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限定房价 “杀手锏”应当慎用 //直接干预房价还需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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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限定房价 “杀手锏”应当慎用 // 多方点评"政府直接干预房价" 称利益集团不会同意
2010年11月10日 08:15:19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据11月9日《证券时报》报道,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包括,当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物价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如直接限制利润水平、直接限定销售价格等。
《价格法》规定,对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等干预措施。商品房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同时也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而且近些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一些城市的房价如脱缰野马飙升不止,远远超过了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限价等措施,直接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干预,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顺应了现实的需要,应当是不成问题的。
然而,政府直接干预商品的价格,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管制经济的色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限定房价应是万不得已之举,是政府调控手段的最后一道“杀手锏”。惟其如此,“杀手锏”不能轻易出手,不能轻率使用,而应当在穷尽其他价格调控手段之后,如果仍然不能达到稳定价格的目标,才能本着理性、谨慎、克制的态度,祭出这最后的一招。
最近几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多种调控房价措施,包括调整房贷利率、抬高购房首付门槛、降低或取消优惠税费幅度、清理开发商囤地行为、提高土地出让款首付比例、限制家庭购房套数,等等。目前来看,需要认真考量的是,如果商品房价格飞涨的势头已经得到初步遏制,如果仍然有其他调控手段可供选择,那么,政府直接限定房价就没有必要。
其次,政府运用《价格法》对商品房价格进行监管,并非只有直接限定房价一种手段。《价格法》禁止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包括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然而,被《价格法》明令禁止的这些不正当手段,在房地产市场上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一些开发商及其代言人大肆散布房价“只涨不降”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早已达到了“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量罚标准。对于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不能听之任之无动于衷,而应当及时依法严格查处,这样也能起到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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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干预房价还需治本之策
2010年11月10日 09:46:34  来源: 新京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价格干预只能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特殊武器,而不能是频繁使用的常规武器;房价应以市场调节为主,价格干预为辅。
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将可以对房价进行直接行政调控。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当房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物价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如直接限制利润水平、直接限定销售价格等。(据11月9日《证券时报》)
动用《价格法》干预商品房价格,之前已有地方尝试,如南京2007年出台的“一房一价”政策规定“普通商品住宅的净利润率为8%”,深圳也有价格干预的相关规定。但在很多地方,《价格法》仅用于限价房、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价格。如果有关部门把《价格法》作为房价调控工具,短期内或许可以见效。因为相比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而言,价格干预更为直接。
不过,动用《价格法》调控房价之前,相关部门有许多“功课”要做。
首先要把商品房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要限制房价上涨,必须另立新规。
其次是纠正“土地财政”,防止地方政府“放水”。一旦宏观层面对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开发商拿地热情会降温,这对于依赖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利益必然受到一定影响。这样,地方政府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时,不排除会私下放大开发商利润空间,或对违规开发商不闻不问甚至变相包庇。
再者是政府要对商品房成本和利润进行调查。《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对利润率规定要统一,据媒体报道,某市物价部门规定开发商利润率为8%,而税务部门多年来却按20%的利润率来预征楼盘税收。
可能不少“市场派”人士反对行政之手直接干预房价,但在市场失灵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手段干预是有必要的。不过,价格干预只能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特殊武器,而不能是频繁使用的常规武器;房价应以市场调节为主,价格干预为辅。至于价格干预何时启用何时停止,要看市场和民意。在进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同时,关键要从根上治病:解决土地财政和流动性过剩这两个顽疾。(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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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0日 07:58:3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限购、限贷、限外,一系列非常规楼市调控举措相继出台。昨日据媒体报道,有关部委正制定管理办法,对房价进行直接行政调控。消息还援引业内人士的表态称,价格部门完全有法(《价格法》)可依。
截至记者发稿,相关部门尚未对此作出任何表态。
事实上,“限价令”的提法并不新鲜。此前就有报道,国庆长假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曾组织房地产商开会,要求新开楼盘只能下调售价,不能涨价。而上述消息也援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称,“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姑且不论真伪,这则消息的出炉从侧面表明了目前楼市仍有很强的上涨预期。”中房信分析师薛建雄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楼市确实已经进入到非理性阶段,如果现有调控措施不能遏制上涨预期,限价或在预期之内。
不过,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却坚持认为,这一消息属于“空穴来风”。他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强调,“这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且作为土地财政及房价上涨的受益者,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也不会同意。”
“至少在短期内,还不能过多寄望直接的行政手段。”尹伯成表示,“最有效的调控办法,是坚决打击开发商的囤地行为,收紧其资金链。”11月8日,北京市出台新规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杜绝内部认购。在其看来,这一措施是比较好的范例,可在大中城市进行推广。(黄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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