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洪溥:“灰色收入”只是发泄愤怒的无用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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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洪溥:“灰色收入”只是发泄愤怒的无用靶子

2010年08月23日07:19南方网沈洪溥我要评论(5) 字号:T|T

沈洪溥 经济学博士

王小鲁先生近期再次推出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报告引起了多方关注,其中的重要结论包括:“与3年前相比,中国的灰色收入已经高达5.4万亿,约占到国民总收入的15%。而且,这些灰色收入有将近2/3进入了10%最高收入人群的腰包”。于是乎,舆论当然哗然,如何控制灰色收入俨然成了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话题。

但是,笔者并不认为,民众眼中、专家笔下以及媒体报道中的“灰色收入”确实是一个东西。如果连这都不确定,那么,每每激起民愤的所谓“灰色收入”也并不真的可防、可控、可治。

从语词角度来看,“灰色收入”如同“潜规则”一般,属于生造出来的词汇,涵盖范围并不清晰。关于它的规范译法,多见“off-the-books income”,即所谓账外收入,与意指不法收入的“黑色收入”和合理、合法收入的“白色收入”相对,属于黑、白收入的中间地带。从这层意义上讲,“灰色收入”的意义边界是可控的,它更接近于所谓的“隐性收入”,很难让人产生恶感。比如说,“隐性收入”就至少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正常渠道之外取得的非公开性收入,如兼职兼业收入,业余进行的经营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等。而这类非公开收入,事实上是和普罗大众中的相当部分都沾边的。

因此,民众所反感的“灰色收入”其实并不包括自身的账外收入,而是指巨富高官们的巧取豪夺所得、贪赃枉法所得、收贿受贿所得、设租寻租所得等等,观众眼见、闻者心知,但却都既无实据,也并没有检察院、法院来查证违法事实,只好愤愤然地将某些人的暴富归因于“灰色收入”。

而学者眼中,似乎有别于此。仅举一例,按照王小鲁先生的说法,以奖金、津贴、补贴论,就有颜色之分——“有些政府机关或垄断国企,慷公共资金之慨,以种种名义给官员、管理层或职工提供的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实际上侵害了公众利益,就属于“灰色收入”。但此处,高于多少算“远高”,“市场常规”是多少,却又语焉不详。在媒体报道看,却又有意无意地混淆了民意所向与专家兴趣,将“灰色收入”解释成了实际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

经过比较就可以发现,不同群体在看待“灰色收入”方面,几乎都存在选择性失明问题。而作为一个正在被多数人士大义凛然谴责的概念,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却至今连边界、内涵都不清楚。在此基础上,专家层面,提出5.4万亿元的说法,当然耸动,却仅仅是一家之言。急吼吼地对着这个数字抒发感情、发泄愤怒,无疑是非常荒唐、无聊,甚至搞笑的。

笔者以为,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社会渊源和经济结构因素,不能一概推给“灰色收入”的存在而了事。譬如,城乡收入的差别形成,既在于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层面的城乡切割治理因素,也在于一度因政策原因产生的工业品和农业品价格剪刀差,更在于城乡生产率差别和产业结构差异等,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近10亿农村人口和4亿城市人口的收入差异,这是重要的宏观因素。深入到行业中观层面,则又有周期与非周期、垄断与非垄断等差别,决定了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差异。再深入到微观企业乃至个人层面,则又有能力、机遇和其他差异性因素。如果罔顾这些主客观因素,仅归咎于灰色收入,则有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的嫌疑。而将统计遗漏中的大部分统统归入其中,则更可能是错误的做法。

当然,“灰色收入”的提法也并非全无价值。其真正意义在于,关于它的激辩,该时时提醒立法者、执政者、研究者与围观者,社会中黑色、白色收入的中间地带不宜过于辽阔。通过建立新法规、健全旧法规,弥补法律体系的漏洞,就大可将部分“灰色收入”切割到违法犯罪一边去。对此,实在不宜再姑息或者迟疑。否则,该是“黑色”的收入,日久天长,就可能逐渐被理解为“灰色收入”,与此同时,愤怒仍然会被廉价地发泄,“灰色收入”也只是日复一日地充当百无一用的话题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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