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判决:限制艾滋感染者从教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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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判决:限制艾滋感染者从教并无不当2010-11-13 10:05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记者韩福东 昨日下午,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宣判。该院合议庭认为,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人保局)在教师招聘录用工作中,对原告吴强(化名,艾滋感染者)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并无不当,因此判决吴强败诉,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今年5月16日,吴强报名参加由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事局(安庆市人保局前身)组织实施的教师招聘。三个月后,吴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他询问体检不合格的原因,被告知“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所以不合格”。吴强认为这个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中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他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益,为此兴讼。

  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在保护传染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传染病患者就业岗位也做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吴强的代理律师郑继能对南都记者说,这个判决出乎他们所有人的意料之外,吴强肯定会上诉。一直全程关注该案的民间反歧视机构益仁平认为,这个判决对我国的艾滋感染者来说是一个坏消息,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该机构也在昨日寄信卫生部,建议从科学角度明确界定哪些行业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从事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