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媒体善用媒体提高舆情处置能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21:49
蓝向东
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传播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每个人的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当前,检察机关在巩固传统媒体舆论阵地的同时,应重视对新兴媒体的运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网络舆情应对和处置能力。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应善待媒体善用媒体
舆情应对和处置能力是中央提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和加强的一项基本能力。
2009年,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西、重庆检察机关调研时指出,要强化涉检网络舆情的掌握和应对引导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接受舆论监督,努力使网络舆情成为促进科学决策、改进检察工作的助推力量。
根据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安排,笔者参加了政法系统理论中心组学习,并于日前参加了“北京市领导干部新兴媒体与舆论引导专题研讨班”,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接受了为期一周的培训。在学习培训期间,对若干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网络事件应急处置问题作了一些思考研究。
通过这些学习培训和研究,笔者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如果仅限于对新兴媒体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了解一点,仅限于对网络舆情应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一点,仅限于对舆情危机采取堵、删、躲、瞒、拒、拖等被动处理方式,是远远实现不了危机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特别是通过分组讨论,以及分别扮演新闻发言人和记者两个角色,对媒体记者报道公司交易内幕遭网上通缉、山东济宁弃婴事件、湖北武汉长江大桥10年维修24次引质疑以及京藏高速公路大堵车等四个舆论焦点,进行情景模拟新闻发布会的实战演练,笔者切身体会到作为领导干部善待媒体和善用媒体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提高舆情应对和处置能力,一是必须了解当前新兴媒体的发展趋势及规律;二是必须把握危机管理的一般规律与原则;三是必须掌握运用新兴媒体服务公众、推进和改进工作的基本方法与手段。其中舆情危机管理的以下九条“黄金定律”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第一时间反应原则,以我为主发布信息原则,连续发布信息原则,如实发布信息原则,有效牵引舆情关注焦点和方向原则,主动设置议程原则,主动透明发布排除流言扩散原则,重视“舆论领袖”和重点人群原则,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相结合原则。
有必要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十分重视通过查办案件、法制宣传、检务公开等方式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形象。但是,检察机关对公共关系的研究较为欠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悉度和满意度还有待提高。通过百度搜索,笔者仅发现两篇有关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署名研究文章。目前,尽管在各级检察机关的政工部门设有专人负责对外宣传工作,但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公共关系部门。检察机关对于组织形象的设计、组织理念、工作价值的传播等方面还缺乏总体的策划和实施措施。
在公共关系的建设方面,香港廉政公署和大陆公安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内设三个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公共关系处。公共关系处的法定职责为“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祸害及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以提高市民对反贪工作的认识;通过大众传媒,宣扬肃贪倡廉的信息;通过教师、学校、教育机构宣扬正面价值观;与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直接联系,推行倡廉教育工作;与内地反贪机关保持联络与交流;接受贪污举报和查询等。近些年来,我国的公安机关已越来越重视公共关系建设。据媒体报道,《警察公共关系教程》已纳入全国公安民警三个必训统编教材。北京市公安局高调成立公共关系领导小组,并开始对全市民警进行公关培训。自2004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率先成立“公共关系处”以来,目前全国有13家公安机关设立了旨在拉近警民关系的警察公共关系科(处)。
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检察机关提高舆情处置能力的基础课、必修课。十分有必要将公共关系建设纳入到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的危机公关等问题,应深入研究,积极探索,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舆情引导机制
据有关方面统计,在已经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与法律诉求相关。因此,一旦出现涉及公民权利的网络事件,司法机关往往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必须作出积极的回应。最近几年,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至基层检察院,越来越重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舆情引导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有必要建立“统分结合,以统为主”的检察舆情管理一体化工作格局。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舆情引导基本采取属地责任原则,上级院主要担任干预者和指导者的角色,虽有统有分,但基本上以分为主。这种工作模式从表面上看责任明确,但从舆情引导上看,既不经济,也不高效。主要原因:一是基层缺乏应对舆情的经验,二是由本单位发布信息缺乏权威性,三是由于趋利避害的原因往往过多考虑本单位的利益而使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笔者认为,鉴于新兴媒体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舆论引导权威性、及时性及技术性要求之高,已远非基层检察院所能单独应对,建议建立舆情管理一体化工作格局。还以北京为例,在目前市检察院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监测的基础上,一旦出现舆情危机,应由市检察院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对舆情危机进行预警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动员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协助、指导直接责任单位做好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市检察院直接面对媒体进行引导。
其次,有必要聘请舆情危机管理顾问。舆情危机管理是一门科学,需要由专业人士根据信息传播、舆情发展的规律对舆情危机进行管理。检察机关虽然不乏法律业务管理人才甚至是专家,但在处理舆情危机方面不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而且缺乏实践经验。因此,为了能够妥善、及时地处理舆情危机,检察机关有必要聘请专业人士作为顾问。
第三,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新闻发言人工作。检察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工作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一是规范专业培训,除了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外,尤其需要进行新闻发布等实战训练,切实把握与媒体打交道的一般规律、技巧以及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二是规范工作流程,严格遵守舆情危机管理的基本原则;三是规范与媒体沟通联系的相关制度。
第四,有必要依托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舆情引导。检察机关的内部网和外部网,在发布检察新闻、检务公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而言,其影响力还十分有限。而微博是与公众建立持续沟通的通道,业已成为组织或个体形象塑造的窗口、危机处理的平台,以及信息平衡的手段。目前,广州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微博,且“粉丝”已达数十万人,社会影响颇大。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自己的微博,一方面通过日常信息沟通,保持与公众相互信赖的联系,维持检察机关良好的公众形象,另一方面,一旦出现舆情危机,检察机关可以及时通过微博发布信息,实现对舆情的引导。
总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坚持利用传统传媒推进检务公开、深化检察监督、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公众支持的同时,不能无视新兴媒体的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和机遇,须与时俱进,大胆实践,实现检察工作发展和满足公众诉求的双赢。
(作者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