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的个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1:45:39
第一部分      纳税义务
判定某人是否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及应该履行多大程度的纳税义务,取决于:
1、该人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果该人是在中国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个人则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
2、该人的收入来源
3、对该人发放的工资薪金实际由谁负担。
纳税义务判定流程图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计算
在一个日历年度或者其他规定(税收协定)的特定时期内,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依据外籍个人出入境的有关文件进行。居住时间的有效证明包括:护照、港澳同胞的回乡证、台湾同胞的往来大陆通行证。
2. 入境中国时间是按实际进入中国境内的日期确定,离境日期不计入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天数。
3.“纳税年度”自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4. 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了365天,则被视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5. 当计算某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满一年时,如果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不扣减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6. 如果个人连续五年每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则被视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
7. 在何期间内计算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视税收协定规定不同各不相同。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度或纳税年度内计算停留时间,应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时期内进行计算;如果在任何12个月长的期间或是在365天内计算停留时间,则应自该人到达中国的日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少于一年的外籍个人
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所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都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而无论支付该笔工资、薪金的企业或雇主是否属于中国境内或境外。
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或累计时间少于或等于90天(或183天)的临时来华外籍个人 仅就其来自“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产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负担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按照如下规定进行计算:
1) 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机构雇佣的个人来说——其“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度过的法定公共假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度过的年度休假或是培训的期间。个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仅由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的期间构成,其中包括了在此期间在境外所度过的法定公共假期。
2) 当个人并非在中国境内任职或被境内的企业或公司雇佣,而仅赴中国工作——其“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只包括在中国工作期间度过的工作日以及在此期间在中国境内度过的公共假期。
代表处的代表
作为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是业务代表取得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享受90天(或183天)的免税条款,即使其所在代表处只是按照核定利润法来计算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于其本身没有营业收入而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总部(境外雇主)并没有将任何薪酬成本归结为代表处的费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中的外籍个人
对于在中国境内开展项目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被认定为设有机构/常设机构的,在这些项目中工作的外籍个人,不享受90天(或183天)的免税条款,其薪酬成本被视为有中国境内的机构/常设机构来承担。
外籍董事和高层管理个人
1.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外籍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前述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2. 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个人”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其他类似公司管理等的职务。
纳税义务判定流程图2
第二部分  特别的应税所得
遣散费/退职补偿
1.外籍个人因与雇佣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苏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该外籍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在退职期间再次受雇的
如果外籍个人在离职补偿分摊期内又被雇佣的,在计算其新的受雇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无须将其从新雇主处取得的所得加入到假定月工资中。
外籍个人的保险和社会保障所得
仅当雇主按照外籍个人母国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所支付或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才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
1.董事费应按“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3.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如果董事只以董事费或分红的形式取得收入,而没有取得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日常工作相关的报酬,则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该董事应向当地税务计算申报其日常管理工作的报酬。否则,税务机关将参照相同或相似的行业中相近管理职位的工资水平核定其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般来说只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五年的外籍个人,才需就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外籍个人取得B股或中国境内企业在海外发行股票的股息或红利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或投资红利形式的所得,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所得
1.外籍个人的股票期权如果是因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而获赠的,则其在权利赋予日或其后行使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来自中国工作之前所获赠的股票期权,且存在充分的凭据证明此权利的获得不是因在中国工作而获得的,则不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工作终结或完成中国境内的任务而离开中国之后,外籍个人行使股票期权,且行使股票期权的相关费用不是由中国境内实体负担的,则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股票的应税收益为行权日股票的市价与雇员所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当在折扣或补贴的情况下购买股票时,应税收益为雇员所享受的折扣或补贴。
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上述应税收益作为该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4.如因该收益较大,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由个人自行选择,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出说明。个人就上述计算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5.在股票期权的赠予日、权利赋予日均不课征个人所得税。
6.当外籍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转让所得一般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非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连续的五年。
关于股票期权行使的不同情况
因股票期权的行使或购买股票而获得的收益
收益与中国境内的工作相关
收益与中国境内的工作不相关
行使时受雇所得在中国应税
行使时中国境内的工作已经结束或受雇所得在中国不再应税
行权时受雇所得在中国不应税
行权时中国境内的工作已经结束或受雇所得在中国不再应税
是否征税




备注
可由个人自行选择,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出说明。个人就上述计算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备审查批准免税
l        华侨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第三部分  免征和减征
为外籍个人购买的保险和社会保障福利——仅当雇主按照外籍个人母国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所支付或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才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职务补贴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应提供相关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3.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和探亲费。探亲费是对外籍个人从中国到该个人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和父母家庭所在地)的交通费用进行补贴,一个日历年度内最多两次被视为合理。
4.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应提供有效凭证。
第四部分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款的计算
一般外籍个人
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或累计时间少于或等于90天(或183天)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少于一年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但不满五年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如上述所述的各类个人取得的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的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取得是日工资薪金的,月工资薪金=日工资薪金×当月天数,再套用上述公式。
外籍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
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或累计时间少于或等于90天(或183天)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外籍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收入可以合理划分境内、外报酬的: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五年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如上述各类人员取得的是日工资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应按照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即:当月工资薪金=日工资薪金×当月天数)后,再按照上述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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