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47:07
二、新的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下称“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条规定从我国实施“三险一金”制度以来就已实行,在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中明确主要是提高其法律层次,更具权威性和有效性。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正确理解。
  1.单位缴付的“三险一金”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问题。按现行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三险一金”中,计提费金时有的以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以职工个人工资为基数,缴纳时有的进入统筹账户,有的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但不管哪种情况,单位缴纳的部分个人不能马上取得,即使是直接进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也必须在诸如购房等时候经审批领取、退休领取或死亡时被继承。
  因此,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三险一金”对职工而言仍可作为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并没有形成现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单位缴纳的部分应当从个人的计税收入中扣除。
  2.个人的社保问题,税法对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政策不同。对于外籍人员,任职企业为其缴纳的境外保险费,凡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一律作为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原则上也要并入个人收入缴税,但对能提供境外政府明文规定的保险费,可以从个人收入中扣除;而个人自己缴纳的部分一律不得从个人收入中扣除。
  本条规定的“三险一金”是指我国规定实施的社会保险,因此,这一条只针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实施社会保险而言的,不适用外籍人员及企业为外籍人员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