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自治组织还是“政府的一只脚”?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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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这是继2000年中办、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后,又一次就城市社区建设发布文件。针对长期困扰居委会工作的经费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据11月10日《新京报》)
城市社区居委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委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并将居委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有必要性。但有些问题也不能忽视——
首先是财政的负担及行政的成本问题。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共有社区居委会84689个。而去年的全国城镇家庭人均总收入为18858元。假如每个居委会的平均工作人员为7人(《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为5至9人),一年的工资费用就超过100亿元,这还不包括工作经费和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经费。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政府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25.7%,是世界各国政府行政费用占国家财政支出比例最高的国家。如果居委会经费再纳入财政预算,我国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将进一步加码。
更重要的是,吃上财政饭的居委会听谁的?俗话说:“端谁的碗,服谁管”。既然拿了政府发的工资,居委会不听政府的话肯定不行,甚至居委会的人事都要由政府来安排。可是,居委会是一个基层群众自治性的组织,就像是农村的村委会一样。《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府只能“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那么,当社区居民的意见与政府的意见出现分歧的时候,居委会站在哪一边呢?
最初的居委会,在性质上是非常纯粹的群众自治组织,自行筹款,自己组织人员,它甚至可以代表居民利益跟政府谈判。但几经演变,居委会的自治色彩渐渐模糊和淡化,与之相适应的就是经费来源的变化。根据1989年通过的《居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委会的经费主要由“政府规定并拨付”。也就是说,至少20年来居委会的经费一直都是由政府负担的,只不过没有明确地纳入财政预算而已。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拿着政府工资,又要实现自治,是行不通的。现在的居委会虽然名义上还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际上早已成为“ 政府的一只脚”。而这种倾向并不符合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方向——党的十七大报告史无前例地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并把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大支柱之一。
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居委会制度存在内在的冲突。居委会要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必须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而经费的自筹才是理所当然的。为了实现基层自治等民主权利,相信社区居民也愿意出这笔钱。果如此,既可以减轻财政的负担、降低行政成本,又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