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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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部分 管理 办法
(试  行)
1、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管理规范 ......................2
2、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及比例 ..................3
3、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内容 ............4
4、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及补助结算办法 ..............7
5、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审批办法 ................10
6、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管理制度 ....................12
7、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就诊、转诊制度 ..............14
8、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首诊负责制度 ............16
9、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身份核实制度 ............17
10、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及特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 1 8
11、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20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管理规范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是证明农民参合和就诊时使用的有效证件;一户一证,持证人就诊或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出示此证件,合作医疗证加盖合作医疗证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二、参合农民住院时应随身携带合作医疗证,以备核查。
三、 合作医疗证各项信息要规范填写,保证信息准确,参合农民在进行家庭帐户和慢性病门诊及大额住院补助时,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关,如属医疗证有涂 改、缺项及信息不全者要责令其纠正后方予补助。
四、参合人员 如 有变动,除填写人员变动信息外,要加盖经 办人印章及乡镇合管办审核盖章。
五、合作医疗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发现医疗证信息填写有错误,应由村委出具证明,由乡镇合管办予以核实后报县合管办进行信息更正(更正时带户口本及身份证,更正后加盖合作医疗证专用章后生效)。
六、本证如有遗失,参合农民须带本户户口本及户主身份证 、家庭成员2寸合影照片一张、村委出具的证明到乡镇合管办申请补办,重新填写相关信息并 加盖 合作医疗证专用章后生 效,同时,在补发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及比例
一、 小额补偿的范围及比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设立小额家庭帐户,帐户资金只准用于乡、村两级门诊小额医疗费用 的 支付,采取家庭账户资金逐次递减的方式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用完为止,结余留下年使用,但不得抵交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门诊病人不享受家庭账户递减补偿。
二、大额住院 补偿 范围及比例
1、凡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的 住院费用,可享受乡镇大额补偿。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5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 7 0%补偿。
2、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超过县级起付标准的可享受县级大额补偿。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30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 60 %补偿。
3、凡在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可享受市级以上大额补偿。起付标准为 7 00元,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 7 0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 5 0%补偿。
4、大额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每人累计不得超过 3 0000元。
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
范围和内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县合管办不予补偿:
1、 医疗服务项目类:
1.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挂号费。
1.2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
1.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
2.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2.3各种 计划免疫、妇幼保健、 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2.4各种医疗咨询、 健康教育、 医疗鉴定。
2.5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3.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3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4、治疗项目类:
4.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4.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等 器官或组织移植。
4.3各种性传播疾病。
4.4近视眼矫形术。
4.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5.1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工伤、职业病、酗酒、酒后闹事、打架、自杀自残、吸毒、性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支出的医疗费。
5.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5.3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急诊抢救危重病人用血除外)
5.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6.1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6.2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6.3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6.4 膳食费;
6.5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7、合作医疗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8、治疗期间与病人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不予支付。
9、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不予支付。
10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 合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