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官员三年敛财千万(南方都市报 200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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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官员三年敛财千万
2008-05-15 09:54:5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凭借权力先“查封”无证矿口,再逼迫矿主低价转让,自己则幕后购买非法开采
●河南汝阳国土局矿山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熊胜克获刑8年,处罚金700万
在短短的三年时间,河南省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熊胜克,完成了从一无所有到身家千万的转变。他凭借手中权力先“查封”无证矿口,再逼迫矿主低价转让,自己则幕后购买,非法开采。非法交易达1680万元,偷税225.3万元。
2007年11月2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偷税罪一审判处熊胜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万元。熊胜克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矿山执法人员是如何“发迹”的?熊胜克权力滥用的背后暴露了什么?5月7日,记者赴汝阳县调查采访。
利用职权初尝甜头
1988年,熊胜克毕业于洛阳市的一所地质中专,同年被分配到汝阳县地质矿产局工作,成了一名普通职工。
2003年底,身为矿山执法人员的熊胜克,入股李某于2002年兴办的汝阳明仁选厂,占30%的股份。
2004年2月,35岁的熊胜克被任命为汝阳县地质矿产局矿山管理二所所长。为了独自经营明仁选厂,熊胜克利用手中权力威逼其他3个合伙人退伙,最后他出资150万元,将汝阳明仁选厂、汝阳金川铅锌矿收购到自己手下,单独经营。时间不长,熊胜克又出资将拥有10%股份的汝阳硐沟铅锌矿归为己有。在收购过程中,熊胜克没有办理采矿权转让和登记手续。
2005年6月30日,汝阳县原土地局、地矿局合并成汝阳县国土资源局。这年7月,熊胜克被任命为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负责王坪等两个乡镇的矿山管理。
尝到甜头的熊胜克开始挖空心思利用职权敛财。
先查无证矿后自己开采
经过深思熟虑,熊胜克决定直击矿老板们的软肋,对“无证经营”者下手。
于是,王坪乡宝丰村的西洼铅锌下矿走进了熊胜克的视线。西洼下矿和上矿合用一个采矿证,属于非法开采。
2005年7月,熊胜克暗中授意张某在该矿区域内开采矿石,见张某与西洼矿主发生“纠纷”,他便“从中调停”。与此同时,又以“一证两口”不合法为由,多次派人对西洼下矿进行查处。矿老板被逼得没办法,只得转让西洼下矿,于是熊胜克暗中出资160万元让张某以其名义买下,自己开始攫取非法利益。
熊胜克连自己的合伙人也不放过。清凉寨上矿只要产出品位较高的矿石,熊胜克便强行将矿石拉到自己经营的选矿厂,不与合伙人商谈价格,不算账,自己说了算。其他三位合伙人无法忍受熊胜克的骄横跋扈,多次与他发生争吵,但遭到熊胜克的威胁,2006年初,三人每人拿到40万元后退股,清凉寨上矿由熊胜克独自经营。
带着打手报复举报人
慢慢地,熊胜克已拥有“四矿一厂”,害怕事情败露,熊胜克经过了精心伪装。
2005年下半年,熊胜克以他父亲的名义成立了洛阳福鼎矿业有限公司。后来,他把“四矿一厂”全部放在洛阳福鼎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各项手续都写着他父亲的名字,实际上自己在幕后经营。二审时,熊胜克仍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自己并没有参与经营,自己是违纪而不是违法。
王坪乡的群众告诉记者,熊胜克手下还有一帮打手,谁要是得罪了他,就没有好下场。
因为熊胜克的明仁选厂污染严重,离选厂较近的孤石村群众更是深受其害。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2004年10月,孤石村村支书史海军和群众向洛阳媒体进行了反映,记者调查后进行了曝光。这下子惹恼了熊胜克,他开车带着一群打手来到孤石村进行报复。在史海军家中,他们把他痛打一顿。最后熊胜克赔了1万元了事,而选厂依然在生产。
因为排出的污水给当地群众带来了极大危害,2005年4月,孤石村村民周黑旦等人阻止熊胜克的选厂生产。熊胜克带人又将周黑旦打得住进了医院,最后熊胜克赔偿3000元。
2006年4月,熊胜克又升任矿山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一职,管理着王坪等乡镇的矿山秩序治理整顿。
东窗事发源于一篇报道
熊胜克的东窗事发,源于《中国环境报》的一篇报道。
2006年5月,该报记者闪朝晖接到汝阳县群众的举报,该县的王坪等乡镇分布着170多家采矿企业,它们大多未经环评、证照不全,属非法开采,闪朝晖来到汝阳采访。
感到风声不对的熊胜克在这年6月,将自己经营的“四矿一厂”以168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为了逃避纳税,他又采用伪造虚假合伙协议、隐匿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
对此,这年7月,闪朝晖又两次来到汝阳采访。
8月16日,闪朝晖采写的《非法采矿“迷藏”捉到几时休》的文章在该报发表,对熊胜克利用职权非法开矿一事进行了报道。这篇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引起了当地领导的重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也开始介入此案。
这时,熊胜克已在郑州买下房子,户口已迁移到郑州市中原区,正把自己的工作往郑州调。
2007年4月19日,熊胜克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他被逮捕。
2007年10月17日,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偷税罪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2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熊胜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万元,追缴其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86.4万元。熊胜克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河)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djjz/200805150007.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