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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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3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转诊制度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相应补偿。
二、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可直接办理住院。
三、经治 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 对 不能诊治的病人,经医院同意,并报县合管办批准,方可转至 县外或市 级 以上新农合定点 医疗机构诊治,否则不予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参合农 民办理转诊手续,合理转诊病人。
四、 特殊急诊病人需急转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抢救治疗者,凭急诊证明、抢救记录等相关手续,在10日内到县合管办补办有关转诊手续,否则不予补助。
五、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外地出差、求学、打工和长期在外居住等因病住院的,须在当地 新农合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并在5日内与县合管办取得联系、备案 。 出院后凭 合作医疗 证、出院证、诊断证明、费用清单、 出院结算票据 到县合管办审核,按县以上大额比例计算补偿。否则,不予补 偿 。
六、 认真落实国家结核病归口管理政策。参加新农合的病人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管理的,除享受国家结核病项目政策优惠外,不在免费范围的合理费用可享受新农合的有关补偿政策,否则不予补偿。在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结核病门诊病人,实行治疗疗程结束后,一次性核销,合理费用按50%报销,并严格规范门诊各种登记。市级结核病防治所住院的病人起付线标准按300元执行。
七、未经 县合管办 批准私自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者,概不予补 偿 。
八、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 的诊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技术设备条件诊治病人, 各类执业医师按照医师执业证批准范围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否则,因此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 。对因此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者,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外, 并按有关规定由县合管办合同卫生行政部门 对当事人及负责人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
首诊医生负责制度
1、参合农民患病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住院病人首诊医生指病人入院后第一个接诊的医生。
2、病人住院后首诊医生应主动询问病人是否参加合作医疗,对参加合作医疗的病人应亲自核对其 合作医疗证 、身份证 或 户口本与本人是否相符,核对相符后,督促其到本院合管办进行登记。
3、首诊医生在对病人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应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如根据病情需要给病人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必须书面告知病人或其家属 并签字 。
4、 凡 造成非参合病人冒充参合病人住院资金流失的,应由首诊医生负责追回流失资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 通报 ,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 。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
身份核实制度
1.  县、乡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负责对住院参合病人的身份核实。
2.  参合病人住院当天(夜晚住院的可推迟到第二天) 进行核对。
3.  院合管办人员应定期深入到病房逐个核对参合住院病人及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核对人员应登记签字。
4.  因核对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冒名顶替资金流失的,由核对人员 负责追回 流失资金 , 并通报全县。
西平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 品及特殊项目
管理 暂行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患者基本医疗需求,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开支,维护广大参合农民的根本利益,参照《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制订如下规定:
一、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精神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 《抗菌素临床应用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乡级不得超过10%,县级不得超过15%,省、市级不得超过20%,且使用超出目录范围的药品应事先征得参合农民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病历、处方开具药品时,应使用药品通用名。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用药管理,切实做到因病施治、治理用药,并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门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处方不超过10日量。
五、严格限制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是指:CT、磁共振、CR、胃镜、颈颅彩色多普勒、C形臂、彩超等检查治疗设备。应用以上大型医疗设备时,要有明确指征,并由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其发生的费用按80%计入合理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按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补偿。
六、国产植入性材料费用按60%计入合理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按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补偿。
七、急诊输血(只限于急诊病危抢救输血)费用按80%计入合理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按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补偿。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就诊补助办法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的参合农民就诊与住院办法;在各级医疗机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审核程序;使用家庭账户对小额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递减登记、自主支付的操作程序等。
(二)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物价政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的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等。
(三)医疗费用补助
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等。
(四)合作医疗基金
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结余情况等。
二、公示办法
(一)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对合作医疗就诊补助办法进行长期公示;每月在全县范围内对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每月在全县范围内对补助达到封顶线的病人进行公示。
(二)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对合作医疗就诊补助办法进行长期公示;对本乡(镇)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情况及所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补助的病人,每月在全乡(镇)范围进行公示。
(三)县、乡定点医疗机构
1、对合作医疗就诊补助办法和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进行长期公示;
2、对在本院享受大额补助的病人,每月进行公示。
(四) 乡镇政府、 村委会及村卫生 所
县、乡合管办对每月出院病人补偿信息分乡村统计后,分别反馈到乡村两级,由乡村两级 对本村享受大额补助病人每月进行公示。
三、公示要求
(一)各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及卫生室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等媒体公示以扩大影响。
(二)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级经办机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对村级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市合作医疗公示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二次以上不按规定定期公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