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私铸及其社会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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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私铸及其社会经济影响

(2009-02-05 06:12:04)转载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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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钱币论文

晚清私铸及其社会经济影响

郑起东

 

私铸历代皆有,然而,清末私铸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数量之多,对社会经济影响之巨,令人叹为观止。

 

一、道光时期停炉减卯予私铸以可乘之机

 

清代实行的是银钱并用、相辅而行的货币制度。然而,清末私铸的主要对象却是钱而非银。这是因为在清末自铸银币之前,银两一直未象制钱一样,由国家垄断铸造权,采取有国家规定的固定重量、成色和形状的铸币形式,而是始终停留在称量货币的阶段,也就是说,没有出现金属货币的第二次理想化即货币的名义含量与实际含量相分离。尽管在外国银元流入我国以后,“遂有奸民射利,摹造洋板,销化纹银,仿铸洋银”,并有所谓广板、福板、杭板、苏板、吴庄、锡板、土板、行庄种种名目,“作弊已非一日,流行更非一省”[1]。但正如林则徐所说:“仿铸之洋银,在本地已不能通用,更何能行及外洋”。“奸民销化白银,仿铸洋钱,即照白银出洋之例分别治罪,自足以杜其弊”[2],并未给当时社会经济造成若何重大影响。

至于自铸银元,自光绪十三年(1887)张之洞在广东开铸为始至清廷覆亡,发行虽有两亿元之多[3],但因其系机器制造,成本较高,仿造较难,虽在铸造之初,“广东地方私铸之案叠出”[4],但并未在全国形成更大规模。而铜钱则不同,成本既低,仿造亦易。因此,虽“私铸或私毁者皆以重罪论,然实则私铸者仍不绝也”[5]。即使在政令严酷的雍正时期,“终未能禁绝”[6]。但在政府统治力量较强的情况下,私铸尚不至泛滥。如乾隆五十五年(1790)曾连下五道上谕,严令各省查禁“官局制钱不能如式”和“民间私铸”,并限期收毁小钱。到乾隆五十八年(1793)仅两湖地区就收毁小钱309000斤[7],可见所采措施尚为有力。由此可见,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只有在劣币占优势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但到了道光以后,情况大变。一方面,由于政治日趋腐败,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日益发展,于是货币制度的缺陷日益暴露。清代的银钱并用的货币制度本是一种不完整的平行本位制,银两与制钱之间,并没有主币、辅币的区别。它们在市场上相互兑换时,两者之间的比例完全取决于货币材料价值的变化和供求矛盾。因此,有清一代,这种跛行的货币制度始终在痛苦蹒跚地行进,而在道光时期,终于演化出银贵钱贱的尖锐矛盾。清政府认为银贵钱贱是钱多造成的,采取了停炉减卯的措施。“自道光四年(1824)经闽省以银贵钱贱,奏明停炉,嗣后直隶、山西、陕西、江苏、江西、浙江、湖南、湖北、广西、贵州等省,亦经援案奏停。统计现在停炉已十一省之多,唯云南、广东、四川三省设炉开铸”[8]。而云南于嘉庆二十四年(1819)以后即减卯,至道光十八年(1838)即停炉,四川也于道光十七年、十八年减铸四分之三。其实,当时的形势是不但银贵,而且钱荒,是所谓银贵钱贱掩盖了钱荒。这从当年的统计数字和当时人的议论都可以略见端倪。北直隶宁津县乡镇的零售物价和银钱比价指数(1800-1850)[9]清楚地表明,从1825年至1845年,银钱比价指数呈上升趋势,而物价指数则呈下降趋势。这就说明银贵而钱不贱,即说明钱本身的购买力并未减弱。绝不能说当时由于钱多而贱。这还可以以当时人的议论作为佐证:道光十八年(1838)山西巡抚申启贤在奏折中指出:“今之银贵,非因钱多,实由钱少”,“向用钱票不觉其多,今用现钱必觉其少”[10],因而反对禁止钱票。以后,道光二十四年(1844),二十六年(1846),江西巡抚吴文镕、安徽巡抚王植、福建巡抚郑祖琛、军机大臣穆彰阿等都在奏折中提出了银价之昂实由银少,非由钱多的看法[11],王植还提出了钱荒的问题。穆彰阿则指出:“福建已停十余年,而各该省银价无不一律腾贵,未尝独贱。可见停炉减卯,无裨于银之短绌,已有明证”,认识到利用停炉减卯来缓和银贵钱贱是走入了误区。

道光二十一年(1841),清廷认为“若各省永行停铸,不独息银无获,帑本虚悬,且恐钱法渐致废弛”,命令各省迅速开铸。但各省纷纷以银贵钱贱为由,请求暂缓,清廷不得不一一照准。当时即有人上奏揭露“各省坚持停炉之议”的真正原因是“需索陋规不能尽革,应在铜斤不无亏缺,此成于积习而不便开炉也;更有贪鄙局员,乘督抚考察所不及,花费陋规专铸小钱,务厚利而肥私橐,一经上司访闻辄藉口于民间私铸,以图幸免,此妨其私弊而不便开炉也;官局鼓铸钱文,原为搭放官员养廉兵丁钱粮之用,定制纹银一两折制钱一千,而时价则纹银一两合制钱一千五六百文不等,是例价不及时价三分之二。照例折钱搭放,官员已不无赔累,穷苦兵丁于生计尤有关系。且制钱大小有部颁式样,铜铅之轻重有例定分数,遵照鼓铸,实不能无赔累。至于炉工、火耗、资本之需,亦颇繁重,此又格于成例而不便开炉也”[12]。停炉减卯造成了钱荒。王庆云曾指出“今则例各省局出钱岁额,除山东、河南、安徽、甘肃久已停炉,余省岁共出钱一百一十一万余串。自银价愈昂,钱本愈贵,大半皆停炉减卯,民用不足,私铸能无起乎”[13]

造成钱荒的另一个原因则是私销。清初,清廷对于私铸私销的犯罪是同等看待的。因为私销日渐严重,到乾隆十五年(1750),才把私销罪放在私铸罪之上。据《清朝文献通考》康熙十二年(1673)编者按语:“是时私铸之例系为首斩决,为从绞决,私销者与同罪。至乾隆十五年(1750),改私铸为首斩候,为从发遣,其私销之犯仍然立斩立绞例”。但是私销虽然定罪甚重,却难以防止。“奸民不须重本,便可随时熔化,踩缉殊难,非若私铸必须有力之人,兼设有炉座器具,易于查拿者可比”[14]。民间也确有充分的理由进行私销,“近来官民使用器皿大如盆炉,细至钉锥,从前用铁,今皆用铜”[15]。“铜矿久废,新钱可以停铸,而民间日用器皿断不能少。无处买铜,率行毁钱以改造之,每钱千质重七斤,制为铜器,加工资可易三百文一斤,是千钱而增至二千余。市侩逐利,罔忌王章,相习成风,销毁者不知几千万缗,而日愈不足矣”[16]

停铸和私销造成了钱荒,予私铸以可乘之机,造成了私铸的泛滥。而私铸充斥的结果,进一步造成了银贵钱贱。当时便有人议论说:“今日银价之贵,固由银少,亦由钱多,钱非能真多也,由此私铸之钱充斥,遂至银钱终不能平”[17]。至此,清代的制钱制度进入了停铸+私销→钱荒→私铸→钱贱→停铸+私销的怪圈。

道光元年至咸丰元年(1821-1851),北京、陕西、山东、新疆、浙江、贵州、云南、福建、广西、湖南、四川、湖北都发现私铸私销私运,其中以北京为最,仅咸丰元年即拿获12起[18]

私铸在贪官污吏的包庇纵容下泛滥起来,吏治的腐败实是私铸的厉阶。“奸民私铸多在荒村僻野,虽踪迹诡秘,然地保胥役无有不知,但以利薮所在,坐地分肥,代为耳目”。“私铸流通,其弊尤在私贩。江、浙私贩唯宁波、上海两处最多,或附漕船沿途变卖,或雇船装载驾往各处销售。每过关口,有一定使费,任意往来,目无法纪”[19]。“关隘处所奉文盘查,偶有拿获,藉词充公销变,而钱则官自行使,犯则任其逃逸”[20]。道光十年(1830),曾发布上谕,责成各州县访拿究办,并于年终出具境内并无私炉,及行使小钱印结,由督抚年终具奏,但“均属虚循故事,并非实力奉行”[21]。而且,吏治的腐败不仅表现在官府包庇纵容私铸上,还表现在官局铸钱偷工减料上。道光十九年(1839)御史张灏和给事中朱成烈都在奏折中揭露了京城钱局铸钱偷漏铜铅的弊端:“京城宝源、宝泉二局所铸之钱,每月所发各衙门公费钱文,有时与外省小钱相似”,“铅少沙多,用不过十余年,掷之即成齑粉”[22]。“臣等每月所领公费皆系小钱,铅多铜少,钱质轻脆,不可久存”。“其弊盖由各炉厂偷买官铜,二局铜不足额,故多铸小钱,少用铜斤,以补亏欠”[23]。道光三十年(1850)御史觉罗隆庆赴库验放,发现“每当支款时,其钱有薄小不能如式者,有落地易碎,每斤约至数十文者,有清、汉文字样模糊不清者,其故皆由铅砂过多,偷减工料所致”[24]。其实,官钱局不仅铸钱偷工减料,而且,本身就是私铸的渊薮。

道光五年(1825),御史袁文祥奏参:“贵州之贵阳、大定两府钱局,于铸饷钱之余,皆另铸有小钱号为底火钱,每千约重四五斤不等,民间因其出自官局,公然与饷钱并用”[25]。道光二十年(1841),给事中孙兰枝也揭露江苏“于正卯之外,另铸小钱,较民间私铸略大,铅多铜少”,“谓之局私,又谓之新钱”[26]。道光二十六年(1846)京城宝泉局炉头王复钰、匠头刘智等私铸小钱被查出送交刑部究办[27]

私铸盛行,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首先是引起了通货膨胀,“私铸小钱,掺杂使用,而钱价因之以贱矣,钱价既贱,则物价必昂,将一钱不值一钱之用,而兵民交受其病”[28]。其一,兵丁领饷皆每银一两放制钱1000文,及其零星行使,又与私钱毫无区别。“是兵丁所得之钱,计其银价尚不及一半”。其二,民间日用,概系用钱,及其输纳税课,则非3000钱不能易银一两,“尤为苦累”[29]

利用私铸得利的是地方官吏,“至于地方官支放工食,雇备夫役等事,多系发给钱文,用钱一千只费银三钱有零,所省甚多。因而听其行使,以图自便,且有缘以为奸者”[30]。这就充分说明,官吏的纵容、勾结是私铸长期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