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追究“小三”侵权责任说易行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27:19

立法追究“小三”侵权责任说易行难

标签: 小三  第三者  情妇  贪官  规划  分类: 时评 2010-11-08 18:18

    “小三”横行让捍卫婚姻主权的原配们谈“三”色变。虽然常见原配率领姐妹亲朋一干人等捉奸在床后,拍照取证甚至对“小三”大打出手,也只能解一时之恨,却无法依据法律进行索赔或者追责。近日,一条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的消息,或许可以让“大庇天下原配俱欢颜”。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家庭暴力防治有望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果如此,即使不能将小三“赶尽杀绝”,也会让小三们在动心思撬走别人老公之前,思量一下“做小”的成本。但问题是能做到吗?

    其实这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早在今年3月两会期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议案中建议,夫妻因“婚外恋”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小三”索取赔偿。当时这个议案引来掌声一片。但也只是鼓鼓掌而已。如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不过是旧事重提罢了。   

     “婚外情不违法”的国际通例,使小三已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除了在一些国家里,某些部族对第三者有着严酷的族规惩治外,迄今还找不到哪个国家对小三立法。中国会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国度吗?在这样尴尬的现实下,即便是把小三告上了法庭 ,也因为于法无据而败诉。2008年9月,独自在南京打工的陈中在情人家里离奇身亡,陈德妻儿将“小三”蒋椿告上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5.8万余元。 面对秦情人妻儿的指责,蒋椿在法庭上并没有回避自己“小三”的身份,反而大方地承认自己和死者确是“情人”关系。最终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陈的死亡与蒋椿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驳回了死者妻儿的诉讼请求。

     退一步讲即便是立法了,小三的身份认证也是追究其侵权责任的一大难题。小三是见不得阳光的,所以他们与情人之间多半都有一个无可厚非的公开身份,比如秘书、兄妹、保姆等。这一点在一些包养情妇的落马贪官身上表现尤为突出。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就以“干女儿”的名义包养了多名情妇;原湖南烟草大王黄大康,长期与“干女儿”黄美清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首都钢铁公司北钢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身边有两个“干女儿”:30岁的于某和年仅24岁的杨某。管志诚为取悦于她俩,疯狂地索贿受贿了大量财物,其中有42万元给了情妇于某,11万元给了情妇杨某……试问,如果不是这些贪官东窗事发,谁会出来指认他们的这些“干女儿”就是小三小四呢!

   现在,原配搜集小三证据的唯一手段就是摁到床上后拍照取证,而用这种非正常手段取证虽然有可能被法庭采用,但前提必须是在自己家里或者宾馆捉奸,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涉嫌强闯民宅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手头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妻子赵艳红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明知丈夫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可又苦于无证据佐证。为了取得证据,妻子带人把丈夫与第三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丈夫与曹妮娜的裸照,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没成想,第三者以其行为侮辱人格、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赵艳红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交出全部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一审判决赵艳红向第三者赔礼道歉。

    且不说立法整治小三的路还很长,就是这条法规立马生效,也不可能让小三立刻消弭。 浮世之中有太多的诱惑。所谓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对于捍卫家庭的原配们来说,维系夫妻情感的粘度要比赖于法律更重要。小三在,家不安。如何防小三于未然,恐怕是天下正牌老大们共同面对的挑战。