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顶:谁给了政府聘请律师的权力(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28:04

朱孝顶:谁给了政府聘请律师的权力(利)?!

时间:2010-11-12 10:20 作者:朱孝顶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51次

  政府聘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甚至聘请律师代为履行行政职能,也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律师同样以成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为荣耀。因为习以为常,因为司空见惯,所以政府聘请律师似乎成为“不证自明”的真理。这一现象,在重庆打黑中,也有所反映。薄氏主政急力推进的唱红打黑运动,甚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等诸多阶段引入律师。


  笔者对于政府聘请律师这一现象,持批评态度。我认为,政府包括公、检、法不应聘请律师;政府及公、检、法聘请律师应是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的不幸。我当然知道,这一观点的提出,会引发律师界很多大腕律师的激烈反对:因为很多人依靠为政府当法律顾问养家糊口,甚至成为竟争律师协会领导以及谋求更大利益的资本。至于我本人,我已经公开向社会承诺,有生之年绝不为任何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也不成为任何政府的御用律师。


  法治政府为什么不应聘请律师?


  立法、司法、行政作为三种权力理由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立法权,应归于所有公民,具体操作中,可以由全体国民推举出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当前中国独特的政府架构,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公正性受到各方质疑,包括立法质量,学术界不满,实务界不满,普通民众也不满。比如《合同法》主要由学者起草,立法质量相对较高。但大量的法律,要么在逻辑上存有重大缺陷,理论不能自洽;要么在实务可操作性不强,易引起各种争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律师这一独特的群体,在参与立法上的作用未受到足够重视。因此,对于律师参与立法,我不仅不反对,而且还要大声疾呼予以推进律师参与立法的进程。但是,行政权的行使,更重的角色应是法的适用,所谓“公权力行使,法无授权不得为”足以概括。因此,法的适用过程,作为政府,必须严格恪守法律授权;作为政府公职人员,依法行政是其素质的最低要求。如果政府公职人员,不能依法行政,则其就不具备公务员的资格,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这些不称职的公务员就应当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逐渐将这些不懂法、不守法的公务员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将具备公务员素质的高校毕业业、律师等群体请进公务员队伍里,岂不更好?!


  政府聘请律师所可能产生的悖论:


  一方面,公务员队伍可以只拿工资不干事,素质不高的公务员得以晋升,政府机构精简无从谈起。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的政府官员被问得面红耳赤、理屈词穷,渐渐地这些官员就不再出庭,政府出钱请一些律师替他们出庭。这种状况能起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作用吗?


  另一方面,政府额外支出的律师费,应当由谁支付?当然现实中国,无论多少律师费,都是政府买单。但是我们要细问,纳税人出钱养公务员,难道纳税人还要出钱养律师吗?当然政府要聘请的律师,也绝非一般的律师可以担任。至少我所了解到的能成为各级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占所有律师中的比例不会超过百分之十。如此,整个中国纳税人除了养活政府之外,还替政府养活了一批律师,当然也替政府养活了一批二奶和别墅。


  政府难道除了聘请律师就没有别的办法依法行政了吗?


  当然,现在会有很多人跳出来说,政府聘请律师,有助于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笔者对此论点,持完全否定态度。我不否认,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意见,确实有助于政府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会做出合法、公正、高效的行政决定出来。但是更多时候,政府聘请的律师,并不可能起到实质作用。官本位根深蒂固、层级制不可动摇,实践已经证明:那些政府官员是不会把律师当回事的。


  推动政府法治建设的力量,应是司法裁判和公众舆论。试想,公正的法院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地判政府败诉,判令政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由此引起公务员责任追究制度,还有哪个公务员哪级政府敢违法行政?试想,政府及其官员们的一切言行都暴露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试问还有哪些政府和官员还敢一再放肆?!


  现实中国,政府聘请律师除了作秀还有哪些实质进步?!


  现实中国,很多政府,甚至公、检、法为表明依法行政,装出种种“亲近律师”之举。比如北京就号称组织三千律师为大规模征地拆迁服务。如今,各级政府几乎都有自己常年法律单位,但是北京的依法行政水平真的提高了吗?别的领域我不敢断言,但至今征地拆迁领域,北京各级政府的违法程度、公、检、法的违法程度并没有随着聘请律师的介入而有多大改善。


  综上,笔者呼吁,人民政府不应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律师服务。个人观点,供各位讨论。


来源: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