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民约论》在中国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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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约论》(The Social Contrant)又译《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 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杰出思想家让·雅克·卢梭(1712—1778)的代表作。该 书把自由和平等看作是人类最大的善。社会契约使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 明状态,使人们以精神上的平等来代替自然状态的体质上的不平等。该书认 为国家是人们协商的结果,人民有权掌握国家政权。法律是共同意志的表现, 人民的主权是不能出卖、让渡和分割的。该书根据自由行为是由行为意志和 行为力量两种原因促成的原理,引伸出国家必须把立法、行政两种权力分开 的学说。指出人民的意志是主权者,政府是共同意志的执行者,为了防止行 政权以私人的意志篡夺人民的意志,人民必须定期召集大会进行监督。该书 猛烈抨击君主制,认为人民应该摆脱被压迫生活而过有意义的自由生活。《民 约论》中心思想宣示了一个原则: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 国家则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人民的自由为强力所剥夺,人民 便有起来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1762 年《民约论》一出版即遭禁止。法国当局认为该书扰乱社会安宁, 要逮捕作者,卢梭被迫逃往瑞士。但他的民主理论很快风靡世界,美国的《独 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美国、法国在革命政权中所制定的宪 法,都体现了《民约论》的精神。《民约论》被誉为是“人类解放的第一个 呼声,世界大革命的第一个煽动者”。①早在 1872 年在《瀛环琐记》上连载 的《昕夕闲谈》小说,就讲述了法国波旁王朝君下爵臣林立,大概皆无才智, 以威望自尊,“视庶民如土芥”,因此一些启蒙思想家,“各奋于学问,各 发为议论,??谓人生于世,以天赋之才为贵,不宜以人授之爵为贵,申下 民之困顿,烛世间之情理”,从此人们懂得了自己的地位,于是“国都大乱, 逐其君”爆发了法国大革命。1875 年 6 月 12 日《万国公报》上发表的《译 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一文,指出人权自由、权利平等的学说,是 西方政治的基础。②认为西方“治国之权属之于民”,一切人生来平等,原无 优劣之分。光绪四年(1878)四月三日,郭嵩焘在《伦敦与巴黎日记》中第 一次提到了乐苏(即卢梭)的名字,认为他和华尔得尔(即伏尔泰)“著书 驳斥教士”。③1879 年日本高桥二郎用中文据法国史家《法国史要》(1866)、
《近古史略》(1869)、《法国史》(1870)译出《法兰西志》一书,在卷
五“布罗布氏纪”中特别谈到法国大革命,述及“罗苏(即卢梭)著书,主 张独得创见,士大夫歙然精研文学,所刊诸书,四方争传。五侯贵人,专门 名家,皆尊崇其书,以先见为快”。在“开议会”、“除贵族特权”、“颁 布新法”等章节中都不同程度地直接介绍了《民约论》的见解。④
  《民约论》早期在中国的传播是与日本学者中江笃介(1847—1901)联 系在一起的。明治十五年十月(1882),中江笃介附有注解的流利的汉译本
《民约译解》在日本出版,风靡一时。这位下层士族家庭出身的法国留学生 的文名一下子提高,赢得了“东洋的卢梭”的称号。①最早读到这一译本的可



① 《卢骚的思想和他的创作》,《郁达夫文集》第六卷,花城出版社 1983 年,页 27。
② 《万国公报》第七年,三百四十卷。
③ 《伦敦与巴黎日记》,岳麓 书社 1984 年,页 562。
① 《近代日本思想史》(一),马采译,商务印书馆 1983 年,页 86、103。

能是黄遵宪,他给梁启超的信中提到:“仆初抵日本,所与之游者多旧学, 多安井息轩之门。明治十二三年时,民权之说极盛,初闻颇惊怪,既而取卢 梭、孟德斯鸠之说读之,心志为之一变,以谓太平世必在民主,然无一人可 与言也。”②1898 年,上海同文书局刻印出中江笃介汉译《民约译解》第一 卷,题名《民约通义》,以后又有上海译书局版,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黄
兴 1899 年在两湖书院读书,在课程余闲,悉购西洋革命史和中江笃介汉译的
《民约论》,“朝夕舆诵。久之,革命思想遂萌芽脑蒂中矣”。③1900 年在 日本早稻田专门学校政治经济系留学的张继,“除照例上课外,专在图书馆 翻阅该国维新时中江笃介等所译《法兰西大革命》、《民约论》等书,革命 思想沛然日滋”。④同年留日学生杨廷栋译出《民约论》,连载于 1900 年 12
月 6 日至 1901 年 12 月 15 日的《译书汇编》第一、二、四、九期上,1902 年又以《路索民约论》为书名,由上海文明书局出版单行本。1900 年的《中 国旬报》也专门宣传过《民约论》思想。该报第三十三期论说所载《主权篇》 指出:“造物之主人原赋以自由之性,人生之乐趣无过于自主之权”。认为 自由主权乃人人自有之权,苟有人夺之,必拼命以争。⑤1901 年至 1902 年间, 梁启超先后在《清议报》与《新民丛报》上刊出《卢梭学案》,热情颂赞《民 约论》的天赋人权论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尤其对人生而有平等之权,坐而当 享自由之福等论断颇为倾心,称之为“精义入神,盛水不漏”。他还在《论 学术势力之左右世界》一文中指出《民约论》,“自此说一行,欧洲学界, 如旱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 之事”。①l903 年《直说》刊载的《权利篇》一文,着重鼓吹“天赋人权说”, 指出“夫人生活于天地之间,自有天然之权利,父母不得夺,鬼神不得窃而 攘之”。②
1902 年邹容在东京同文书院学习时,曾精读过《民约论》,写下了被誉
为中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革命军》一书,自称以读到《民约论》为幸, 指出中国人应“执卢梭诸大哲之宝幡,以招展于我神州土”。认为他们的学 说,“为起死回生之灵药,返魄还魂之宝方,金丹换骨,刀圭奏效,法、美 文明之胚胎,皆基于是”。《革命军》第三章集中宣传天赋人权论,认为“人 人当知平等自由之大义:有生之初,无人不自由,即无人不平等,初无所谓 君也,所谓臣也”。而革命之目的就是:“杀尽专制我之君主,以复我天赋 之人权。”③甚至孙宝瑄在《忘山庐日记》中也赞叹卢梭《民约论》“其有功 于世,岂在微哉!”认为该书中讲“强力不得为权利,从顺不得为义务”是 非常正确的,因为“从顺为义务者”造成的必然结果只能是“主昏于上,臣 忠于下”。④一时间卢梭的仰慕者甚众,仅以一些进步报刊作者的署名而言,



② 《新民丛报》第 13 号,1902 年 8 月 4 日。
③ 毛注青《黄兴年谱》,湖南人民出版社 1980 年,页 15。
④ 张继《回忆录》,《国史馆馆刊》第二期,转引自金冲及、胡绳武著《辛亥革命史稿》(一),上海人 民出版社 1980 年,页 150。
⑤ 《中国旬报》,第 33 期,1900 年 12 月 26 日。
① 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 年,页 271。
② 《直说》第二期,1903 年 3 月 13 日。
③ 邹容《革命军》,民智书局 1928 年,页 4、32。
④ 《忘山庐日记》,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3 年,页 306、435。

如卢骚之徒、卢梭魂、平等阁主人、竟平、自由、人权、民友、亚卢、志革、 血儿之类,《民报》第一号采用卢梭画像作为封面内页插图,并且称之为“世 界之第一民权主义大家”。柳亚子 1903 年创作的长篇《放歌》中写道:“卢 梭第一人,铜像巍天阊。《民约》创鸿著,大义君民昌。胚胎革命军,一扫 秕与糠。百年来欧陆,幸福日恢张。”1906 年作《怀人诗》中写到马君武时 有“右手弹丸在《民约》,聆君撞起自由钟”。①他还改名“人权”,并立志 要做亚洲的卢梭,取字“亚庐”。冯懋隆在读了《民约论》一书后,改名冯 自由。
  然而,在民族救亡的迫切急务前,《民约论》所倡导的“天赋人权”只 是手段,处于从属的地位。民族集体的生存压倒了个人的权利。革命派中的 民主主义者们对《民约论》的宣传,不久便让位于对“国家”、“民族”问 题的关注。梁启超在一度宣传《民约论》之后,也转向“国家主义”,提倡 “开明专制”去了。尽管《临时约法》将《民约论》的精神法典化了,但辛 亥革命后人们普遍重视的仍是国家,而不是人民的平等权利。严复在甲午战 后曾最早用卢梭的观点批判君权神授论,在《辟韩》一文中明确指出“民之 自由,天之所畀也”。②而 1914 年,面对广泛流传的《民约论》,他却在《庸 言》上发表《民约平议》,将《民约论》的“祸害比诸洪水猛兽”,其言“平 等”反于事实,是“欲乱人国以从之”。并对《民约论》的“大经大法”逐 条加以驳斥,认为卢梭所谓“民居之而常自由常平等者”的社会,不仅历史 中不存在,在未来中也不会找到,因此,“安用此华胥、乌托邦之政论,而 毒天下乎!”③在致熊纯如的信中称:“自卢梭《民约》风行,社会被其影响 不少,不惜喋血捐生以从其法,然实无济于治,盖其本源谬也。刻拟草《民 约平论》一通,以药社会之迷信”。④章士钊在《甲寅》上发表《读严几道民 约平议》一文,起来捍卫卢梭《民约论》。⑤
为了再度唤起人们对《民约论》的注意,也为了“已多错误”的中江笃
介译本,和“讹谬不能读”的杨廷栋译本,马君武以法文原著与英文 H.J. Tozer 译本互证,花了八十天时间,把这部“为法兰西革命之最大原动力,历二百 年不废”的世界名著之一译成中文,以《足本卢骚民约论》为题,由中华书
局 1918 年初版。其中第一书包括导言、第一书之旨趣、最初社会、最强者之
权利、奴隶、最初协约之必要、民约、主权体、人治之世、财产九章;第二 书包括主权不可放弃、主权不可分析、公意之错误、主权之界限、生死权、 法律、立法者、人民立法系、法律之分类等十二章;第三书包括政府通论、 各种政体建设之原理、政府之分类、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混和 政体、论每一政体非与每一国相宜、良政府之标识、政府之妄为及衰亡之倾 向、政群之解散、主权维持之法、人民代表、论政府之制度非契约、政府之 制度、预防政府暴篡之法等十八章;第四书包括论公意不可破坏、表决、选 举、罗马公民大会、保民官职、独裁制、监查制、宗教、结论等九章。笔者 将其与 1958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何兆武《民约论》译本相对照,发现尽管文 风译笔差异甚大,但内容是完整的,不负其“足本”之名。以后,1935 年又



① 《柳亚子文集》之一《磨剑室诗词集·磨剑室诗集》卷一、卷四,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5 年。
② 王栻主编《严复集》(一),中华书局 1986 年,页 35。
③ 同上,(二),页 333~340。
④ 同上,(三),页 614。

有徐百齐、丘瑾璋译述的《社约论》,编入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第二集:
1944 年又有卫惠林的《民约论》译本,由重庆作家书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