极端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的同时,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
此外,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藉此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
3.6.3.4.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
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扩大彩票发行规模,并积极、稳妥地尝试赛马之类的博彩业,同时用税收优惠的政策来调动各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捐献的积极性。这种非强制性的筹资方式将能够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它们是补充政府、企业、个人直接负担能力不足的重要且有益的补充,值得政府考虑与充分运用。
例如, 慈善事业在国外的发展有很长的历史,并在许多国家及中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十分发达,它们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作用十分突出,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但在中国大陆却还未引起足够重视。虽然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中华慈善总会开展的扶危济困活动、中国扶贫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扶贫事业等已经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但所起作用仍然十分有限。因此,我们主张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国家应当对慈善事业进行合理定位,将其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道德文明建设、完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事业来发展;同时,从速制订相应的财税政策如制订遗产税法和社会捐献方面的免税规则,对个人所得税严格执行累进税率制,将能够促使高收入阶层尤其是先富阶层关心并热心慈善事业。
3.6.3.5.尽快分化历史责任
基于中老年职工老年保障的历史责任已经成为困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重大因素,国家应当找到分化历史责任的途径。在对历史责任进行合理测算的条件下,一方面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股减持来筹集相应的资金,另一方面还应当发行长期国债来消化这种历史责任。前者体现的是国有资产存量对中老年职工老年保障的责任,后者则是利用未来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增量消化历史责任,同时也是年轻一代职工对中老年职工历史责任的分担。现阶段社会保障(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遭遇的困境表明,对历史责任与其继续模糊化而心中无底、无所适从,不如合理界定、清晰测算、合理化解。对历史责任的处理,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保障制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3.6.4.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一个人口数量达1亿多的规模群体,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与流动性较弱的传统型正规就业者在社会保障需求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流动人口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才能逐渐有效地保障这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27] 我们主张: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包括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对于养老保险,则可以先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或单位的流动人口,正式纳入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口,则有必要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来设计相关方案供其选择,并作为全国性政策出台。
3.6.5.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略,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失误。[28]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化和农村居民地位的相对弱势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与社会风险的累积。因此,我们认为,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我们的原则建议包括:以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并促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为基础,以互助合作为原则构建新型的乡村医疗保障体系,以农村计划生育户夫妇为突破口构建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为基础逐步发展乡村福利事业。在对待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摒弃包袱论等偏见,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乡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应有十分清醒的认识,政府同样应当担负起建设乡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适度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郑功成)
注 释
[1] 张瑞等:城市低保的历史进程,《中国社会报》,2002年7月20日第二版。
[2] 郑功成:中国的贫困问题与NGO扶贫的发展,《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7期。
[3] 张瑞等:城市低保的历史进程,《中国社会报》,2002年7月20日第二版。
[4] 正言、爱民,天地人心,《新华文摘》,1992年第10期。
[5] 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8期。
[6] 去年百分之十六点三的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光明日报》,2002年2月28日。
[23] 郑功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跨世纪的改革思考,《中国软科学》,2000年第3期。
[24] 六成企业没有保护措施,我国职业病发病率上升,《北京晚报》,2001―11―2。
[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编:《中国社会保险年鉴(2002)》,第7页。
[26] 郑功成:加入WTO与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第39页。
[27] 薛小和:分层分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郑功成教授,《经济日报》,2001―11―29;参见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8期,第22-24页。
[28] 郑功成: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年的若干反思,《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12月1日。
中国网 20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