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诸子继承制与资本原始积累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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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应分为爵位继承、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三种,不能混为一谈,其中封建财产继承制是诸子平均继承制。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的最主要的、最深层的也是最直接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  封建社会  诸子继承  财产平均  资本原始积累
中国封建财产继承制是诸子继承制还是嫡长子继承制,或是幼子继承制?史学界论及不多,并且没有把爵位继承、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分别开来,在众多的工具书和教科书中,都把三者混为一谈。笔者认为中国封建财产继承制是诸子继承制,并且是平均继承。这种继承制造成了财富的不断细化,以致资本原始积累始终不能实现,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财产继承制度
从现在的资料看,中国封建财产继承制在秦时就比较稳定,但是秦朝有关财产继承的直接资料不多,只能靠一些间接材料去推断。《法律答问》关于“家罪”的解释是我们唯一能找到的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条文:“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谓家罪;(1)结合秦孝公三年颁布的分户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2)”“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3)以及《汉书》的记载,“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贫家子壮则入赘(4)”等材料,就可以推断出秦的财产继承制的内容。其一,幼子有继承权,因为成年儿子不能与父亲同户,那么留在父亲身边的必定是幼子,“子”杀伤“父”的“臣妾”“畜产”并“盗之”,官府都不认为犯法,那么就肯定了这个与父同户的幼子的财产继承权;其二,诸子都有继承权,因为要分户,儿子们就必须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作基础,并且只能从原家庭中获得,这就意味着分割财产。
汉朝开始,财产继承制的史实就比较丰富了。汉文帝时陆贾“以好畤田地善,往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5)”贾谊传说中说到:“借父  钼虑有德色,毋取其帚,立而谇语。(6)”陆贾是太中大夫,当然不会执法犯法,把千金均分给儿子们是合法的;儿子借父亲的农具父亲一脸不高兴,而母亲借儿子的扫帚,儿女也要说闲话;这二条材料可以表明西汉的财产继承制。
东汉薛包在父母丧期后,因“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7),”薛包在分家时多方谦让,史所褒扬,那么法律也是肯定的。还有一个判例也能说明东汉时的继承制,“后汉钟离意,为会稽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备得田四十顷。并死,岁饥,常稍以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并儿长大,讼常。掾史皆言:”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意独议曰:“常身为伯父,当抚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狭奸诈,贪利忘义。请夺其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8)。”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财产继承制并没有质的变化,“魏世以来,唯有庐渊兄弟及播昆季,当世莫逮焉(指几代同堂,引者注),……又顾毕吾兄弟,无不同居异财,汝等眼见,非为虚假,如闻汝等兄弟时有别斋独食,此又不如吾等一世也(9)。”“植虽自州,送禄奉母及赡诸兄弟,而各别资财,同居异食,一门数灶(10),”西晋石苞“临终分财物与诸子(11)”。
到了隋唐宋时,关于财产继承制就有了明确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北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者,别与聘财(12)。”“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13)。”野史记载:“父祖高年,怠于营干者,多将财产,均给子孙(14)”。至于案例俯拾皆是。
“孙长卿知和州,民有诉弟为人所杀者,察其言不情,乃问:‘汝几等户’曰:‘上等也’。‘汝家几个人?’曰:‘唯一弟与妻子耳。’长卿曰:‘杀弟者,兄也。岂将并有其赀乎?’按之,果然(15)。”
“大观间,有曾谔朝议者,知越州暨县,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养之。年十六,富民亡。子与母谋,以还其仆。后数年,所生与嫡母皆死,乃归持服,且讼分财,累年不决。监司委谔推治,历讯不能。因索本邑户版,验其丁齿,而富民尝以幼子注籍,逐许其份(16)。
“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时,有兄弟分财者,弟弱,所得田下,诉不均。诘其兄,曰:‘均矣’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兄诉于州,州守笑曰:‘此张泳尚书断狱法也,岂彼所闻异乎(17)?’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诸子继承制的合法性。
至于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在唐以前,没有法律的保证,但习俗以嫁妆的形式参与继承,其数额多少视父兄意志为定。西汉卓文君夜奔相如,其父“卓王孙大恕曰:‘女不材,我不忍杀,一钱不分也’……昆弟诸公更谓王孙曰:‘有一男二女,所不足者非财也,……奈何相辱如此’”因而卓王孙还是“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嫁时衣服财物”,至司马相如为中郎将时,卓王孙“自以得使女尚司马长卿晚,乃厚分其财,与男等(18)。”李唐时代女子的继承权有明确规定,“诸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19)。”明清时女子继承权没明确规定,但习俗实质上与唐宋同。
分析财产的一般原则是诸子平均继承,上面的许多材料就可以说明,《太平御览》记载这样一件事,汉成帝时民间有兄弟三人分财,不但“田业生赀,平均如一”就连堂前的紫荆树也破为三,人各一份(20)。
为了处理某种特殊情况,不平均分割财产也是合法的。汉时“沛郡有富家公,訾二千余万,小妇子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恐其争利,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悉以财与女,但遗一剑与儿。”(21)处理这种特殊情况的原则是:其一,确系原所有人者的意志,其二,有明确的书面遗嘱。唐律也肯定了这种遗嘱继承的合法性:“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22)可以执行。
财产继承的形式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有所变化,秦以前,强调分门立户,那么原庭的财产就必定分二次继承。父母生时一次,父母去时一次;汉武帝以后,儒家的“亲亲、尊尊”思想影响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别户而居认为是有违礼制,所以就转为在父母身后分割财产,到唐宋时,这种提倡就上升到了法律的地步,唐制:“诸祖父母、父在子孙别籍者,徒三年(23),”宋制:“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而居,”“察民有父母在别籍异财者论死(24)。”这当然是为了维护家长的权威。朱明时上律作了修改,“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异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弟兄别户籍,分财异居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者亲告乃坐(25)”当然这条法律和风俗能否得到普遍一致的遵从是值得怀疑的,“察孝廉,父别居(26)”之事有,士大夫父母在兄弟异居之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27)。”当然这种情况是时俗鄙视的,相反如果不仅不在父母时分割财产,而且父母身后亦不分割财产,而以整体方式继承,那么就会得到社会的赞誉,如樊重家“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教,常若公家(28),”工匠仇福“累世同居,州里称其慈孝焉(29),”魏霸“少丧亲,兄弟同居,州里慕其雍和(30)。”同居者财产共同使用,宋初李昉“子孙数世,二百余口,犹同居共财,园邸舍所收及官者俸禄,计口月给饭饼,……分命弟子常其事(31)。”《红楼梦》也反映了这种财产处理方式。
至此,可肯定中国封建社会财产继承制是诸子平均继承制。
二、财产诸子继承制对资本原始积累的破坏
诸子继承制意味着财产的分割,“多兄弟者分浸微(32)。”而这种诸子继承制和一夫多妻制相结合,使财产细化现象更加严重。
一夫多妻制在秦以前就存在,据考古学证明,殷高宗蓄妾达四十六人,《礼记·曲礼》说:“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有妻、有妾,”“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妻妾虽有尊卑界限,但婚姻对象是同一个男子。妻妾的数量视“夫”的尊卑贫富而定,秦始皇后宫佳丽粉黛数千,有三十六年不得幸者,《汉书》记载:“诸侯之妻或至数百人(33)”,富贵之家妻妾成群,司空见惯,那么儿孙满堂也是必然的了,分割财产者自然也满堂。一般老百姓如果能勉强娶妾,也为的是人丁兴旺。这样社会上即使偶然出现富有之家,但经过几次分割,大部分将变成贫民,所以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过几世都是豪富的家族,豪富者大都是昙花一现。
财产细化对中国封建经济有什么影响?诸子继承财产,创造多个小家庭,这为繁荣自然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带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早中期繁荣。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这种繁荣的最高程度是家给人足或略有富余,并且这种富余是暂时的,经过分割就会消失,很难经过几世积累成为豪族。这种小家庭虽然解决了温饱问题,但不可能积累一笔财富去扩大再生产,或从事工商业,只能永远重复那种小规模的简单劳作。这样就不会很少有大资产者,也不会出现大规模的作坊和商铺。可是资本主义要取代封建主义,就必须有巨大的资本积累,“资本主义的生产,又是以资本及劳动力已经有较大量存在于商品生产者手中为前提(34)。”因此中国虽曾出现大量流民可供工商业使用,但遗憾的是,中国中世纪的工商业不能消化这些劳动力。中国只有劳动力的积累,而没有资本的积累。因此诸子继承制虽然造成了小农经济的繁荣,却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延缓了中国的封建社会。
当然,因为诸子继承制形式的多样化和某些特殊的原因,造成了某些时候零星的巨额财产拥有者,所以中国封建社会毕竞出现了某些大商人、大作坊主;也因为诸子继承财产,所以小财主还是广泛存在的,也因此,小商品生产者也是存在的;并且随着生产力的缓慢发展,商品经济的增长也是肯定的,只不过是速度很慢罢了,“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35)。”但是由於世界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它的巨大的掠夺性不可能让中国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社会。
我们还可以照西方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而得到本文的佐证。西欧封建化比中国晚近千年,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速度比我们快得多,完成了资本主义化。原因之一是他们实行的财产嫡长子继承制,因而财产就集中地传给嫡长子,这样长子就有资金去经办工商业,这种经营活动不断增大财富的总额,那么资本原始积累的道路就宽广了。同时幼们因为没有财富继承,就不得不外出谋生,因而劳动力的积累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就成熟并日益完善。
注释:
(1)《睡虎地秦墓竹筒》P197—198。
(2)《史记·商君列传》。
(3)(18)《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4)《汉书·贾谊传》。
(5)《汉书·陆贾传》。
(6)《元典章》卷十九。
(7)《后汉书·薛包传》。
(8)《通典·法门·决断》卷六三九。
(9)《魏书·扬播传》。
(10)《魏书·裴叔业传》。
(11)《晋书·石苞传》。
(12)、(19)文《唐令拾遗》P245。
(13)、(22)、(24)《宋刑统》卷12。
(14)、(32)袁采《家范·处已》。
(15)《宋史·孙长卿传》卷三三一。
(16)郑克《折狱龟鉴》。
(17)曾肇《典阜集·王延禧朝议墓志》。
(20)《太平御史览》卷421。
(21)《太平广记》卷639
(23)《唐律疏议》卷12。
(25)《大明律·户律》。
(26)《抱扑子·审势》。
(27)《宋书·孝武记》。
(28)《后汉书·樊宏传》。
(29)《隶释·咸阳灵台碑阴》。
(30)《后汉书·魏霸传》。
(31)《宋史·李昉传》。
(33)《汉书·禹贡传》。
(34)《资本论》第一卷P901。
(35)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
原文发表在《怀化师专学报》199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