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辽宁省驻军拥政爱民工作苦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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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驻军拥政爱民工作苦干规定
为继承和发扬我军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政爱民工作,按照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实现双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依据军委、总部和沈阳军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驻辽宁省各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做好拥政爱民工作,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长期战略任务,各级党委要加强拥政爱民工作的领导,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到加强部队全面建设上来。驻军、武警各部队要从政治上、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上、从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上,充分认识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性。
第二条  要经常对全体官兵进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教育。要重点进行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教育、传统教育、尊重地方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教育,定期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驻少数民族地区部队要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
要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的经常性教育之中,与年度政治教育任务一并研究安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讲评、有总结,每年教育不少于四次。要利用重大节日和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开展教育,增强教育的时效性。通过教育,牢固树立爱人民、学人民、为人民的思想,不断促进军民团结、民族团结。
第三条  驻军、武警各部队要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作为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原则。要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部队的重大活动,如演习、野营拉练、实弹射击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争得地方政府支持。
第四条  积极参加军民共建活动。驻军、武警各部队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要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原则。发挥我军政治优势,在培养“四有”新人上下功夫,基层单位不能自选共建点,要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由旅(团)统一确定,共建对象主要是乡镇街道、学校、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社会公益场所等基层单位,要下功夫抓好一批创建活动的示范点。
第五条  积极参加重点工程建设。各部队要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发挥突击力强和专业技术的优势,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重点工程建设。师、旅。团单位每年都要集中力量参加一至两项重点工程,多为驻地群众办实事、好事。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要充分发挥科技优势支援地方的经济建设。省军区系统要主动协调有关单位搞好规划。
第六条  大力开展扶贫帮困工作。认真落实总政《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扶贫工作的意见)和沈阳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扶贫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驻贫困地区的团以上单位要制定扶贫规划,建立扶贫点,通过团营包村、连排包户的扶贫形式,配合地方政府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百入手,深入开展帮困助民活动。通过举办文化夜校和各种科技培训班,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步伐。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  积极支援“希望工程”。驻军、武警各部队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帮助解决驻地失学儿童的入学问题,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力帮助学校建立学习室、阅览’室,解决文化、体育教学器材少等方亩的困难。要选派优秀干部、战士到驻地学校当校外辅导员,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军训、国防教育、学雷锋等活动。
第八条  积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遇到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主动配合地方搞好巡逻、执勤、警卫等工作,确保驻地安全。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驻军、武警各部队要按上级的有关部署和本部队的作战预案,担负起对驻地党委、政府和其它重要目标的保卫工作,确保首脑机关的安全。
第九条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抢险救灾的各种应急方案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有灾情,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按照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钩统一指挥和部署,发扬我军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积极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灾情过后,要组织人员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第十条  参加地方公益事业建设。各部队、机关、院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每年要组织官兵参加义务植树和城区的环境卫生清洁活动,为创建“全国卫生城”多做贡献。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医务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农村开展医疗助民活动,为群众防病治病。
第十一条  积极做好军官家属下岗再就业安置工作。各部队要把军官家属再就业作为支持改革,稳定部队和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在配合地方做好安置工作的同时,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办好政策允许的家属企业和服务项目,尽量多安排军官家属就业,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要教育军官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引导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走多渠道就业路子。省军区系统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和驻军的联系,协调做好军官家属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营连要建立学雷锋活动小组,为驻地军烈属、孤寡老人和伤残军人,开展各种形式的为民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按照“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认真组织官兵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对一些大的双拥活动部队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要把双拥工作的重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抓法规建设上。
第十四条  各部队要经常组织官兵学习《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军队的条令条例,教育引导官兵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群众纪律。要坚持走访制度。各单位要利用“八一”、春节、老兵退伍前和驻训等时机,主动到交警、公安、民政等地方有关单位进行走访,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群众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条令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妥善处理军(警)民纠纷。各级领导要站在、维护稳定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高度,妥善解决军(警)民的矛盾,一旦发生军(警)民纠纷,主要领导要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措施坚决控制事态发展,并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共同组织调查,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驻各市、县(区)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在上级党委、机关和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或沈阳军区指定的驻军牵头单位协调。牵头单位要主动向驻地党委、政府、驻军汇报双拥工作,通报有关情况,搞好军地之间的协调。
第十七条驻军、武警各部队每年年底都要向双拥办通报一次拥政爱民情况。执行重大任务后,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拥政爱民工作和执行群众纪律情况。
第十八条驻军、武警各部队要积极参加军地联席会,认真了解掌握拥政爱民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拥政爱民形势分析会,研究加强工作的措施,年终进行检查总结,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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